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画家与古稀老人的买卖官司, 一千万的画作成为烫手山芋!

2024-08-09 17:22:2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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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有价艺无价”。这话的意思是黄金再贵重,也有价格;而艺术品的价值,却是难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但是艺术品进入市场,就会待价而沽,由收藏者左右着市场价格。

最近发生在苏南的青年画家与古稀老人之间的买卖官司,犹如一幅未完成的画作,悬挂在公众的心头,让人既好奇又唏嘘,也给艺术品收藏投资的爱好者敲响一记警钟,如何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值得业内外人士的深思与探讨。

在这场风波中,青年画家徐惠君的艺术成就与古稀老人郑建堃对艺术的认知水平本应是相互欣赏、共鸣的佳话,却因交易合约,引发了关于诚信、价值认知及法律边界的深刻讨论。它不仅仅关乎金钱与艺术的较量,更是对传统艺术价值观与现代市场经济规则碰撞的一次深刻反思。

据百度百科显示:青年画家徐惠君(又名徐伟军),江苏省江阴市人,南京大学硕士,民盟中央美术院副院长,民盟中央文化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艺术研究院特聘画家,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国工笔画学会会员,荣宝斋画院特聘教授,《光明日报》青年联合会副主席。画作的主要题材有黄河、海浪、山水和重彩作品等。

年近古稀的郑建堃,家住苏州市金阊区彩香新村,早些年从商,对古玩比较有兴趣,平时也有点收藏的小爱好。

2021年5月,郑建堃通过朋友丁某介绍认识殷亦飞(女)、画家徐伟军。后殷亦飞在郑建堃面前曾竭力推介画家徐伟军,并说徐伟军画作极具投资潜力。

同年6月25日,郑建堃向徐伟军付款80万元买画,还就打算购买16幅画作提出一些要求。8月18日,徐伟军称画室潮湿将15幅画作送至昆山市檀香园别墅内。之后郑建堃得知画作价格虚高,有拍卖造假之嫌,遂打消了买画的念头。

2023年1月12日,徐伟军一纸诉状将郑建堃告上法庭,要求履行合同,支付剩余合同价款1028.5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1.徐伟军与郑建堃就案涉画作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2.若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是否存在徐伟军违约并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郑建堃是否有权行使合同的解除权;3.若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且买卖合同未解除,徐伟军是否有权要求郑建堃支付剩余未付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下面是郑建堃的投诉摘要,请广大网友甄别。

一、殷亦飞在徐伟军的指导下,以不当手段诱“郑”买画。

1、殷亦飞为了诱骗郑建堃买画,造谣说“中央领导和各类名人很多都收藏了徐伟军的画”,“张建春是彭的亲表弟”

认识郑建堃的第三天,殷亦飞就轰炸式地给他发徐伟军同国家领导人及各类名人的合影见证据6,造谣说“中央领导和各类名人很多都收藏了徐伟军的画”,甚至造谣张建春副部长是彭的亲表弟”,他一个连街道书记都没见过的普通百姓,听到这么大的信息,能和认识这么多中央领导的徐伟军面对面交流,并且要买他的画,一下子感觉十分振奋和激动,并对徐伟军肃然起敬,很是敬仰见证据1

证据1-殷亦飞“中央领导和各类名人很多都收藏了‘徐’的画”,“张建春是彭的亲表弟”

 

 2、徐伟军通过殷亦飞给郑建堃转发欺诈性的话: “买他画不会亏,只会暴涨,绝对的升值保证”

 2021年5月21日,徐伟军通过殷亦飞截屏给郑建堃转发欺诈性的话说:他的画“5年之内过10万是他保守估计”、郑建堃“买他画肯定不会亏,只会暴涨,绝对的升值保证见证据2。由于经过殷亦飞大篇幅宣传徐伟军和中央领导的各种互动后,郑建堃对画家的话是深信不疑。因此他的这番欺诈性承诺保证,对郑建堃一个月后经过思想斗争,最后决定付80万给徐伟军也是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证据2-21.5.21殷亦飞转发给我徐伟军的虚假承诺

 

3、欺骗郑建堃说徐伟军的画拍卖价5万,诱骗其买画

1)2021年6月12日,殷亦飞微信郑建堃说,徐伟军的画在苏富比和佳士得分别拍到了11万港币和5万人民币,网上可以查到见证据3。此时,听到说徐的画拍到这么高的价,我很高兴,想着自己以2.8万/平尺买肯定能赚到钱。他已经十分信任殷亦飞。经过她的不断灌输、洗脑,郑建堃对画家已经非常崇拜。

