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恳请福州中院公开审理魏寒英冤案”

2022-06-08 09:28:10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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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8日上午8时许,福建省福州市市中心君临盛世茶亭地块九王府城商场外墙上突然挂出多条白布,上书“冤!请福州中院公开审理魏寒英冤案”“地产大亨 勾结贪官 陷害亲生女儿”等血红大字。时值上班高峰期,从天而降的白布引起过往上班族驻足观看,拍摄。到底背后有什么冤屈? 地方政府是否有做到知民情,解民忧,纾民怨?让我们进一步去了解魏寒英案件的来龙去脉。

据魏寒英妹妹魏玲介绍,2022年2月24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以魏寒英系2017年儒商楼聚众斗殴案主谋为由,判处其聚众斗殴罪名成立。其二姐是被冤枉的,是父母与小三林芬斗争中的牺牲品。

 

    所以家属,公司员工,亲戚和朋友为寒英签联名请愿书,恳请福州中院法官公开审理魏寒英案件!

从魏寒英、魏成庆判决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可以看出,一审法院主要是从魏寒英具有暴力收物业的动机、魏寒英与黄文美等人密谋暴力收物业并参与善后两方面认定魏寒英系聚众斗殴案主谋。然而,令人瞠目结舌的是,一审法院除一些充满矛盾、冲突与谎言的言词证据外(见表1-3),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能证明魏寒英与2017年发生的聚众斗殴事件有关,反而是魏寒英提供的书面证据可以证实物业交接一事是由魏传瑞负责的(见表4)

表1:法院认为可证明魏寒英存在收物业动机的言词证据

证据
序号

证据内容

法院意见

存在问题或证明内容

1

马博文证言:①耘通公司实际管理人是魏寒英、魏成庆。②2017年下半年其与魏寒英两次见面谈物业交接一事,均未达成一致意见,魏寒英威胁他不自行清退就要把他赶走。第一次见面人员未表述,第二次见面有律师、股东、财务总监在场。
③2017年12月13日耘通公司向商户发告知函。
④其曾于2018年找魏寒英索赔,魏寒英让他算一下金额找财务结算,后不了了之。

采纳原因:法院认为这些证言可证实魏寒英系物业交接一事负责人,存在清退物业的动机。

 

 

存在问题:①从耘通公司资金安排需经过魏传瑞审批及余广君作证称其跟俞小谈与马博文谈判收物业失败后向魏传瑞汇报而非向魏寒英汇报,可以看出魏传瑞才是耘通公司实际控制人,魏传瑞负责收物业谈判事宜,马博文在说谎。
②物业被强收后,他找魏寒英索赔,魏寒英也同意他去找财务结算。如果是真的,那他为什么不去找财务结算?

2

刘晓岚证言:其系汇丰盛公司股东,2017年9月其与马博文及谢昌统律师到魏寒英办公室谈儒商楼物业经营权问题,汇丰盛拒不退出,魏寒英称会想办法让汇丰盛退出。

存在问题:马博文说这次见面有股东刘晓岚,还有律师、财务总监,为何没有找律师、财务总监做笔录, 而只采信与魏寒英有利害关系的马博文、刘晓岚笔录?

3

魏传瑞证言:①魏寒英任华辰公司总经理,可以全权处理茶亭1-7地块运营、销售、招商事宜。②魏寒英想收物业。

存在问题:①魏寒英可以全权负责茶亭1-7地块运营、销售、招商事宜,那为什么OA显示耘通公司、翰翮公司资金安排都需要经过魏传瑞审批?
②《恳请书》OA显示魏寒英向魏传瑞建议物业到期后可收回给大姐魏寒梅管理,魏传瑞表示同意,并且直接批示由余广君和阿宽(俞小谈)去找汇丰盛公司实际控制人林辉谈。结合余广君证言:其和俞小谈与马博文谈判收物业失败后是向魏传瑞汇报而不是魏寒英,可证实收物业一事确实是魏传瑞负责,并指派俞小谈、余广君去谈判,与魏寒英无关。

 

表2:法院认为能证实魏寒英密谋强收物业并参与善后的言词证据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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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内容

