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郑州:公安机关对报案四天的案件没给受案回执 ——郑州当地的朋友探望都遭到阻拦

2021-07-15 17:59: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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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公安机关对报案四天的案件没给受案回执

——郑州当地的朋友探望都遭到阻拦

正在医院治疗的曹礼淑

2021年6月26日下午四五点钟,我曹礼淑和其姨妈在郑州市郑汴路和玉凤路交叉口伟业芝华小区被殴打。

至今已经整整四天过去了,我曹礼淑及其姨妈没有收到应该在报案的当时就收到的受案回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有关条款: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十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曹礼淑姨妈被歹徒打断了手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不论属于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郑州的公安机关都应该给我受案回执。可是,一直到现在,我没有收到当地公安机关的任何受案回执,他们还称:要请示领导。我让我的弟弟曹礼彪去取受案回执,遭到拒绝。

本来一个简单的受案回执,应该立即给报案的当事人,可是,却无故拖延了四天,也没有给,我甚至怀疑,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在郑州这个地方是不是根本就不生效?

去年新华社的一篇报道《河南郑州:“民意110”提升市民幸福感》,我在郑州的四五天来,却没有感受到一点幸福感,反而感觉到四处是威胁、是故意刁难。

现在,据初步了解,我住院治疗所在的河南省郑州仁济医院(北区)并没有完全按照规范书写每天的病历。

重庆市荣昌区信访办副主任杨涵等人还带着十多个人蹲守在医院附近,郑州的朋友李宏斌等人看望我录制了短视频发布后,其他人再来看望我,都遭到阻拦。

 

我不知道,郑州警方不依法给我出具受案回执,郑州仁济医院(北区)不认真诊疗我的伤情,是否与重庆市荣昌区信访办副主任杨涵等人有关。

在这里,我郑重声明一点,我姨妈是手指头被殴打导致骨折,不是腿骨骨折,因为当天没有听清,我们两人又不在一个病房,在此更正,并表示抱歉。

如果有别有用心的人故意制造事端,故意挑拨是非,故制造矛盾,等待他们的将会是法律的严惩!

有关人员下一步还会怎样对待我一个弱女子,希望朋友们能够给与高度关注。

2021年6月30日星期三

 

 

荣昌区信访办副主任杨涵在曹礼淑姨妈家发表劝说言论,之后曹礼淑和姨妈被殴打


郑洪斌在新浪微博发布的短视频截图

(责编:ys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