2)2021年6月13日,郑建堃偶然在雅昌网上看到徐伟军卖给他16幅画中的《冰凌唤春》曾在荣宝有过115万的拍卖成交纪录见证据4。而徐伟军是以52万买给他的,相当于他已经赚了60多万,这对他有很大吸引。殷亦飞说拍卖是真的,2022年3月11日她在微信中仍说“荣宝斋拍卖5万元,这不是吹出来的,没有任何人恶意抬高或虚构拍卖”见证据5

证据3-21.6.12殷亦飞殷欺骗我说   证据4-雅昌网《冰凌唤春》   证据5-22.3.11-15:23殷亦飞

拍卖徐画拍卖以5万成交           北京荣宝假拍记录            骗说,荣宝拍卖5万元不是吹的

 

4、西泠拍卖指徐伟军虚高离谱,不能买

2021年6月,西泠拍卖行书画部经理当着殷亦飞的面对郑建堃说,徐伟军的画根本不值2.8万的,不能买。他犹豫了。

5、殷亦飞向其幕后指挥徐伟军请教稳住我的良方

西泠回来,殷亦飞连夜向徐伟军请教,并在当夜和第二天,连续两次根据徐伟军的讲述整理了长篇微信发郑建堃说:“当代活着的画家在拍卖行的价格都是作假的”,“徐还年轻,通过三年操作,那么市场就会认为,三年炒作下来的价格,就是画家现在(指炒作后)的价格” 见证据6。这和“5年之内过10万是我保守估计”、郑建堃“肯定不会亏,只会暴涨,绝对的升值保证”是前后呼应的。

  

证据6-21.6.17殷亦飞转述徐伟军的话,‘徐’还年轻,通过三年操作,那么市场就会认为,三年炒作下来的价格,就是画家现在的价格”

 

6、在殷亦飞和徐伟军的多重诱骗下,郑建堃向徐伟军支付80万

1)2021年6月19日,殷亦飞感觉郑建堃还有疑惑,要约他去州新区的新城花园酒店,她问郑建堃20日下午四点半是否有时间,第二天下午,她提前了3个小时到那,并微信问郑建堃喜欢什么茶,要为他先点好茶,就是希望郑建堃也马上去。2点多郑建堃到新城花园。她跟郑建堃说她周围有好多老板,等郑建堃买了画,她可以帮他按4.5万/平尺卖一些。她让他列出想卖的画清单。讲了帮他卖画的具体思路。见面时,她让郑建堃把清单发给了她见证据7

   证据7 -21.6.19—20日殷亦飞约郑建堃后,在新城花园等他,说能帮他卖画,诱骗他买徐伟军画

 

2)最后,还是在殷亦飞的“中央领导和各类名人很多都收藏了‘徐’的画”“‘徐’的画已拍到5万”,特别是《冰凌唤春》在荣宝115万的拍卖成交记录,以及④徐伟军说他的画“5年之内过10万是我保守估计”、郑建堃“肯定不会亏,只会暴涨,绝对的升值保证”的四重诱骗下,以及⑤在殷亦飞要帮郑建堃卖画的欺骗下,他深信不疑。6天后,向徐伟军支付了80万。

3)然而在一审庭审中,殷亦飞却说是郑建堃主动约她。法官问她,为何郑建堃会把4.5万/平尺的文档发给她,她说她“才能知道该以什么价格向外推荐”。法官又问,有无向人推荐,她说“没有,因为她不是专业的画作居间人或推荐人”。殷亦飞两次回答法官提问自相矛盾,前句说有了价格才能知道该以什么价格向外推荐,后一句却说“她不是专业的画作居间人或推荐人” 见证据8。既然不是专业的,为什么 2021年6月20日,还约郑建堃在苏州新区的新城花园酒店,让他把4.5万/平尺的文档发给她,为什么在庭审中回答法官说,郑建堃把4.5万/平尺的文档发给她,她“才能知道该以什么价格向外推荐”-即帮郑建堃卖画?自相矛盾!很清楚,是为了诱骗郑建堃买徐伟军的画!

