唐山:十年维权,原来土地根本就没有征收 ——滦州市汪利母子的土地被村干部冒充签字至今无果

2022-08-16 10:35:5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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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十年维权,原来土地根本就没有征收

——滦州市汪利母子的土地被村干部冒充签字至今无果

2012年4月,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沈官营一村村干部冒充汪利的父亲汪维忠在标准内树木补偿表上签名,单方强行将207722.79元人民币征地安置补偿款打到汪利一家的账户,涉案的土地面积为4.1267亩。

汪利的父亲汪维忠是于2010年11月10日去世并注销户口的,这个村干部居然敢于在人家去世一年半之后冒充人家签名,恐怕没有什么不敢干的了。

汪利的母亲因为维护自己家的合法权益,居然被行政拘留。

经过多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汪利得知,此处的土地至今也没有被依法征收。这一事实已经被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2行终138号行政判决书所认定。

汪利以滦州市人民政府和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后来按照唐山市中级法院的指导修改了起诉状,邮寄的起诉状唐山市中级法院收到一个月之后没有了音讯。汪利不得不亲自到唐山市中级法院,被告知再度修改起诉状。

一起简单的征地行为,很明显已经是违法征收,唐山市两级法院和滦州市政府、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居然给弄了十年没有结果,汪利母子也曾举报过造假的村干部,人家至今毫毛未损,真是高人,真正厉害!唐山究竟还有多少见不得人的丑闻?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予以密切关注。

2022年8月16日星期二

行政起诉状

原告:汪利,男,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滦州镇沈官营一村12排5号,电话:15930582668。

被告1:滦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孙自生,住所地: 滦州市滦河路3号,电话 : 0315-7122522

被告2:滦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定代表人吴建成,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滦河西道151号,电话03155038898.

第三人:唐山市滦州市滦城路街道沈官营一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30223ME3221459P法定代表人:孟凡强,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滦城路街道沈官营一村。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1对原告土地的征收行为违法。

二、确认被告2对原告的土地实施安置补偿的行为违法。

三、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4月,被告2按照别人冒充原告的父亲汪维忠在标准内树木补偿表上签名,被告2强行将207722.79元人民币征地安置补偿款打到原告一家的账户,涉案的土地面积为4.1267亩。

原告的父亲汪维忠是于2010年11月10日去世并注销户口的。

经过多年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原告得知,此处的土地至今并没有被依法征收。

由于二被告的弄虚作假,耽误了原告对此处土地的经营管理,而且,2017年原告的母亲因此还被行政拘留。

现在,这片土地已经被被告1、2实际征收,但是,原告一家至今没有按照有效标准得到足额征地补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被告1、2没有经过任何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被告1、2没有组织有关部门与原告签订征地安置补偿协议。

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此次征地行为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汪利(签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本行政起诉状一式四份。

(责编:ys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