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一基层法院故意混淆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 ——四川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决定完全被一审法院无视 近

2022-09-08 09:50:1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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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一基层法院故意混淆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

——四川省司法厅行政复议决定完全被一审法院无视

 

近日,从四川省攀枝花市居民张建昌先生那里传给笔者一份行政裁定书,张建昌先生让笔者帮助分析一下并写出一份上诉状。

笔者看了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炮制的(2022)川0402行初27号行政裁定书,不得不佩服这个法院为了不审理这个案子所煞费的苦心东区人民法院居然用了长达九页的篇幅试图论证自己不受理此案的正确,其实,他们的说辞没有一个值得一驳。就连四川省司法厅在答辩中都不主张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笔者还就奇了怪了,作为四川省主办行政复议的最高机关,作为四川省行政应诉的最高机关,四川省司法厅认为可以提起诉讼的案件,一个区的基层法院竟然敢于否认,竟然敢于全盘否认。这个裁定如果不予撤销,被打脸的不是张建昌,不是张建昌的委托代理人,也不是笔者,而是四川省司法厅,是四川省最高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最高行政应诉机关。

这次,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的本意是不让两级司法机关当一次被告,却没有想到,拍马没有拍到正地方,把四川省最高的行政复议机关和最高行政应诉机关的决定给完全否定了。

目前,张建昌已经做好了提起上诉的准备。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拭目以待。

2022年9月5日星期一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张建昌,男,汉族,职业个体,身份证号:码:511026197002231213,住所:四川省盐边县红歌镇街道200号附94号。联系方式:18908141447

    被上诉人1:攀枝花市司法局,地址:攀枝花市东区佳联路5号 ,法定代表人:刘毅,职务:局长,联系电话:0812-3333822。

被上诉人2:四川省司法厅,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上翔街24号,法定代表人:刘志诚,职务:厅长,电话 : 028-86747732

 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川0402行初27号行政裁定。

2、    责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

首先,接受投诉是被上诉人1的法定职责。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投诉处理机关投诉:(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其次,受理上诉人的行政复议是被上诉人2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2履行法定职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1没有履行,上诉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再次,对于行政复议结果,上诉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审法院不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违法。

第四,被上诉人2告知上诉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被上诉人2作出的川司复决(2022)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最后称:“申请人入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上诉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应该先将川司复决(2022)2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同时,还要将四川省司法厅在此之前作出的行政复议撤销了。

第五,一审法院故意混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并不是要求一审法院具体处理公证文书的错误,而是要求处理二被上诉人行政行为违法问题。一审法院将自己的观点强行加给上诉人,然后再驳回起诉,可见是一种多么低级的错误!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对于公证处伪造法律文书,制造的阴阳公证文书,有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也有申请行政机关解决和查处的权力,至于选择什么救济途径,完全是上诉人自己的选择。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对上诉人依法行使自己权力的粗暴干涉。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制作了长达9页的行政裁定书,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在故意混淆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受理此案。

此致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建昌(签名)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责编:ys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