法官没看到殷亦菲的两次回答前后矛盾吗?不会!但法官不关心她怎么回答。

证据8-2023.8.17上午一审庭审记录,殷亦飞一会说“郑”把4.5万/平尺的文档发给她,她才能知道该以什么价格向外推荐。一会又说没有推荐,因为她不是专业的画作居间人或推荐人,两次回答法官提问自相矛盾,

二、一、二审法院公然不顾事实,执法犯法,枉法裁判,制造冤案

1、徐伟军谎称“我这里有点潮湿”,然后送画给郑建堃。判决书却说,这应当认定该交付系履行徐与郑之间的买卖画作合同

1)郑建堃付80万后1个多月的2021年8月3日,徐伟军借故说他那儿潮湿见证9,两周后顺理成章地把画全部运送给了郑建堃见证据109月13日,就开始不断向他催款见证据11

2)判决书说(第14页第5~6行、13~15行、18~19行),对郑建堃“认为画作合同不成立,不予采信。理由是:郑建堃未提供保管合同,且徐伟军向郑建堃的指定地点交付画作与郑建堃的文档一致,应当认定该交付系履行徐伟军与郑建堃之间的买卖画作合同”见证据12

3)一审法官自己说已详细看了聊天记录,她不会没看到在送画前,徐伟军微信郑建堃说“都是不大的话,可以先拿去,我这里有点潮湿”见证据9。聊天记录清楚载明:徐伟军是借口他那潮湿而给郑建堃运去画的。一审法官为什么不顾这些事实。法庭上,为什么不调查:正常履行画作买卖合同,为什么要借口画室潮湿?而说“可以先拿去”?这明显是借故强送画给郑建堃,先下手为强,坐实售画!

如果按法官所说,郑建堃应有保管画作的合同,那1000多万的买画超大交易,岂不是更应提供交易合同吗! 法官为什么不要求徐伟军提供交易合同,反倒要郑建堃提供保管合同?一审法官为了坐实冤案,已利令智昏,她完全忘了自己头顶的是国徽!

 

证据9-21.8.3徐伟军借故潮湿    证据10-21.8.18徐伟军运画    证据11-21.9.3徐伟军开始催款

证据12一审判决14页一审不顾徐伟军谎称潮湿运画,竟说郑没提供保管合同,应当认定徐伟军的交付是履行合同

2、判决书说:由于徐伟军和殷亦飞均陈述不存在销售代理关系,故仅凭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徐伟军与殷亦飞之间存在委托代理销售画作关系

1)一审判决书上说:对郑建堃“提出的‘殷’是‘徐’的销售代理,及‘郑’和‘徐’的画作合同违反公序良俗辩称不予采信。理由是:尽管‘殷’在微信中存在向‘郑’宣传‘徐’及其画作的行为,并就‘徐’画作的相关问题向郑建堃转述‘徐’的解释等,但‘徐’和‘殷’均陈述不存在销售代理关系,且殷解释其宣传行为系作为徐好友的好意行为,亦符合常理,故仅凭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徐’与‘殷’之间存在委托代理销售画作关系”(一审判决第15页第2段、第3段第2~8行)见证据13

2)殷亦飞欺骗郑建堃说“中央领导和各类名人很多都收藏了‘徐’的画” 见证据1 “‘徐’的画已拍到5万” 见证据3,特别是“荣宝斋拍卖5万元,这不是吹出来的”见证据5;以及“徐还年轻,通过三年操作,那么市场就会认为,三年炒作下来的价格,就是画家现在(指炒作后)的价格”见证据6,难道是如判决书所说“好意行为,亦符合常理”吗 见证据13

3)这直接诱使郑建堃,从不想买,到决定付80万,起到了决定性作用的欺骗,难道仅是“好意行为,亦符合常理” ?徐伟军与郑建堃有微信,这些内容,他完全可以直接微信跟郑建堃讲,为什么要让殷亦飞转述,分明是要造成在郑建堃与徐伟军的微信聊天记录上,看不到徐伟军向郑建堃推销他画作记录的假象。但,这也恰恰明显证实了殷亦飞是徐伟军的销画代理人。

3)一审法官居然说“由于‘徐’和‘殷’均陈述不存在销售代理关系”,就判定“故仅凭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徐伟军与殷亦飞之间存在委托代理销售画作关系”。徐伟军和殷亦飞自己会在法庭上承认说“他们之间存在销售代理关系”吗?他们不承认,而以上殷亦飞大量发郑建堃的欺骗性聊天记录证据,就不足以证明徐伟军与殷亦飞之间存在委托代理销售画作关系”吗?法官的意思就是,任何书面铁证,只要徐伟军与殷亦飞不承认,都无效,都不足以证明!这是人民法官吗?

