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蓟州:国W院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沦为一纸空文

2022-01-12 16:16:38  来源: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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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蓟州:W院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沦为一纸空文

 编者按:2021年10月28日W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1〕12号),深入贯彻X总书记关于根治欠薪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决定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对查实的欠薪问题要在2022年春节前全部办结,让被欠薪农民工及时拿到应得的工资返乡过年,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恶性极端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然而,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然无视党纪国法,对国W院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置若罔闻,在查处天津市鑫通旺达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农民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天津鑫通旺达劳务公司与田先生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

    2019年7月28日,天津市鑫通旺达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通旺达劳务公司)与田先生签订了一份《内部承包协议》,田先生承包了鑫通旺达劳务公司分包的天津蓟州新城定向商品房地块一工程项目(锦华园)1--5#楼的劳务,协议约定,工程期限为365个日历日,2019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建筑总面积约为45000平米,合同总造价约为2925万元;工资款分四个节点支付:正负零、8层、主体封顶、外檐装修装饰工程完成,每次付款按完成工程进度实物量支付造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工程竣工结算后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两年;田先生于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三日内向鑫通旺达劳务公司先行交纳每平米100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

天津鑫通旺达劳务公司与田先生签订的《补充协议》

 2019年8月9日,田先生向鑫通旺达劳务公司交纳了30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双方于2019年9月3日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2019年9月12日,工人进入工地施工后,鑫通旺达劳务公司竟然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一个付款节点就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款,田先生一边讨要工资,一边借高利贷垫资施工,截止主体封顶,田先生共完成工程量1600余万元,鑫通旺达劳务公司按照约定应该支付工资款1100余万元(工程量的70%),却只支付了600余万元,剩余工资款500多万元拒不支付,田先生和农民工代表向天津市蓟州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投诉,2020年8月11日,虽然鑫通旺达劳务公司要求工地施工负责人陈杨海出具了270万元的收条和承诺书,但至今并未付款;2021年2月10日(2020年春节前夕),虽然鑫通旺达劳务公司给付田先生5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但至今尚未变现,截止外檐装修装饰工程大部分完成,鑫通旺达劳务公司已拖欠田先生工资款1500余万元(含500万元商票)。

田先生交纳的300万元履约保证金及贷款垫付的530余万元工资

    由于鑫通旺达劳务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原材料、未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款,多次严重违约,导致工程中途停建、缓建,一年工期拖延至今长达两年半之久仍未竣工,造成田先生停工、窝工损失和材料租赁费加大、管理人员工资增长等经济损失高达500余万元。

    2021年10月28日,田先生和农民工代表向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工作人员才让农民工填写了《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并未依法告知投诉需要的材料。

田先生出具的270万元收条和500万元商票至今未付款、未变现

2021年11月9日,全国三农调研中心接到田先生的爆料,指派调研员前往实地进行调研时,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才依法告知田先生投诉需要的材料。针对其履行监管职责中严重不负责任存在的问题,2021年11月21日,调研员以《天津蓟州农民工艰难讨薪:建设单位“画饼充饥”、职能部门“纸上谈兵”》为题(https://ms.mbd.baidu.com/r/zqebzdjHEc?f=cp&u=65ca0958c11130a1),上网予以披露,希望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欠薪案件,为农民工提供高效的维权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 的规定,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依法责令天津市鑫通旺达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包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至2021年停工、窝工损失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第十条第三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规定,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鑫通旺达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农民工填写的《天津市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登记表》

视频稿件刊发至今一月有余,虽然鑫通旺达劳务公司发放了一部分农民工工资,但由于事先未核实而超发;虽然鑫通旺达劳务公司兑付了5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但由于手续繁琐而未变现;虽然国W院决定从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但由于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田先生等欠薪农民工拿到应得的工资返乡过年,又一次成为奢望。

之前结算的工程量和拖欠的工资款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将天津市鑫通旺达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包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的规定,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工资款总金额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规定,天津蓟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天津蓟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天津万事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天津市鑫通旺达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分包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规定,天津蓟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天津蓟州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的规定,天津市鑫通旺达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在查处鑫通旺达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一、渎职犯罪案件:(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在查处鑫通旺达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玩忽职守、致使农民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涉嫌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国W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1〕12号)要求:二、行动重点: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其他欠薪易发多发行业企业为重点,对欠薪问题实施集中专项治理:三是全面清查在建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程款(人工费)拨付、资金监管情况,源头化解欠薪风险。四是全面强化欠薪违法惩戒,用好用足行政、刑事、信用等惩戒手段,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对欠薪特别是恶意欠薪从严惩处。三、行动措施:(三)强化惩戒,保持治欠高压态势。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各项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逾期不改的,依法严肃惩处。对可能涉及恶意欠薪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规定,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房产、车辆情况,对查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各地区于2022年1月5日前向国W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行动进展情况;行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情况。

    天津市作为国家四大直辖市之一,西与北京近在咫尺,公然无视上述法律法规,对国W院开展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置若罔闻;天津市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在查处鑫通旺达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公然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农民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纯属藐视和挑衅国家法纪,蹂躏和践踏法律的尊严,冒天下之大不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的规定,请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对其在查处鑫通旺达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调查处置,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尊严和神圣。

    全国三农调研中心将密切关注事件进展,追踪报道。

 

(责编:cx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