法院
意见

存在问题或证明内容

4

黄文美供述:①魏寒英清退物业有困难,通过“朋友”委托其收物业。
②其不想做,哥哥黄秋美有兴趣,其就让黄秋美和魏成庆,魏寒英对接,其还派了张利华配合黄秋美。
③其共与魏寒英见面3 次。第三次是打架前一天(即2017年12月15日)在美达公司见面,当日江面的有黄文美、黄秋美、魏成庆、魏寒英、张利华。本次见面中魏寒英表示要强行赶走,承诺给两黄股份,承诺风险共担。
④斗殴事件发生后,魏寒英一方提出补偿,都是黄秋美去拿的。
⑤张利华投案前,其交代张利华与魏寒英、魏成庆一方对好口供,不要牵扯到其。

采纳原因:法院认为可以证明俞小谈与收物业无关,魏寒英参与密谋暴力接收物业,并且参与善后事宜。

存在问题:①沈建辉说他与两黄喝茶时聊到买不良资产的事,所以打电话让魏成庆过来,根本不知道魏成庆会叫魏寒英来。也就是说在魏寒英到来之前两黄和沈都不知道魏寒英会来。但黄秋美却说第一次见面是黄文美打电话让他到茶馆与魏寒英谈生意。黄文美说魏寒英经朋友介绍委托其收物业,第一次见面就是谈接收物业的事;说明黄秋美还没到之前,黄文美就已经知道魏寒英会来,目标很明确是谈生意;那么,到底是谁在做假口供?第一次见面是两黄先到还是魏寒英先到?见面的目的到底是为了卖资产还是收物业?沈建辉在的时候都谈资产,沈建辉走了之后马上开始谈收物业。合乎常理吗?
②黄文美说是第三次在美达公司见面的时候,魏寒英承诺给股权,黄秋美说第一次在茶馆见面的时候,魏寒英就承诺给股权。是谁在说谎?
③如两黄所言属实,魏寒英请他们帮忙强收物业并许诺给股权,他们也确实出人出力成功帮忙收回物业,为什么没有要求魏寒英兑现承诺给股权?
④黄文美说自己对物业没兴趣,哥哥黄秋美有兴趣。黄秋美却说是弟弟黄文美告知他已经答应帮忙收物业了,让他不要考虑赚不赚钱,帮忙收就行了。是谁在说谎?
⑤魏寒英判决书写明魏成庆初期供述证明魏寒英参与密谋,那后期供述呢?从魏成庆判决书可以看出其侦查初期被非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遭受刑讯逼供,不得已作出有罪供述,其被送回看守所后立即翻供。一场见面有沈建辉、魏寒英、魏成庆、黄文美、黄秋美五个人在,沈建辉、魏成庆、魏寒英都说见面是谈资产买卖,法院凭什么只采信黑社会黄文美、黄秋美充满矛盾与谎言的说辞,而不是采信公安政治部主任沈建辉、正当生意人魏寒英、魏成庆的说辞?至少,也应该是深入调查,查明是否真的有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
⑥黄文美、黄秋美、张利华、刘俊堂、司学安、杨其超在笔录中都证实黄文美、黄秋美曾让张利华、杨其超等人串供。黄秋美、黄文美两人有串供前科,并且口供充满谎言、矛盾,这样的言词证据也能当成定罪依据?公检法偏听偏信是不是太过明目张胆?
⑦《恳请书》OA显示魏传瑞批示由俞小谈、余广君去与林辉谈物业交接;《2017年11月与俞小谈签订物业合同及解除物业合同补充协议》OA显示俞小谈曾与福建华辰签订物业合同,俞小谈本人也在物业合同及补充协议上签字。余广君也确认其确实有与俞小谈确实一起去找马博文谈过物业交接。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俞小谈确实受魏传瑞所托去谈判物业交接。但俞小谈在有签字的情况下,以字迹有点像,但未签过为由,极力撇清其与物业交接一事有关。难道两份经魏传瑞审批过的OA书证是假的,余广君说的话也是假的,只有俞小谈说的是真的?如果俞小谈和物业回收没有关联,那魏传瑞让他签物业合同是签着玩的?法院作为执法机关,怎能对魏寒英有利的书证证词完全不信,对魏寒英不利的证言有再多问题也全部采信?
⑧如果魏寒英真的有参与强收物业,事发后黑社会怎么会不找地产老板魏寒英要赔偿而只是找小弟魏成庆。所有人的口供都没有提及聚众斗殴善后事件和魏寒英有关,法院又凭什么认定魏寒英参与了善后事宜?