 

           证据13一审判决书第15页第2段、第3段第2行~8行,说,殷亦菲对郑建堃的各种欺骗,是宣传‘徐’及其画作,是就‘徐’画作的相关问题向郑建堃转述‘徐’的解释等,这些行为系作为徐好友的好意行为,亦符合常理,

 

3、《办法》不适用个人艺术品经营,故不能证明徐伟军欺骗消费者,不足以证明案涉画作买卖合同存在违反公序良俗

1)一审判决书中又说由于“《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仅适用于经营单位,并不适用于本案,故郑建堃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殷’存在其主张的联合炒作拍卖、恶意哄抬价格的方式恶意推销、欺骗消费者等行为,不足以证明案涉画作买卖合同存在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情形”,“徐伟军向郑建堃发送消息的行为系徐伟军作为画家介绍自己及自身作品优势的行为,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围” (一审判决第15页第4段第1~6行)见证据13、(一审判决书第17页第14~18行) 见证据 14。这里又是一个荒谬的,偷梁换柱的论证诡辩!

2)首先,看《办法》全文,找不到所谓明确规定仅适用于经营单位的条文,只看到《办法》“第一章第二条:所称艺术品,是指绘画作品”;“《办法》规范的艺术品经营活动包括:(一)销售-——”;《办法》“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满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这里的“经营单位”应该是指所有艺术品“经营行为”。否则,“不得隐满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仅适用于经营单位,而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个人就可以“隐满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那艺术品经营市场将充斥着混乱,欺骗!法官作为一个执法者,如此胆大妄为,偷梁换柱。

3)由于“《办法》并不适用于本案”,就“不能证明‘徐’‘殷’存在联合炒作拍卖、恶意哄抬价格的方式推销、欺骗消费者等行为”,“不足以证明案涉画作买卖合同存在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情形”。这是什么逻辑!

4)徐伟军通过殷亦飞发郑建堃的,说他的画“5年之内过10万是保守估计”、“肯定不会亏,只会暴涨。绝对的升值保证” 见证据2的微信聊天证据难道是如法官所说“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围”,而不能证明徐伟军欺骗消费者?

证据14-一审判决17页,一审歪曲说本案交易是个人,故《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并不适用于本案,故不能证明徐伟军欺骗消费者, 不足以证明案涉画作买卖合同存在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情景           

 

5)徐伟军通过殷亦飞发郑建堃的,“活着的画家都是假拍”;“为什么要去拍卖行买,买的人和卖的人还要交佣金和税”;徐伟军要联合郑一起虚假拍卖,恶意哄抬价格欺骗别的藏家的微信聊天证据难道是如法官所说“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围”,而不能证明其欺骗消费者,违反公序良俗见证据 15 ?

证据15-21.6.17徐伟军通过殷亦飞发郑建堃的, “活着的画家都是假拍”;徐伟军

要联合郑建堃一起虚假拍卖,恶意哄抬价格欺骗别的藏家

 

6)徐伟军自己微信郑建堃说,“全国任何活着的画家拍卖行的价格都不是真的”,这微信聊天证据难道仍然如法官所说“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围”,而不能证明其欺骗消费者吗见证据16?

证据16-22.3.31-18:08徐伟军微信我说  “全国任何活着的画家拍卖行的价格都不是真的

 

7)徐伟军卖给郑建堃的《冰凌唤春》有荣宝115万的假拍记录难道还不能证明徐伟军欺骗消费者吗见证据4?     

8)这些记录在案的微信聊天记录事实证据,难道都如法官所说“并未超出合理的范围”,而不能证明徐伟军殷亦飞联合炒作拍卖、恶意哄抬价格,欺骗消费者吗?还不够证明案涉画作买卖合同存在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的情形吗!一审法官为什么敢于罔顾事实,枉法裁判?她后面是否有更大的力量在指挥着她这么做?

