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信都区法院 没有证据也可以刑事公民

2022-06-07 11:06: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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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台信都区法院将没有证据的案件定性为盗窃,是守护司法程序还是借司法名义保护个人利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坚持将公民从2020年10月28日拘留至今(2022年5月27日)。

      河北省邢台沙河市王*敏和王*书系亲姐妹。自2014年开始二人共用银行卡达7年之久,2018年王*书将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给王*敏用于支付报酬。2020年3月王*敏支取银行卡内金额,王*书于4月在邢台市新都区公安局报案称:王翠敏将其放在租住地邢台某小区床褥底下的一张银行卡盗窃。2021年8月12日在邢台信都区法院主审法官郝春祥判决:王*敏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10万元......

      全案没有一条证据证明王*敏有盗窃行为,仅凭王*书一人的证词和取款记录就将王*敏判罪,此行为至法律尊严与何地。

      2022年3月邢台市中级法院裁定结果: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信都区法院的形式裁决,发回信都区法院重新审判。

       回顾信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的诸多疑问,不难让人相信郝春祥法官的用法公正性及严谨性:

      1.王*书称其银行卡独立放置在租住处的褥子底下,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敏曾经在何时去过该租住处,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租住处有被翻动的异常痕迹。只有王*书的一句话,被郝法官采纳为“确实证据”。

      2.王*敏不光在取款时没有隐瞒、隐蔽、伪装自己的身份且始终没有和任何人否认取款的事实。

      3.王*书称王*敏知道其银行卡密码,并称其适用银行卡只有一个密码,而事实是王*书一共使用了多人银行卡最少14张,是否使用同一密码,并未查实。

      4.王*书称该卡是其为堂弟王*利的朋友拉银行存款任务而办理,王*利证言称开户存了100万,而事实是2018年跨行代存入60万,显然该证言不实。

      5.王*书何时租住在被盗的租房处这一事实没有查明,小区物业是否允许非业主自由出入没有查明,如何破解门禁没有查明,何时进入小区没有查明。

       6.王*敏称从没有去过王*书租房处,即使去过又如何知道褥子下有银行卡,如果是为了偷银行卡,在不知道银行卡具体位置的情况下,不可能单单翻动这一处褥子,而没有证据证明王*书房屋有翻动痕迹。

       7.王*书称2020年3月20日收到银行卡被取款的信息,打客服电话不能挂失。而事实上银行的短信附带的客服电话确实存在“紧急挂失请按3”的提醒,显然王*书陈述不实。

       8.王*书称共同使用银行卡是为了给王*敏刷流水用来办理信用卡,但是王*敏的转账次数并不多,而且没有证据证明王*敏办理大额信用卡。

       9.自2014年开始,王*书使用王*敏的银行卡长达7年之久,5张银行卡交易数额高达亿元,并且有多笔证券公司大额理财交易。如果王*敏有盗窃王*书的念头,大可利用自己的身份便利支取自己名下账户的存款,完全没有必要为了盗窃支取王*书名下的存款。

       10.2019年秋天,王*敏在调节王*书的丈夫李*江与她丈夫的姐夫李*印之间的盗卖法院查封财产纠纷是,为了取得李*印对李*江的谅解,两次提起王*书给了自己一张百十万的银行卡,劝李*印不再告李*江;后来确实达成和解李*印不再告李*江。从李*印的证言来看,王*敏从未隐瞒且主动告知他人持有王*书银行卡的事实,不符合盗窃罪的要件。

       综上,如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子信都区法院郝春祥法官枉顾法律尊严,打压受害人王*敏,仅凭王*书的口述就判定王*敏最罪。

      来源:http://news.cnmtpt.com/?Sid=5279847_270W509677030

(责编:xiao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