5

黄秋美供述:①2017年底弟弟黄文美打电话叫其到金山茶馆与魏寒英谈生意,这是第一次见面,在场有黄文美、黄秋美、魏寒英、魏成庆等。本次见面中,魏寒英提出希望黄文美帮忙回收,许诺25-30%耘通股份,黄文美当天未答应。
②其有去踩点考察,黄文美也打听到汇丰盛不好惹。但不久后,黄文美打电话给其称已同意帮魏寒英收物业,让其和魏成庆对接,不要考虑赚不赚钱,至帮忙收回就行。
③在美达公司见面时,魏寒英表示要强行收回,而魏成庆劝说文明一点,先发传单预告;魏寒英称必须在12月16日收回,并承诺风险同担。
④张利华等人被网上通缉后,黄文美让其去找魏成庆索要补偿,一共拿了80万。
⑤担心事情闹大,黄文美、魏成庆和其让杨其超等人串供。

6

沈建辉证言:①其曾听魏成庆说华辰要处置不良资产。其与黄文美、黄秋美喝茶时聊到这个事,就当场找魏成庆过来谈不良资产买卖的事,他不知道魏成庆会带魏寒英一起来。②其只呆了一会,后面谈什么不知道。

7

魏成庆供述:①初期被非法监视居住期间供述:其与魏寒英经人介绍认识黄文美、黄秋美,在一起吃饭时有要求黄文美、黄秋美帮忙收回儒商楼物业经营管理权的事,允诺事成之后可以给对方25%-30%的物业股份,黄文美表示没兴趣,就安排黄秋美与其对接。
②后期供述:其与魏寒英经人介绍认识黄文美、黄秋美,见面是为了谈不良资产买卖。他受寒梅委托找黄文美,黄秋美合作物业,魏寒英并不知情。

8

张利华供述:①2017年12月魏成庆、魏寒英到盛洪酒店找黄文美帮忙清退汇丰盛物业;魏寒英、魏成庆曾带着黄文美和其到儒商楼踩点:后来在美达公司见面商讨,其负贵泡茶,魏成庆在场。魏寒英提出强收物业,风险共担。
②黄文美、黄秋美让其和杨其超、刘俊堂串供。

9

俞小谈证言:①否认自己参与过协调儒商楼物业的事。
②否认其曾经签过物业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但又称字迹有点像。其基于对魏传瑞的信任帮华辰签合同,没有认真看。

 

 

表4:证实物业交接一事与魏寒英无关的言词证据及书证

证据
序号

证据内容

法院

意见

存在问题或证明内容

13

书证《恳请书》OA:魏寒英向魏传瑞建议汇丰盛物业到期后可收回个耘通公司做,并建议将耘通公司交由魏寒梅管理。魏传瑞同意,并批示:由阿宽和广君去找林辉谈。

不采纳原因:

不能采纳,采纳了还怎么给魏寒英定罪。

证明:①魏传瑞确实派阿宽和广君去与林辉谈判物业交接。物业交接一事和魏寒英无关。
②魏传瑞同意将耘通公司交由魏寒梅管理,耘通公司大小事务与魏寒英无关。

14

书证《2017年11月与俞小谈签订物业合同及解除物业合同补充协议》OA:证实为方便俞小谈与林辉谈物业交接,华辰公司曾与俞小谈签订物业合同,俞小谈本人也在合同上签字。

证明:①魏传瑞确实让阿宽和广君去与林辉谈判,而不是让魏寒英去。②俞小谈确实参与物业交接谈判。俞小谈极力否认是在作伪证。

15

余广君证言:2017年汇丰盛物业合同快到期时,其曾与马博文、俞小谈在华辰远洋大厦13楼商谈物业退出问题,马拒绝退出,还提出补偿。谈完后其向魏传瑞汇报。

证明:①魏传瑞确实是让余广君和阿宽(俞小谈)与林辉谈判物业交接。
②余广君确认其有按照OA要求,与俞小谈一起找汇丰盛马博文谈判。
③谈判失败后,余广君向魏传瑞汇报,而不是魏寒英。因为是魏传瑞派她与俞小谈去谈判的。侧面证实魏寒英所言非虚,负责物业交接的是为魏传瑞而不是魏寒英。
④俞小谈极力否认其曾经参与物业交接谈判是在作伪证。

