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下众合案庭审再现民营企业家挥之不去的原罪

2023-06-23 16:12:00  来源:百姓
分享到:

           法槌象征着公平正义,权威而又神圣 ,体现着人民赋予的权利 ,并必须以实现和保护人民至上的权益为最高宗旨。一锤定音,严肃而又庄重,必将接受人民的监督和历史的考验。

       历经近三年的煎熬和等待,终于盼来了震惊全国的贵州天下众合债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于2023年6月15日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该涉案公司董事长袁山东等人已经被超长羁押1000多天,倍受煎熬的40多万债事群体也因此度日如年 。为了充分体现宪法赋予人民监督司法活动的权利,在依法作出判决之前,我们有必要向负责此次公开庭审的重庆市五中院及有关部门,再次发表广大债事群体的心声和诉求,同时也希望引起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的高度重视和广泛关注。这不仅仅只是审理几个当事人的案件,而是关乎包括几十万债事群体合法利益的案件,并且是具有代表社会矛盾是否得到有效化解的涉众型经济大案。希望通过审理此案,不仅仅只是简单的实现司法效益,应当充分实现并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民营企业,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等一系列经济发展政策的政治效益,更应当充分实现并符合最高检、最高法关于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等一系列司法政策的社会效益。希望审理此案能够真正做“案结事了”,而不只是“结案了事”。

        通过2022年4月12日对该公司发起股东涉集资诈骗罪和2023年4月27日高管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开庭审情况显示,该案用尽了各种顶格时限反复补侦几经拖延 ,到目前为止,此案仍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未定待判状态。值得我们应当重视的是,对于每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 ,同时也是对执法者对于法律忠诚和职业操守的审验过程。但是,就此案的整个审查过程来看,司法公信力确实值得老百姓堪忧,特别是6月15日的庭审情况,更是暴露出办理此案的一些司法工作人员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的低下,总是以一种陈旧固化的思维模式居高临下的对该案进行强势打压,以一种自我中心的极不严谨态度对该案进行先入为主的主观猜测臆断。这已经违背了法律事实证据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用僵化的思想毫无证据的有罪推定,用是否符合所谓的“市场经济规律”来判断推定合法与非法,这显然是教条主义的主观表现。如果用计划经济时代的老眼光来看待市场经济的新情况,可能会得所有的创新都涉嫌违法犯罪的评判。对于债事化解模式是否能够真实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 ,一直保持着不符合常理的质疑和压根不相信的讽刺态度,这种陈腐僵化的思想不仅阻碍着社会的创新发展 ,也正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 。此次庭审是继4月12日庭审发现问题的延续展开,主要针对资产包的问题和资金流向的问题进行庭审,现将有关庭审重点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首先由公诉方根据公安机关补充的5组证据进行举证,此举证目的是指向集资诈骗罪“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等构罪要件 ,法庭通过质证程序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展开审理 ,并通过法庭调查和辩论进行充分发表各方观点意见,最后由被告当事人进行陈述。

       对于资产包的价格问题。控方认为资产包的吊牌价严重虚高 ,资产包的质量和价格偏离市场行情,其吊牌价是由公司自行虚高标价 ,因此虚高价格而推定资产包存在欺骗性和诱导性 。辩方认为公司在联系供货商进购资产包时,因袁山东本人没有鉴定珠宝质量和价格的经验能力,是经过与有珠宝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签约进行把关,由第三方机构对价格质量等问题进行监督并承担责任 ,其吊牌价均是由供货商标注发货,公司是根据吊牌价的折扣价进货 。根据公诉方举证公司一共进购资产包4万多件,进货总价款为11.88亿元 ,吊牌价值约为38亿元,价差为26.12亿,因此推定其价格存在欺骗性 。辩方认为根据控方举证资产包的数据可以得出价差的倍率约为3.2倍,这正是符合中国珠宝行情三到五倍的价差区间规定的,此价差倍率也是符合金银珠宝行业规范要求的,属于正常的价格区间范围,不存在控方认为的价格严重偏离,因此资产包价格不存在虚假欺骗性。

       关于资产包的鉴定问题。控方认为经鉴定机构和专家鉴定资产包的质量存在含量和成色等问题,价值和价格不相符存在欺骗性。辩方认为公安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按照法律规定涉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司法鉴定 ,应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鉴定机构才有权进行鉴定,而不同于民事案件可以由民间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指出通过对该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进行资格证书调查,发现该2名鉴定人员一个是经过北京大学四天培训,拿的是黄金珠宝检验结业证书,另一个是经再就业社会保障局培训4天培训拿到价格结业证书,是不符合国家专业要求必须经过280个小时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具备鉴定资格,而且鉴定意见并没有加盖公章和齐缝章,该鉴定仅对1%的资产包进行抽样鉴定不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因此其鉴定结果不应当作为证据被法庭采信。同时辩方认为该鉴定结果并没有说资产包是假冒产品,相反只能证明资产包是真实的履约担保物 ,并不具有欺骗性。审判长当庭认为此项举证证明资产包是真的实物,此举证是有利于被告的举证 !

