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内乡:45万借款,偿还161.97万,高息背后法院判其还需偿还79万元,该不该继续还款?

2022-08-26 18:17: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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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银行放款收紧等原因,民间借贷市场凭借贷款门槛低、放款速度快等优势而异常火爆。虽然民间借贷方便、快捷,但却隐藏着种种风险。那么,民间借贷的风险到底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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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民周女士反映,自己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因创业经营需要资金,曾某称自己有钱可以借给她,利息也不高,约定的是1分息,然而,一个月后就找上门让还钱,还不上就强行按高息打借条,就这样,息翻息、利滚利,不断垒高债务,周女士在每次换借条前,都受到曾某的恐吓、威胁逼迫的情况下,去派出所报警,而警察却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受理,周女士在极度绝望之下,才给曾某打借条、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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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利滚利,翻出高额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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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部分高息欠条明细)

 

事后,周女士陆续还款161.975万元,45万的借款,还了161万多按说应该还完了,可是在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豫1325民初3890号判决中,判令:张某(周女士老公)、周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曾某借款本金79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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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是何原因?

 

周女士介绍:

 

据周女士说: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期间,自己因经营需要资金,曾某找着她说曾某那里有钱,利息1%一分利息,自己觉得利息不高,就先后借了45万元。借款后,曾某变了套路,非让一月内还钱,还不上钱非逼着自己按3分利息给打条,不给打条,曾某就让人白天上家逼,晚上上家逼,自己实在无办法,害怕、恐惧,就按曾某要求把本金及利息按照曾某算的钱总数,要求重新出具借条,将利息算成本金重新打成借条,自己不打条,就要绑架儿子,儿子在上学,为了怕造成儿子精神打击,只好就范,按曾某要求把利息先后换条写成3.5%、4%、5%,最后利息上涨到一毛,如不重新换条为借款,就要绑架女儿做担保,如此逼让换条,利滚利,曾某逼迫无奈,我们去报警,找警察,警察说你们是债务纠纷不管(曾某给内乡公安局两个副局长都有关系),曾某说:你们去公安局,当时你们到那我都知道了,你们还不上钱绑架你女儿,你儿子做抵押担保,什么时候钱还了就放你儿子,你女儿。

周女士清楚记得在2015年8月28号晚上10点多,曾某用脚把自己家门撞开,大声谩骂为啥不接电话,说是该还款了,因为当晚上我手机是振动声音,睡着了没听见,曾某就进我家厨房拿着菜刀在我家客厅的桌子上拍了又拍,恐吓我们让我们一家人立刻、马上滚出去,强行要求把房屋钥匙,房权证,小车钥匙统统交给他。在我和丈夫张某的再三请求下,曾某当时把房屋钥匙留下了,但是房权证被他扣压长达3年有余,当晚上小车也被他开在他所居住的明珠花园小区物业办公室门口长达1个月时间。曾某当晚上的粗暴行为把我5岁多的女儿吓得一晚上哭闹不止,为此生病住院将近2个星期。

······

周女士称:当初借的是45万,虽然还了161.975万,但最终法院判决还是站在曾某的一面,让我们继续还款79万元,被逼无奈之下,我们不知道如何是好,被迫走向信访维权路。

 

究竟是何原因能让曾某如此胆大妄为呢?

据周女士反映:曾某在公众场合曾经说过:“公安我有人,我嫂子(王香瑞)在公安上班,还是个领导(该领导能力不小:每次曾某强制周女士改欠条的时候,周女士都是极度绝望,而且均有报警,可后来调查时公安却说没有报警记录,难道110系统都能伪造吗?),司法局副局长(杨祖银)是我干拜兄弟,我亲哥(曾显志)也在司法局上班,也是个中层(司法关系硬:案件上诉至南阳中院,中院认为判决有问题,不符合法定程序,发回内乡县法院重审,内乡县法院不经调查,重申判决内容与第一次几乎一样),林业局两个副局长(宋阳、张金华)我们关系也很密切,遇事他们也会出面罩着我。法院院长(李华)是我邻居,检察院检察长我们是亲戚,监察委我也有人,你随便告。”曾某还声称:“我邻居是法院院长,你们也不会胜诉,公安局也不会查,我的关系检察院也不会查,你们就死心吧,告到哪都还得还我钱。”另,据当地不愿透露姓名的百姓反映“曾某曾经放贷,为收账,把借贷人关进过狗笼,暴力催收。”