16

魏寒梅声明:①魏传瑞将耘通公司交给其负责,并派俞小谈和林辉谈物业交接一事。
②魏传瑞告诉其俞小谈已和林辉谈好,可于12月进行交接。

证明魏传瑞确实指派俞小谈与林辉谈物业交接一事,也证明魏传瑞确实将耘通公司交由魏寒梅管理,耘通公司大小事务与魏寒英无关。

17

魏雅琴证言:①因华辰远祥大厦物业管理项目需开票,华辰想成立物业公司,魏成庆将闲置的公司送给华辰。其负责进行法人变更并报经魏传瑞审批同意。
②2017年6-7月起耘通公司由魏寒梅管理,其向魏寒梅汇报工作。
③12月,魏寒梅称俞小谈已谈妥儒商楼物业交接的事, 令其配合交接。

证明魏传瑞确实将耘通公司交由魏寒梅管理,魏雅琴直接向魏寒梅汇报。

18

书证《关于翰翮营销公司及耘通物业公司1月份资金安排情况说明》OA:魏寒英上OA向魏传瑞请示耘通公司和翰翮公司资金如何安排耘通公司资金需通过魏传瑞审批方可使用。

证明:①魏传瑞说魏寒英可以全权处理茶亭1-7地块事宜是在作伪证,事实上,耘通公司是福建华辰的子公司,是由魏传瑞实际控制。大到物业交接,小到资金使用都要经过魏传瑞审批。

19

魏寒英辩解:儒商楼物业的事一直都是魏传瑞在处理,其是经表姐夫沈建辉介绍而认识黄文美黄秋美,其与两黄见面仅谈不良资产销售的事,其从未介入物业交接事宜,更不会与黄文美、黄秋美、沈建辉等人谈物业交接事宜。

魏寒英自始至终从未承认自己与聚众斗殴事件有关。

从上述几个表格可以清晰看出所有指认魏寒英的证言都存在逻辑不通、相互矛盾的问题,根本无法作为定罪依据,但一审法官对魏寒英有利的书证、证人证言全部置之不理,对魏寒英不利的证言即便一眼就能看出有问题也全部采信。一审判决确实存在审判不公,偏听偏信,定罪证据不足的问题。魏玲表示,为帮二姐平反,她与大姐魏寒梅多次在在抖音平台上实名举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在某些“势力”的压迫下,在零物证、口供互相矛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草菅人命。

除了实名举报, 她们还找了多位国家顶级刑法学专家研究寒英案件。他们研究后均认为仅凭同案犯供述及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认定魏寒英构成聚众斗殴罪,更遑论是充满矛盾及逻辑漏洞且违反法庭程序未经质证的言词证供。同时,大家都认为寒英案件尚有以下问题未能得到解释:

一、根据同案犯魏成庆的判决书,可以看出其在有固定居所的情况下,被非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魏成庆在法庭上还表示其在被非法监居期间遭受刑讯逼供。据了解,指认魏寒英的同案犯黄文美(黑社会)、黄秋美(黑社会)、张利华(黑社会)(以下统称两黄一张)也被采取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结合他们在被监居期间多次笔录都能记得四年前魏寒英如何主谋策划了暴力收物业事件,而三个月过后在不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看守所做笔录时突然什么都记不清了的奇怪现象,有理由怀疑两黄一张在被监居期间,遭受刑讯逼供被迫指认魏寒英。为避免冤假错案产生,法院应依法调取两黄一张及魏成庆被非法监居期间24小时监控录像,以确认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问题。

二、原审判决仅凭马博文(林辉亲外甥)、两黄一张等人前后不一致且相互之间充满矛盾的证言就认定寒英是物业交接事宜负责人,策划了暴力收物业事件。而《恳请书》OA显示魏传瑞批示由俞小谈、余广君去与林辉谈物业交接;《2017年11月与俞小谈签订物业合同及解除物业合同补充协议》OA显示俞小谈曾与福建华辰签订物业合同,俞小谈本人也在物业合同及补充协议上签字。余广君也确认其确实有与俞小谈确实一起去找马博文谈过物业交接。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俞小谈确实受魏传瑞所托去谈判物业交接。但俞小谈在有签字的情况下,以字迹有点像,但未签过为由,极力否认其与物业交接一事有关。难道两份经魏传瑞审批过的OA书证不可信,余广君说的话也不可信,只有俞小谈说的靠谱?如果俞小谈真的与回收物业没有关联,那魏传瑞让他签物业合同是签着玩的?俞小谈一方面极力撇清自己与物业交接一事的关系,一方面引导刘俊堂说出物业交接一事与华辰地产董事长女儿有关,是何居心?法律规定法院对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应排除合理怀疑,一审判决寒英有罪,是否已排除包括“魏传瑞、俞小谈指使收物业”在内的一切合理怀疑?是否违背重证据轻口供的原则?