        关于资产包的发放问题。控方认为资产包的发放目的是为了诱导客户,是为了骗取信任的工具 。辩方认为资产包的发放主要存在有五种发放形态 ,其中有很多债事人通过对公司的考察后,完全信任公司的信誉和支付能力 ,从一开始解债就没有领取过资产包 ,说明债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自己的债务问题,而不是冲着资产包去的。另外有一些债事人遗失或损坏了资产包 ,公司并没有按照吊牌价要求赔偿 ,而是按照7折的折扣价并且按15——18期不等进行分期赔付,损坏也只是分期收取了极低的修复费用,充分说明资产包发放根本不具有欺骗性,同时也证明公司对债事人的人性化关爱。在此环节辩护方也出具了30多位债事人的证词提交法庭,证人也出庭作证,证词和证人均表达了资产包是履约担保的合同属性,并没有因此受到欺骗的事实。对此情况的取证方式是经过审判长同意后当庭出示的合法证据,充分证明资产包根本不能够作为认定诈骗的工具。审判长当庭表示因此案关系数万人的利益,每个人都可能对此案会有不同观点看法,下来以后会征求多方意见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建议在宣布判决之前,广大债事群体可以根据法官的意见,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主动向法院提交自己对资产包等问题的观点和对本案判决结果的诉求愿望,以此协助法院作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

       关于资金流向的问题。公诉方举证公安机关侦查公司资金流向涉嫌转移逃逸的证据 ,主要针对公司运作上市1.5亿资金转账及其他部分资金处置等方面问题 ,其举证目的是想证明公司存在非法占有的构罪要件,并且主观认为公司上市的目的是为了诱导更多的人加入设计的骗局。辩护方认为公司运作上市资金的流向,应当是签约上市中介公司为了确保资金安全的操作,此操作是在公司被查封冻结以后的事情 ,袁山东等人被拘押期间根本无法授意或授权,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非法占有行为。至于其他资金的处置应当在公司的控制范围之内,应当可视为保障公司安全的行为,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占有的客观事实。对于公司能够上市就必须要经过严苛的合法合规审查 ,公司运作上市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更大发展的战略需要,而并非公诉方主观臆断的虚构事实的骗局。至于所谓资金去向不明的问题,属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责和公诉机关的举证职责,被告当事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

       关于资产资金的问题。公诉方认为公司亏空了41亿,已经造成公私财产巨额损失,公司的盈利只是“账面盈利 ”,并没有实体经营不可能实现盈利闭环 ,主观判断债事化解就是借新还旧的模式 ,是有违市场经济规律的利诱骗局。此项举证是想证明公司非法占有的客观构成要件 。辩护方认为负责资产资金审计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不具有客观公正性,例如公司进购了4万多件资产包 支付现款 11.88亿元,已经归还的资产包就有3万多件 ,尚未归还的资产包,按照审计价值应当约12亿 ,按照指控亏空的41亿就应当减去12亿 ,然而公诉方依然故意拿41亿的老数据举证,此举证既不客观又不严谨 。辩护方当庭列举了对公司遗漏统计约10多项资产资金情况,包括大量的股权、基金、产业、实体等方面的升值投资,就算把这些资产进行三折计算,加上被查封冻结的5.7亿资金等等,公司不但没有亏损,而是盈利近百亿元,并且恰恰证据公司是在投入正常的生产经营。袁山东当庭陈述“如果继续查下去只会越查越多 ”。他也在辩论环节表示“公司到底占用了谁的资金?”辩护方并表示公司的盈亏问题应当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问题,不应当属于法律人参与评价的问题 。何况并没有法律规定一家企业如果亏损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本次庭审也提到了关于李小藻陈述的资金问题,仍然存在含糊其词自相矛盾的举证问题。

