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中级法院拒不落实辽宁省高级法院督办案件

2021-11-26 23:38:0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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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张广生(身份证号:210603196001015035)现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丹东中院”)立即将丹东绿苑小区1、2号楼房产权执行给丹东嘉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泓公司

事实及理:

依据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绿苑小区1、2号楼产权的实际投资人为嘉泓公司与丹东振兴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无关嘉泓公司与振兴公司签有《关于绿苑小区1、2号楼产权归协议书》。该协议已经明确了绿苑小区1、2号楼的房屋产权归嘉泓司所有。

丹东中院调取的振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彬的询问笔录。张彬

承认绿苑小区1、2号楼开发和建设款项均是张广生(嘉泓公司)个人投资,振兴公司在该项目上没有财务账目及资金投入。

审计结果证明,通过对嘉泓公司和振兴公司的帐目审计,可以确认嘉泓公司是绿苑小区1、2号楼开发建设的实际投资人,振兴公司没有资金投入。丹东市工商局的处罚决定书也证明绿苑小区是嘉泓公司投资

时任丹东振兴区区长谷桂林给丹东中院出具过证明,证明绿苑小区1、2号楼是个人投资项目与振兴公司的债务无关

上述事实铁证如山,不可否认。当然还有更多证据,不做一一列

反观丹东中院(2005)丹执监字第6号、7号民事裁定书。纯属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在本院认为中把建设工程许可“五证”这一常识性的资质许可证认定为权属凭证。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王雪梅、金志范等能儆出如此荒唐的裁判,真是可耻可笑。给人民法院丢脸。该主审法官还生硬的将有充分证据证明本属于嘉泓公司的房产权,主观意断的说成应视为振兴公司的产权。及尽凭空想像之能势,枉法裁判的气焰时分嚣张。

 

嘉泓公司对丹东中院的上述裁定当然不服,于20060年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了复议申请。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后主审法官潘宏伟让嘉泓公司与振兴公司对绿苑小区1、2号楼产权重新进行确权。

于2006年5月15日嘉泓公司与振兴公司就绿苑小区1、2号楼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解决方式经双方协商,同意由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沈院仲裁委员会(2006)沈仲裁字06071号裁决书,裁定该案的房屋产权归属于嘉泓公司。同时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做为执行督办案件,致函丹东中院并建议将绿苑小区1、2号楼房屋所有权归于嘉泓公司所有。

 

振兴公司于2006年6月5日写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沈阳仲裁委员会的书面《情况说明》和沈阳仲裁委员会写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书面《情况说明》均可证明:沈阳仲裁委员会(2006)沈仲裁字第06071号裁决书,是嘉泓公司不服丹东中院上述6号、7号裁定向省高院提出复议后最终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书《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规定,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当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也作出规定:当事人自认无须举证。本案中振兴公司多次自认绿苑小区1、2号楼房屋产权属于嘉泓公司,丹东中院无权阻却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企图干扰生效的沈阳仲裁委员会仲裁书的丹东中院张玉东法官不是被抓起来判刑了吗?为什么该案的权属早有定论,丹东中院凭什么将案件搁置至今十年有余拒不执行是不作为?还是以身示法?继续枉法裁判呢!

 

希望丹东中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尽快排除以非法方式干予本案的执行行为,立即将绿苑小区1、2号楼的产权执行给嘉泓公司。

 

 

 

举报人:张广生  身份证号:210603196001015035

                          

 

                              2021年9月10日                 

(责编:b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