三、一审法院采信两黄一张等人“寒英要求两黄强行清退原物业,并许诺赠送两黄股权、风险共担”的供述,并由此认定寒英是聚众斗殴事件的主谋。抛开两黄一张供述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冲突不说,假设两黄一张说的是真的,既然寒英让两黄帮忙强收物业,并许诺事成后赠送股权给两黄。为何两黄依约成功收回物业后没有找她要股权?假设两黄一张真的是受她指使强收物业,她还承诺风险共担,为何案发后,两黄从未联系过她?从未找她索要过补偿?如此逻辑不通的言论,何以用来定罪?

四、沈建辉说他与两黄喝茶时聊到买不良资产的事,所以打电话让魏成庆过来,其根本不知道魏成庆会叫魏寒英来。也就是说在魏寒英到来之前两黄和沈都不知道魏寒英会来。但黄文美却说魏寒英经朋友介绍委托其收物业,第一次见面就是谈接收物业的事;黄秋美则说第一次见面是黄文美打电话让他到茶馆与魏寒英谈生意。说明黄秋美还没到之前,黄文美就已经知道魏寒英会来,目标很明确是谈生意;那么,到底是谁在做假口供?第一次见面到底是两黄先到还是魏寒英先到?见面的目的到底是为了卖资产还是收物业?黄文美供述2017年底寒英通过朋友委托其回收儒商楼物业管理权,结合沈建辉等人的证言可以确定黄文美口中的朋友就是原福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沈建辉。如黄文美证言可信,是寒英是通过沈建辉委托其强收物业,那沈建辉就是参与者之一,是否应与寒英同罪?如黄文美证言不可信,又怎能凭此给寒英定罪?

五、从斗殴人员之一涂国辉的刑事判决书可以看出物业交接前一天汇丰盛公司已事先准备好刀具,且交接之时是汇丰盛公司保安涂国庆拿刀威胁耘通公司人员,耘通公司人员才跑回车上拿器械反抗,由此引发聚众斗殴事件。假设寒英真的是收物业的策划者,因此而获刑,那汇丰盛公司实控人林辉有预谋地指使员工准备器械,对抗耘通公司接收物业,导致发生了聚众斗殴事件。林辉也是聚众斗殴案其中一方的主谋,为何无需受到法律制裁?

六、原审判决无视被告人的辩解及其提交的书证,不加甄别的采信对被告人不利且充满矛盾的黄文美等人口供,采信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魏传瑞、马博文的证词,也未要求他们出庭质证,是否违背法定调查程序相关法律规定?

七、如果魏寒英真的有参与强收物业,为何事发后黑社会不找地产老板魏寒英要赔偿,而只是找小生意魏成庆?那么多人坐牢魏成庆只肯给八十万还要分期付款,如此小气,黑社会为何不跳过魏成庆直接去找有钱的幕后大佬魏寒英?所有人的口供都未提及聚众斗殴善后事件和魏寒英有关,法院到底凭什么认定魏寒英参与了善后事宜?

八、张利华、刘俊堂、杨其超、司雪安均供述黄文美、黄秋美为掩盖罪行曾让其串供,甚至黄秋美、黄文美本人都承认曾经要求张利华、杨其超等人串供。罪行累累且有串供前科的黑社会,法院凭什么未经质证就完全采纳其口供,黄秋美、黄文美能串供一次,谁能保证他们没有准备好第二套串供方案?谁能保证他们不会为了立功减刑而胡乱攀咬?如此明显的问题,一审法官却视而不见,他到底是以什么立场来审理这个案件?

目前,魏寒英案件正在二审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魏寒英案件不属于不应该公开审理的范畴。一审判决存在如此之多的不合理之处,二审理应开庭审理,查明事实真相。福州公安机关曾将疫情当成其非法对魏成庆等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合理”借口,希望二审法官这次不要再听从所谓的“领导指示”,妄图以疫情为借口不予开庭,以疫情为借口不让黄文美、黄秋美、张利华等人出庭质证,潦草了结寒英案件。疫情绝不应该成为贪赃枉法之辈的遮羞布。魏玲已将魏寒英案件材料公布到网上,台江法院是否判错案,相信明眼人一看便知。我们也希望二审法官能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审理寒英案件,依法查明上述无法解释的问题,接受人民监督;依法调取两黄一张等人被监居期间24小时监控录像,以确认是否存在被刑讯逼供现象;依法让指认寒英的人出庭质证,以确认口供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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