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一民营企业的发票缘由

2022-01-23 19:42:04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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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高效、高质税务服务的助力,更离不开公正、公平的法治环境作为保障。两种营商环境对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202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太和区税务局以当地商务局一份法律效力存在争议的未备案文件为依据,停供当地一家招商引资企业的经营发票,其行政行为致使该企业停止经营近两年之久,在当地引发热议。

       浙江力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27日,是浙江省温州市在辽宁省锦州市投资的一家招商引资企业。该公司在锦州市注册登记6年来一直正常经营。2019年,锦州市商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在锦州市商务局备案才能经营。该公司按通知要求向锦州市商务局申请备案,答复是锦州市商务局无法给分公司在当地独立备案,此与该局自己出台的文件相矛盾。

       锦州市商务局拒绝备案后,该分公司依法向总公司所在地的温州市商务局申请备案,温州市商务局为浙江力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审批备案,并在国家商务部统一备案系统中对外公示,同时出具了备案证明加盖了审批专用章。但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太和区税务局却以虽有备案,但非锦州市商务局备案为由,停供该分公司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导致企业陷入停业状态。

      该分公司向锦州市司法部门咨询,得到的答复是,《关于印发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这份文件未经锦州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并备案。锦州市政府官方网站上没有该文件。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太和区税务局却把其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停供企业发票,从而给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太和区税务局停供招商引资企业发票后,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随即介入并协调。锦州市商务局明确表示,商务部门无权要求税务机关停供企业发票。然而,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太和区税务局仍然越权行政,越俎代庖。该局职能行使虽到位,但越位,越权行使了锦州市商务局的行政职能。

       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的介入和协调在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太和区税务局所起作用不大。该局依然停供发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浙江力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1月29日,锦州市太和区法院一审判决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太和区税务局胜诉。同为税务机关停供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发票纠纷案件,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4行终字15号的终审判决结果却与锦州市太和区法院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当地税务机关败诉。作为终身判决已经执行。该案件判决书上明确:关于税务局停供发票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亦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法律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发票或停供发票。而备案不属于法律规定停供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局以没有备案为由停供发票,属于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是否备案,应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而非税务部门职权范围;税务局因没有备案停供发票的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第三条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许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主管机关报告。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太和区税务局停供发票的行政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的法律,该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发布,两者作为上位法律和法规,远远高于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太和区税务局停供发票和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依据的锦州市商务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法律效力存疑的《关于印发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违反了《锦州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定》,既未经锦州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并备案,又在制定程序上存在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锦州市不属于国务院公布的较大的市,不具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且地方性法规也不能违反上位法,锦州市商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二手车行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既未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又未经锦州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备案,不能作为行政案件的执法依据,锦州市太和区法院将其认定为工作方案,并作为了该行政案件的判决依据,丧失了法律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浙江力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既不是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也不是二手车经营主体。该法第八条规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作为锦州分公司的经营者,浙江力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具备企业法人条件。该公司的83家分公司在各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时,经营者均为具备法人条件的浙江力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锦州分公司的经营者,与其他各分公司均已在浙江省温州市商务局办理备案,并在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网站公示。该分公司备案信息的公示和信息档案的建立,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经营者备案管理制度。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太和区税务局要求分公司在注册地商务部门重复备案于法无据,该要求与《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备案制度相矛盾且在具体实施上存在困难。

       为促进辽宁省目前营商环境优化,新年伊始,辽宁省纪委监委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今年一号文件《辽宁省纪委监委营商环境监督行动方案》。该方案按照“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明确一年攻坚突破、三年显著见效、五年全面优化监督治理效能工作目标。方案的出台,释放出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强烈信号,彰显了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坚定信心。

       1月13日,锦州市纪委监委发出《致全市民营企业家的一封公开信》,按照该市市委“打造全省最优营商环境”目标,决定设立营商环境监督监测点,开设纪企“直通车”,面对面调研了解情况,点对点接收反馈信息,并公布了营商环境监督举报电话。《辽宁省纪委监委营商环境监督行动方案》以纪检监察“硬约束”,提升营商环境“软实力”,向破坏营商环境者亮剑。

       浙江力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作为省外投资企业期盼通过省市两级纪检监察机关通过该方案紧盯权利运用,深挖问题症结,重拳整治,严查到底,促进公平竞争,助推辽宁振兴。期望两级纪委监委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完善营商环境问题线索查处机制,优先受理、优先处置、优先查处破坏营商环境问题线索;优化营商环境治理效果公开机制,打造监督内容向社会公示;全面提升锦州营商环境的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市场主体满意度。

       当地税务部门近两年来一直停供浙江力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锦州分公司发票,已经引起很大争议。锦州振兴发展,离不开广大企业和投资者的积极参与和辛勤付出,作为基层税务机关,提升服务质效,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用心、用情、用力持续提升广大纳税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这也是更是众多企业的期盼;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应与当地企业风雨同舟、和衷共济,紧盯企业最急、最忧、最盼的突出问题,以有力监督举措持续推动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全力为企业发展保驾续航,及时公正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打造文明规范的司法环境,整治选择性司法、趋利性司法、“人情”性司法,确保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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