4、对已卖给郑建堃的画中有假拍记录,徐伟军当庭撒谎,法官假装不懂,故意不调查

1)徐伟军已卖给郑建堃的画作清单中的《冰凌唤春召吾来》,在2018年有荣宝拍卖的115万成交记录见证据4,徐”又以51.52万卖给了郑建堃。但北京荣宝拍卖给无锡中院的《情况说明》证明:是徐伟军自己送去做的违法假拍记录见证据17

证据4-雅昌网《冰凌唤春》北京荣宝            证据17-北京荣宝回复《冰凌唤春》等两幅画假拍

115万假拍记录                    《情况说明》

2)然而,在一审庭审中,法官问,《冰凌唤春召吾来》为何有拍卖记录,“徐代”当庭说谎:“‘徐’并不清楚拍卖的事实,此画被一收藏家买了不喜欢又拿来换了一幅画” 见证据182023.8.17一审庭审笔录第13页第3~7行)。“徐代”答非所问,说“并不清楚拍卖的事实”,然后做贼心虚,又补一句“一收藏家买了不喜欢又拿来换了一幅画”。既然不喜欢《冰凌唤春召吾来》,也拿来换了,为什么该收藏家还要送荣宝假拍。显然说不通。一审法官应该听出“徐代”难以自圆其说的谎话,但法官依旧仅是走形式地问一下,故意不继续展开调查。

证据18-一审2023.8.17庭审笔录第13页第3~第7行   

 

3) 2021年6月13日,郑建堃偶然在雅昌网上看到徐伟军卖给他的画中,有一幅曾在荣宝有过115万的拍卖纪录。他问殷亦飞,殷亦菲说是徐伟军自己拿去拍的见证据19。郑建堃关心的是拍卖是否有假,因为就是拍卖高价记录吸引他买画的,殷亦飞说是真的,2022年3月11日她在微信中仍说荣宝斋拍卖5万元,这不是吹出来的,没有任何人恶意抬高或虚构拍卖见证据5

                证据19-21.6.13殷亦飞说,荣宝是徐伟军自己拿去的         

4)2023年11月30日,郑建堃律师去北京荣宝调查徐伟军《冰凌唤春召吾来》115万成交记录情况,荣宝公司给无锡中院的情况说明载明:徐伟军的《冰凌唤春召吾来》经确认为未成交见证据17,并由王洪义手持徐伟军手写授权委托书到荣宝将《冰凌唤春召吾来》等两件作品提走出库见证据20~23。这足以证明是徐伟军自己送去假拍,留有成交记录后,自己又拿回!徐伟军为什么要在一审当庭说谎,二审法官为什么无视法律的公正,直接忽略证据?

 

  证据20-北京荣宝提供王洪义身份证复         证据21-北京荣宝提供徐伟军委托王洪义去荣宝取回

  印件                                       拍的《冰凌唤春》等两幅画的手写委托书复印件

 

 

证据22- 北京荣宝提供王洪义取《冰凌唤春》等两幅画书的荣宝出库单

 

 

证据23 - 北京荣宝提供委托假拍卖合同

5)荣宝2018年春拍的《冰凌唤春召吾来》115万成交纪录在雅昌拍卖网上一直能看到。但在郑建堃递交上诉状不久,雅昌拍卖网上突然找不到此信息了。经了解后,说是不久前,“有人”去电雅昌网说,荣宝2018年春拍的《冰凌唤春召吾来》等两幅画作非画家本人作品,要求雅昌网撤下,然后雅昌网撤除了拍卖信息(但二审法官不让郑建堃去雅昌调查取证,故没有雅昌书面说明证据)。为什么在郑建堃上诉后,就有人急着去电雅昌网,要求撤下该画的拍卖纪录?二审法官为什么在郑建堃呈送荣宝“情况说明”后,不让郑建堃去雅昌网取证《冰凌唤春召吾来》115万成交纪录突然被撤下的原因?二审法官为什么不让郑建堃去雅昌网取证是谁去电要求撤下的?这只有二审法官心里清楚为什么!

