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司聃何以收取企业1.1亿巨款

2022-04-15 12:02: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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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岁的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传媒学院中文系主任、副教授司聃在工行北京百万庄支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中,从2020年至2021年3月期间,被打入1.1亿元人民币。她为何得到如此巨款?下面是往其账户中打钱的安徽宏茂置业有限公司叙述的事实经过。

一、一起已经结清的借贷关系

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30日间,蚌埠三星小贷公司的经理、小股东唐远广,以个人名义,向安徽宏茂置业有限公司(后面均简称为宏茂公司)分次借款22笔,包括部分息转本共计6600万元,签署了22张借条。上述借款均由唐远广个人及其妹妹唐春丽个人账户转到宏茂公司。

2013年1月后,宏茂公司因原定开发项目推迟,没有资金需求,而唐远广从事放贷业务始终需要资金,便要求宏茂公司提前还款,承诺给提前的还款支付利息。于是,从2013年元月至2014年4月,宏茂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共转到唐远广个人账户1.11亿元,转账时均在转账单据上注明“还款”,仅有几百万写的是借款。期间,唐远广共打给宏茂公司约2400余万元利息。

2014年4月,宏茂公司所欠唐远广6600万元本金,加上利息,也达到约1亿元,宏茂公司打给唐远广的资金正好结清所欠借款,唐远广反欠700余万元。这也是唐远广自己承认的事实。

上述事实,均有银行往来单据证实。

二、司聃提起的仲裁申请

2012年12月31日,唐远广拿来一份司聃签名的《投资合作协议书》,事先没有协商过,也未见过司聃。该《协议书》中主要约定司聃向宏茂公司的蚌埠市宏业路两侧旧城改造房地产项目投资5000万元,使用三年,年息30%。该协议实际上是一个借款合同,宏茂公司因有资金需求,和唐远广也存在借贷关系,便签字盖章后交给了唐远广一份,自己留存一份。后因旧城改造项目推迟,宏茂公司不需要大量资金,没有对该协议提出履行要求,如同废纸扔在办公桌里。

但2018年2月1日,司聃以《投资合作协议书》为依据主张债权,向蚌埠仲裁委对宏茂公司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返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其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的3600万元利息,及至清偿时的利息。

大家请注意,司聃是以债权人身份主张权利的。司聃提出她是5000万元债权人的主要证据,一是2011年至2012年底主要由安徽富博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富博公司)等转给唐远广、唐春丽5000多万的银行流水。二是宏茂公司出具给唐远广的22张借条中的12张,共计5100万,这是从唐远广手上拿来的。司聃用这些证据想要证明《投资合作协议书》中的5000万元,就是宏茂公司向唐远广所借的6600万元中的,她是债权人。很显然,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都知道这显然不能证明。

这里需要介绍一下本案所涉另一个关键人物司福星,即司聃的父亲。司福星就是安徽富博医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工商登记材料还证明,唐远广也曾经是富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工商登记材料还证明,司福星也是蚌埠三星小贷公司的股东之一。唐远广还在仲裁庭上承认,他和司福星在下放时就认识,这两人关系非同一般。司聃在仲裁时所提供的唐远广资金来源表明,司福星一部分资金是通过唐远广对外放高利贷的。

三、仲裁庭的情况和裁决意见的枉法手段

该仲裁案的首席仲裁员叫李少芳,女,蚌埠市淮上区法院的退休法官。宏茂公司发现李少芳的仲裁员资格,及作为本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的身份均不合法,举报后经蚌埠市纪委监委调查确认属实,并行文书面表达了应依法取消其仲裁员资格的意见,但居然被拒绝了。

这一事实证明:司聃在申请仲裁前就已经全面安排好了,结果是没有悬念的。李少芳在2019年2月(2018)蚌仲裁字第17号裁决书中裁决,宏茂公司向对方(司聃)支付5000万元本金,及至2015年12月30日的利息3600万元,并支付从2012年12月31日开始计算的以5000万为基数,2%月息,即年息24%。

李少芳是以什么依据将一个已经清偿的借款重新套到宏茂公司头上,并成为司聃拥有的债权呢?请看:

1、改变司聃提起仲裁申请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性质。司聃是以债权人身份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审笔录也清晰地记载,庭审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但由于司聃没有任何与宏茂公司建立借贷关系的事实证据,于是李少芳仲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仲裁请求的借贷关系,杜撰为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使司聃成为唐远广债权的受让人,以此支持司聃的请求。仲裁裁决书中称此为借款关系的主体变更,新合同代替旧合同。

2、超出《投资合作协议书》中的内容,将约定的5000万元投资款,嫁接到6600万元借贷关系中;将明确约定的司聃的投资义务,变成司聃的受让债权,为司聃的仲裁请求建立合理依据。

3、无视宏茂公司已经清偿欠款的事实和原始银行单据,在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仅仅用唐远广口头的“理财”说法,就将宏茂公司的还款资金,虚构为“委托理财”,否定宏茂公司用1.1亿元清偿6600万借款本息事实,生生地将一个已清偿多年的债务重新套到宏茂公司头上,并安上一个新债权人司聃。

那么,即使按照裁决书的上述说法,债务也是清偿了的。原《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了互负同种债务的法定抵消问题,从2014年4月到司聃申请仲裁时的2018年初,长达三年半以上的时间,双方对互负债务均未有过任何提及,充分证明了当时合意抵消的事实。

四、撤裁程序中的新发现,及两级法院的态度;执行开始后司福星暴露的重要问题

这种仲裁裁决书下达后,宏茂公司即向蚌埠市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问题并不止于此。

撤裁程序开始后,宏茂公司偶然发现,《投资合作协议书》中司聃的签字,是伪造的。司聃本人既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也没有委托代理人签字。发现这个问题后,宏茂公司即向蚌埠中级法院提出。鉴于本案的诸多问题,蚌埠中级法院在2019年4月作出了中止撤裁程序的裁定,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但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蚌埠中级法院于2019年8月又恢复了撤裁程序。

上述所提及的仲裁裁决的问题,在撤裁程序中法官都能看到,却将宏茂公司的一应调取证据的合法要求予以拒绝,就不一一叙述。这里,集中介绍如下重要事实,可窥一斑见全豹:

1、司聃的签名是伪造的这一事实,说明了什么问题。

无论是仲裁还是撤裁程序,司聃始终未露过面。发现司聃的签名是伪造的后,司聃不仅未到庭澄清事实,法庭也没有传唤到庭调查,仅凭司聃代理律师自己向法庭提交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确认伪造签字有效。《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其父打电话告知了司聃协议的内容,司聃表示同意,但因其在学校准备博士毕业论文等事情回不来,然后让口头委托他人代签了该协议,其对协议的内容是知晓并认可的。”

从字面上就能看出这是个谎言:一个涉及自身5000万元权益的大合同,司福星作为一个老资格的商人却不能处理,需要拐弯抹角用女儿的名义签署,但尚在学习的女儿又不能到场,需在外地遥控,委托他人伪造自己的签名签署合同,其父在现场自己却不能代签。这符合天冷要穿衣、天热要脱衣的基本自然规律吗?

蚌埠中级法院在《裁定书》中称:“宏茂公司作为乙方在案涉协议书中进行了签章,司聃自认涉案《投资合作协议书》中“司聃”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但对其协议的内容知晓并予以认可,且宏茂公司并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故应当认定涉案仲裁协议成立并有效,宏茂公司关于案涉裁决没有仲裁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另,宏茂公司申请鉴定“司聃”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为,鉴于该鉴定已无意义,本院不予准许。”可惜,宏茂公司是没有时空穿越能力的。

《裁定书》还称:本案审理过程中,司聃自认涉案《投资合作协议书》中“司聃”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但其对协议的内容知晓并予以认可,故不能据此认定案涉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只要自己认可,伪造的文件就能合法化?这不仅违反刑法、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违反生活基本常识。