       关于对该案审慎判断的问题 。辩护方当庭提交了涉及五个省市关于对众合案件已经采取撤销案件、不予起诉等相关依法处理意见,公诉方认为要对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调查 ,这些证据只能证明对本案的不同观点,故意曲解该有利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审判长当庭表示可以作为本案参考意见 (建议涉及省市的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主动配合法院进行真实性表达,有条件的可以申请主流媒体监督司法公平公正)。辩护方认为,对于本案的审理,首先要审查该案是属于行政案件还是属于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前应该按照贵州省金融办“关于天下众合公司及中解公司的经营不具有金融属性 ,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的回复函意见先进行审慎调查,并在立案侦查之前应当由行政主管部门对该案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存在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或者超范围经营的涉嫌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才可以将此调查核实结果作为立案依据,否则已经涉嫌程序违法 。同时提醒法庭注意对本案实行分案审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关于债事化解模式的问题。公诉方用陈腐类比的思维观点对该模式嗤之以鼻,认为其利诱性类似案件比比皆是,用以偏带全的观点否定债事化解模式。辩护方认为办理案件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客观精神 ,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对该债事化解模式应该深入学习了解,应当用科学的态度对该模式进行客观认证,认真分析其可行性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同时,辩护方指出该公司并没有因为暴雷造成被害人的事实 ,而且债事人的身份到底是非法集资参与人还是被害人 ,在法律学术业界依然存在广泛争议 ,如同对于债事化解模式存在的争议 ,就应当执行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规定进行疑罪从无的评判,结合4月12日的庭审情况,本案因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指控集资诈骗罪根本构不成 ,就连非吸也构不成。本案的核心关键点在于,如果集资诈骗罪构不成,企图用非吸罪名兜底,就必须要用事实和证据完全否定债事化解模式的可行性,同时否定债事行业在中国存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什么是事实不清?

       案件的事实认定,如果有两份不同的证据,且这两个相互矛盾的证据,共同指向这个事实,那就会导致这个事实没法来认定,事实不能查明——事实不清。例如公诉方举证公司亏空41亿 ,而辩护方提交的证据证明公司不仅没有亏空而且还盈利近百亿,这两种相互矛盾的证据同时指向同一事实 ,就足以证明该案事实不清,指控罪名不成立。

       什么是证据不足?

       案件事实的认定,如果只有一份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形式太单一,没法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例如公诉方举证袁野在17年购买的房产涉嫌是公司的资金,但根本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公司资金流向与购买该房产有关联,而公诉方仅表示对袁野开汽车销售公司在一年多内怎么可能盈利购买是极不正常的,仅以此为由作为“质疑证据”表达,辩护方反驳:难道开一家公司不盈利亏损了才算是正常的嘛 ?这显然就是证据不足的欲加之罪。又比如公诉方表示一个失信人员怎么可能会有资产 ,如果有资产就不会失信了……对此信口开河的指控,我们也只能认可袁山东当庭陈述“老子打儿子”无处申冤的判案逻辑了 。

       为了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避免冤假错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要求,就必须要执行“三个坚持”。

       一是要坚持罪刑法定的原则,凡是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

二是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是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

三是要坚持证据判裁的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不能给予刑事处罚。

       同时,法律规定要求案件的审理和结果,必须不能够违背公序良俗 ,就是要求不能够违背社会最基础的道德评判和最基本习俗公知。就普通老百姓而言 ,绝大多数债事人凭着自己的良知,自始至终对此案从立案、侦查、起诉、审理等司法程序 ,都会产生种种质疑和不满 ,其主要原因来自于重庆相关司法部门没有执行司法透明公开的规定,没有及时解决人民群众疑难愁盼的问题,也因此造成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如果判决不公社会矛盾将会一触即发。

       什么叫符合公序良俗?简单来讲 ,就是普通老百姓虽然不太理解法律条文,凭着自己的道德良知对于此事发表最朴素的观点看法,比如,我们只希望有罪就快点判,无罪就尽快放人,如此不顾老百姓死活的无休止拖延到底要证明什么?最高法明确指出,尊重人民群众朴素公平正义观是人民法院必须遵循的原则。在处理案件时,法院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期望和利益,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和公平。然而,就经历的种种情况来看,始终让人们百思不得其解,也不能排除债事人合理的怀疑,例如:

       1、为什么重庆市公安经侦仅凭一封匿名信,在没有经过依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草率立案 ?

       2、为什么重庆市公安局在所有人都不知情的情况下,以“731” 虚假材料向公安部诬告债事人串联上访危害社会,引发查封冻结公司资金资产?

       3、为什么重庆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后,没有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公告,没有及时制止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

      4、为什么代表党和国家喉舌的中央电视台,怎么会宣传报道的一家非法集资的公司,从而误导并颠覆老百姓的认知 ?

      5、为什么会有各大媒体宣传报道一家非法集资公司,用集资诈骗来的钱财捐赠给疫情灾区3000万元 ?

      6、为什么一家非法公司会用集资诈骗来的钱财,每年向国家缴纳上亿元的税收?