5、一审判决罔顾事实,把殷亦飞庭审中,其“未参与郑建堃与徐伟军画作的沟通交流”的谎言当作事实认定

1)一审判决书中说,“审理中,殷亦菲陈述:2021年5月15日,两位丁姓江阴老乡带了郑建堃来到了江阴与徐卫军认识,当日丁姓老乡与徐伟军、郑建堃就徐伟军的画作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并就收藏画作现场书写了清单,但是其并没有参与他们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又说,“由于清单潦草,丁委托其将清单转化为电子档”“以上事实,有徐伟军与郑建堃微信聊天记录、郑建堃与殷亦菲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见一审判决第12页第3~9行、第3段第1~2行、4~5行)见证据25。从判决书看,郑建堃认识徐伟军是丁姓老乡所带,谈价格也没殷亦菲的参与,似乎整个过程都没殷亦飞的事。

2)事实恰恰相反!既然郑建堃认识徐伟军也是由丁姓老乡所带,并且谈价格殷亦菲又没参与,那参与谈价格的丁都嫌所谓的“手写清单”潦草,怎么会不直接让徐伟军整理,反而相信不在交谈现场的殷亦飞能看得明白“潦草”的清单而让她整理呢?显然说不通!再看郑建堃与徐伟军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2022年3月31日,徐伟军两次文字微信郑建堃说“没有殷总我不会跟你把价格谈得这么低,你可以问问殷总她跟我还价的情况过程”见证据24。徐伟军的这段微信文字彻底揭穿了殷亦飞没参与谈价格的谎言,而且证明是殷亦飞跟徐伟军在谈价格的,更证实了郑建堃和丁姓人都不在他俩谈价格的现场。

3)明明是殷亦飞和徐伟军谈的价格,殷亦飞为什么要在一审当庭撒谎,她是在回避什么?更可怕的是一审法官为什么要歪曲事实,想帮助殷亦飞掩盖什么?一审判决为什么敢罔顾事实,居然敢信誓旦旦的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殷亦飞没参与谈价格。

 

证据24-22.3.31徐伟军微信我说        32-一审判决第12页画红线部分是殷亦飞

同他谈的价格

所有郑建堃与徐伟军或殷亦飞的聊天记录,清楚载明,他从未与徐伟军商谈过买画事宜,很长篇幅都记载了自始至终他都是与殷亦飞在商谈买,还是不买!在2021年6月西泠劝他不要买的当天,徐伟军通过殷亦飞长篇微信给他洗脑,殷亦菲约郑建堃在新城花园说再帮他卖出画;又骗他说徐伟军的画已拍到5万/平尺的聊天记录事实记载清清楚楚,遗憾的是一审法院直接忽略,只看见郑建堃要买画的记录。

2023年8月22日,江阴市人民法院支持了徐伟军的诉讼请求,8月31日,郑建堃向无锡市中院提起上诉,2024年2月4日二审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决。现在,郑建堃已向江苏省高院申请再审,期待给出一个公正判决。

在本案中,有几个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和《价格法》明确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需要工商注册并行政备案,诚信定价、明码标价,签订合同,如实披露信息,不得虚假交易,操纵价格。一二审法院排除《办法》适用范围。

《广告法》《拍卖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案涉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即便有效,卖方也有违诚信义务,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在及时提出终止交易的情况下,应认定该“合同”已解除。

《中国美术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要求艺术工作者“德艺双馨”,“九民纪要”规定违约方解除权有无得到行使?

2024年6月份,郑建堃收到《拍卖裁定》后,却莫名其妙地就收到《摇号结果通知书》,江阴法院严重侵犯被执行人的知情、参与权。被拍卖的房产为非独立性商业用房,且评估、执行的成本加大,房产总价约300万元也不到,不足以清偿上千万的债务。

徐伟军作为画作创作者、出售人又是申请执行人,对画作价值有清晰的认识。而且,2021年5月,徐伟军通过殷亦飞截屏给郑建堃说:他的画“5年之内过10万是他保守估计”、“肯定不会亏,只会暴涨,绝对的升值保证”见证据2。本案标的只有2.8万,徐伟军说“5年之内过10万是他保守估计”这话到现在,已过去3年多,离5年只有1年半了。按徐伟军的保证,画作至少也得6万吧。一审法院正因为相信徐伟军说的一切,才判他胜诉。为什么在他胜诉后,不再继续相信徐伟军的话,先拍卖画呢?对画作价格有无异议,更不需要评估,只要挂网开拍即可,江阴法院对徐伟军的话现在选择不信,放着不要成本的事情不做,却要大费周章拍卖房产,此番操作的缘由让人看不明白!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公正”。这是习主席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应当铭记于心、践之于行的使命。然而,在此案中,无论是从证据的采纳、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程序的公正性,都让人感到深深地遗憾与不解。

物以秤为准,国以法而立。如果一次犯罪可以说是污染了水流,那么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则是污染了泉源。我们期待江苏省高院能够认真审查此案,给出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公正的力量。(文:章 

(责编:xm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