2、无视案件根本事实,玩弄文字游戏。

案件根本事实是宏茂公司与唐远广的借贷款项已经结清,宏茂公司、包括唐远广自己提供的证据,都能证明借款已经结清,如果法院还有疑问,完全不难查清,均是银行往来账目。但是,从仲裁裁决就故意排除,到法院撤裁又故意回避,全是在玩文字游戏。

对于本案来说,无论《投资合作协议书》是真是假,对于以此作为取得宏茂公司已经清偿的债务的依据来说,都是虚假的,因为6600万元与该协议无关,与司聃无关,相对早已结清的事实就是虚假的。

从宏茂公司的角度不断提出《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各种问题,是基于仲裁庭和法院合议庭均无视本案的根本事实存在,不得已只能从该协议入手破局,据理力争。在仲裁裁决被维持后的法院执行阶段,司福星与宏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相遇时多次大骂唐远广,称唐远广当初搞这个《投资合作协议书》时他根本不知道,是唐远广找到他同学的丈夫汤军,给他起草的这个协议。

汤军是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的法官,现已退休。宏茂公司对汤军起草合同的事实之前也有耳闻,圈子太小,汤军自己对外透露过,均有证人能够证明。这一事实证明当初所涉协议纯粹是唐远广为司福星放高利贷所用,我们也怀疑是为司福星大笔动用富博公司资金而采用的掩盖措施,由此伪造司聃的签字方能得到合理解释。同时也有力地证明,司聃用该协议提起的仲裁请求,所述事实全是虚构的,2012年底她还在古代文学博士的学习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她当时在蚌埠独当一面从事放高利贷活动,商谈合同。因此,《投资合作协议书》与6600万元的关系,从何而来?

3、蚌埠中级法院维持仲裁裁决的《裁定书》,是安徽省高级法院的审核意见。

上面已经提到,蚌埠中级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即要求仲裁庭重新仲裁,表明蚌埠中级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存在问题应予纠正。但后来为什么发生了180度的转弯,全面否认了宏茂公司的合法要求和意见,则来自于安徽省高级法院的决定。根据当时《最高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的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向本辖区高级法院报核的规定,蚌埠中级法院2020年4月作出的(2019)皖03民特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维持仲裁裁决的决定,是安徽省高级法院的审核意见,承办法官是李亚娟。

五、案件的性质及后果       

在诉讼中,司聃即申请查封了宏茂公司的房地产项目,给宏茂公司造成了极大的困难和损失。宏茂公司为了让司聃解除查封,使公司房地产项目正常开展,避免更大的损失,在法院强制下,宏茂公司遂被迫向司聃个人账户上打入1.1亿元资金。

上述事实表明,本案就是一起由司福星、唐远广、司聃共同策划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但是,在事实证据如此清晰明确的情况下,一起数额巨大的虚假诉讼居然能够成功,则不是简单的、偶然的。在仲裁和撤裁程序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中,如果对所涉重要事实证据能够依法审查,都能够阻止这一虚假诉讼后果的发生。但是,司聃竟成功了。

近些年来,虚假诉讼问题比较严重,引起国家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多次发文,并制定了一些措施,有效地扼制了虚假诉讼的势头。但是,在实践中,如果是在法院确认支持的案件中发现虚假诉讼问题,则比较难以处理,本案就是这样。

宏茂公司认为,这样一起破绽百出的虚假案件能够成功,首先涉嫌枉法仲裁,仲裁员李少芳的身份及行为已经很清楚表明了她的主观态度。之后,从蚌埠中级法院的态度变化,到安徽省高级法院的态度,则暴露法院对本案的问题也是能够认识到的,中、高级法官不可能一点社会常识和法律常识都没有。因此,我们有充分的事实理由认为承办法官李亚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宏茂公司在向各方面实名控告举报后,省法院首先直面和审查的事实就是否认6600万元本金和利息已经结清的依据能否成立,这一事实是确定其他所有问题的前提。但是,安徽省高级法院却选择了沉默。

因此,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枉法仲裁和民事枉法裁判三项犯罪,涉及1.1亿元巨款,案情重大,但我们相信国家反腐决心,相信国家会纠正冤假错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反映人:周齐森身份证号321088196302032215承诺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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