“结果内乡县法院真的应了曾显统说的那样,内乡县法院还真判决我们再还79万元本金及利息。”周女士说。对此情况,周女士将情况反映给河南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将情况反馈给内乡县公安局,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曾某作为林业局停薪留职人员,挂着公职,长期做着高息放贷生意,非法收入数额特别巨大,未取得放贷资格,涉嫌严重偷税漏税,在收贷过程中实施威逼、暴力、非法拘禁,涉嫌一系列违法犯罪,该种放贷行为应视为无效合同,当以非法论处,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放贷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制约实体经济发展,使企业或个人陷入债务深渊,而且还诱发大量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为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提供土壤,是扫黑除恶斗争重点打击对象。曾某长期以来勾结黑恶势力高利放贷,暴力催收,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遭受曾某长期迫害,经济困难,大多已经无力支付高额债务,精神已经饱受摧残,家庭濒临破碎;

曾某背后的各级公职人员违背公序良俗和现行法律,对曾某套路贷、敲诈、虚假诉讼罪等项犯罪进行权钱相护,作为各级幕后领导支持非法放贷,就是给黑恶势力提供“血液”,最终损害了老百姓的利益,违背了司法公正,更违背了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

曾某的行为也完全符合职业放贷;(职业放贷是指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人发放贷款的违法行为);职业放贷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而且容易滋生黑恶势力,引发非法拘禁、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第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

第53条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内乡县人民法院竟能维护非法放贷人的违法权益,责令周女士继续对违法放贷行为进行还款,其目的何在?难道在内乡县真的就是曾某人说的,法院有关系?在内乡县曾某人起诉的高息放贷案件有多少?因高额放贷行为导致家破人亡的事件又有多少?司法公正,司法神圣。想必这些问题在审理的案件中不难发现,希望内乡县纪委监委对此予以关注,严查曾某背后保护伞,还社会一片稳定。

目前,周女士针对此判决已提起上诉,周女士的上诉能否得到支持?借了45万,已经支付的161万元,能否会认定为高利贷?是否还需要继续支付高额的套路贷款79万元?希望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公正处理,还周女士一个公道;

对此,我们将继续关注!


 


附件:


关于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反映材料


 

我叫周雪瑞,女,汉族,1978年8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县衙路125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6197808290024,联系电话:13462518569。
关于曾显统起诉周雪瑞、张新华民间借贷一案,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罔顾事实违背南阳中院已经认定事实情况下,滥用职权和枉法裁判。