      7、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法院 、机构、企业等通过实地考察调研后会选择与一家非法集资公司合作?

      8、为什么最高法会选择在郑州高新区法院试点运用债事化解模式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并宣传报道给予充分肯定 ?

       9、为什么该公司涉案以后,上述部门和单位没有因宣传报道和收缴款项受到法律的追究,却一言不发可以置身事外?

       10、为什么一家三年来实现零投诉、零违约、零举报的公司,会被重庆公安经侦以“一旦暴雷” 的无据臆断而查封冻结,导致该企业遭到毁灭性打击?

     11、为什么所有的债事人没有一个是法律意义上的受害者,却要无端承受因重庆相关司法部门草率立案拖延办案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

      12、为什么经过贵州省金融办和重庆市金融办调研回复认可的结论,会被重庆市相关司法机关置之不理全盘否定?

     13、为什么在国家公安部等严厉打击制造冤假错案,实行办案责任制倒查,终身责任追究的当下,重庆有关司法部门依然熟视无睹胆大妄为的枉法办案?

     14、为什么几年来债事群体的苦苦诉求总是石沉大海,从未得到任何重视和正面回复?

     15、为什么党和国家一系列的利好司法政策 ,在重庆没有体现在涉案企业和债事人身上得到落实?

     16、为什么非要把利国利民的创新模式打压成违法犯罪,难道真要暴雷了才是属于正常的吗 ?

     17、为什么改正冤假错案就这么难,难道权利真的干预司法了吗 ?

     18、为什么要一再违背人民至上的宪法精神 ,难道要把债事群体逼上鱼死网破的不归之路吗?

…… …… ……

       对于上述种种不解之疑,在不堪忍受痛苦煎熬之余,我们不得不结合党和国家一系列发展经济政策和司法保障政策,重新沉思债事行业的当下和未来。全商汇集团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政策,贵州天下众合债事服务公司在此政策导向下,探索出科学合理的债务解决方式,打通了新的债务解决渠道。天下众合公司通过与中解联合公司合作,以债权置换物权、以债权实现消费的模式,让闲置的商品、资产和服务快速流通起来 ,通过债权消费最终实现债务的减少和解除,并通过循环消费完全可以实现盈利闭环 。通过搭建资产链,整合资源,运用对冲、置换、业态产品线配置、大数据、大流通和模型精算为载体,不仅为债事群体解决债务问题,有效化解了金融灾害,而且通过创新的机制和工具有效实现了社会消费逐渐消化过剩产能,从而也同时化解了银行不良债务,化解了金融风险,解决了社会经济和金融难题。因此,贵州天下众合公司的债事化解创新模式 ,正是把握了时代的命脉,响应国家经济改革发展政策,提供债务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案  ,正是顺应并符合党和国家发展经济和社会稳定方针政策的重大创新举措,充分证明债事行业和债事化解模式在时代当下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综上所述,党和国家已经把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升到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 ,充分肯定了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发挥的重要作用,要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成自己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为民营企业发展护航。在监管方面,要持以包容审慎态度,要给企业留有生存发展的空间,行政执法方面坚决杜绝一关了之、一判了之。

       在此,贵州天下众合公司及其广大债事群体在极其煎熬之中表达诉求,恳请重庆市政府及相关司法部门,对于贵州天下众合案件的处置应尽快落实相关司法政策 ,以包容的态度对涉案企业存在的瑕疵依法进行合规整改,以审慎的态度对债事化解创新模式给予司法认定,以科学的态度对于债事行业的地位给予合法认定 ,以对党和人民负责任的态度 ,尽快让有社会责任担当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回归社会,尽快让一家完全可以实现盈利闭环并真实化解社会矛盾和问题的企业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尽快让一家根本没有欺诈、没有暴雷、没有法律意义上受害人的企业重新回归启动,为化解地方债务的现实问题献计献策 ,让解债服务名正言顺的为符合现行经济政策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以消费方式促进闲置的商品和服务流通最终实现债务的减少和解除,让优秀的民营企业积极配合重庆有关方面实现司法的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 ,让勇于创新的企业用利国利民的实际行动,排除社会对债事服务的疑虑误解,并重新认知定位且受益于民,让涉案企业和债事群体在此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

       当庄严的法槌敲下时,不仅代表着司法的公平正义,更意味着每一个个普通老百姓的身家性命和未来人生,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利如何实现人民至上的宪法精神?无助且无辜的债事群体含泪以盼、扼喉已待……

       广大债事人的诉求愿望是“模式不违法,公正下判决!”

       2023年6月23日。

 

(责编:gong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