第一、一二审法院判决有关情况

1、2022年1月20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21)豫1325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判决被告张新华、周雪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显统借款本金79万元及利息;二、判决被告周雪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显统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
2、2022年4月2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3民终2029号民事裁定书查明的事实和判决情况:1.张新华,周雪瑞上诉称本案借款本金仅45万元,之后其出具的借条均系利息计算后重新所打,曾显统予以否认。因本案的确存在将利息重新打条后将原借条收回按新的日期重新出具借条的情形,故应严格审查各借条的形成情况、出借资金来源、如何还款等事实,对利息条与重新出具的本金条予以区分,准确确定借款本金。2.二审中张新华、周雪瑞提交了包含2015年2月28日曾显统出具的48000元的收据一份在内的还款记录,重审中应查明二人的还款情况。曾显统对该48000元的收据不予认可,因该收据出具当天,张新华、周雪瑞另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张新华、周雪瑞称系下欠的利息,曾显统称系当日的现金借款。如该收据属实,则张新华、周雪瑞在未归还以前借款的情况下再次借款,同时又归还部分借款,不合常理,故应当查明该收据的真实性,以准确确定张新华、周雪瑞还款及出具的借条时否收到借款等事实。3.二审中曾显统认可双方对原借条的利息进行结算,重新出具借条时,有按照月息3.5分、4分计算利息的情形,重审中应审查张新华、周雪瑞是否存在按此支付利息的情形,超出部分应当抵扣本金,以及重新打条时利息如何计算,准确认定张新华、周雪瑞归还本息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5民初3761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3、2022年7月28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22)豫1325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判决被告张新华、周雪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显统借款本金79万元及利息----

第二、周雪瑞和张新华借曾显统45万元本金,已经归还1619750元,不欠借款本金和利息

1、本案经过几次庭审,曾显统在法庭上一会说借款本金96万元,一会又说借款本金85万元,关于借款金额曾显统无法举证支付周雪瑞、张新华具体金额。通过法庭查明原始借款本金为45万元,每次每次结算利息又书写借条,还钱时没有抽条。2017年11月17号,在曾显统办公室逼着周雪瑞、张新华在45万本金基础上加上累计利息,书写一张85万元借条。
2、曾显统放贷给周雪瑞4笔共计45万元,周雪瑞已经归还1619750元,多年来通过条换条、利滚利方式曾显统获取非法收益1169750元。一二审法院均查明,85万借条和协议书包含本金和利息,内乡县法院为了省事不区分本金和利息的金额,以重新书写85万元借条和协议书形成新的借款法律关系,内乡县法院违背法律规定和不按照南阳中院判决查明利息金额和重复计算利息等情况,违背法律程序,故意偏向曾显统滥用职权和枉法裁判。

第三、曾显统是职业放贷人,暴力催收,背后有保护伞,涉嫌黑社会犯罪。

一审周雪瑞提供曾显统职业放贷相关证据和情况,跟踪和绑架周雪瑞儿子张根茂和女儿张涵悦,施加压力。采用让周雪瑞到曾显统办公室非法拘禁和恐吓,晚上曾显统到周雪瑞家利用凶器威胁恐吓等手段逼着书写借条和还钱。
曾显统在公众场合曾经说过:公安我有人,我嫂子(王香瑞)在公安上班,还是个领导。每次曾显统强制周雪瑞改借条的时候,周雪瑞都是极度绝望,而且均有报警,可后来调查时公安却说没有报警记录,内乡县公安110都听曾显统嫂子王香瑞。曾显统公开说:司法局副局长杨祖银是我干拜兄弟,我亲哥(曾显志)也在司法局上班,也是个中层领导。
曾显统公开说:林业局两个副局长(宋阳、张金华)我们关系也很密切。遇事他们也会出面罩着我。法院院长(李华)是我邻居,检察院检察长我们是亲戚,监察委我也有人,你随便告。” 曾显统还声称:“我邻居是法院院长,你们也不会胜诉,公安局也不会查,我的关系检察院也不会查,你们就死心吧,告到哪都还得还我钱。”
由于曾显统关系网错综复杂且影响巨大,是内乡县法官不敢得罪曾显统关系,不敢公正审理,却罔顾事实、滥用职权和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周雪瑞和张新华借曾显统45万元本金,已经归还1619750元,不欠借款本金和利息。曾显统是置业放贷人,暴力催收,背后有保护伞,涉嫌黑社会犯罪。内乡县人民法院违背法律程序、罔顾事实、滥用职权和枉法裁判。为此提出反映,望领导明查,严惩曾显统违法犯罪行为,严惩内乡县人民法院法官法律责任。

 

辞呈

反映人:周雪瑞

2022年8月17日

(责编:c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