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內蒙古鄂伦春旗宜里镇长李炜炜违法行为、该由谁去严查?

2022-11-24 09:16:4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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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媒体在釆访中、据众多举报人及举报单位反映:内蒙古复鑫建筑有限公司、举报人:党伟【身份证号:23010719541008221X】手机号:17647074111;
举报事由: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人民政府、镇长李炜炜,屡屡、反复改变招标文件合同实质性条款,在海拉尔因疫情封控期强制限时到宜里镇政府签订合同,10月20日海拉尔逐步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后,24日星期一我到宜里镇政府找李炜炜镇长签合同,李炜炜镇长拒签合同。
 鄂伦春自治旗农牧水利科技局:
标段编号:S1507000733007369001001宜里镇马鞍山村堤坝一期工程于2022年9月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9月8日向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
9月13日我受公司委托到宜里镇人民政府签订合同,宜里镇镇长李炜炜亲自受理宜里镇马鞍山村堤坝一期工程后续事宜,关于合同李炜炜镇长说法律顾问还没有拟好,让我留下邮箱号合同拟好后通过邮箱发送,9月15日宜里镇通过微信把电子版工程施工图纸发给了我,之后接连几天我都开车到宜里镇政府找李炜炜镇长商谈签订合同事宜,李炜炜镇长一直说合同没拟好,直至9月21日李炜炜镇长电话告知我合同已发送至邮箱,让我直接打印出六本加盖公章拿到宜里镇政府找他。
我下载合同查看后发现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相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针对合同主要条款合同价格形式及各条款间相互矛盾问题22日我到宜里镇向李炜炜镇长提交书面异议,并将授权委托书、中标通知书一并交给李炜炜镇长并让办公室出具了签收证明。
再次到宜里镇政府找李炜炜镇长商谈合同条款事宜,李炜炜镇长要求我将合同异议通过邮箱发过来,
邮件发出后告知李炜炜镇长,李炜炜镇长让重新向另一个邮箱发送。
23日我将合同异议通过邮箱发送给了宜里镇政府指定邮箱。之后我几乎天天开车至宜里镇政府敦促完善合同条款签订合同,直至9月28日宜里镇再次通过邮箱发过来合同文本。
29日上午因要在旗信访局与王齐旗长见面,下午3点半返到宜里镇李炜炜镇长不在单位,办公室说李炜炜镇长下乡了。30日早不到9点在宜里镇政府楼前与李炜炜镇长见面把宜里镇28日发出的合同问题说明这次合同连工期都做出了改变,李炜炜镇长依然让我把合同问题通过邮箱发送给政府;
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工期只有175历天、整个合同被改动的与招标文件合同大相径庭,条款间相互矛盾冲突,招标人宜里镇人民政府为何对反复改变招标文件合同主要条款?其法律顾问不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吗?宜里镇人民政府就是以设置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条件胁迫我公司无法如期签订合同。
   9月30日下午3点我再次到宜里镇政府李炜炜镇长办公室,提出定好时间让宜里镇政府法律顾问、李炜炜镇长及我方就合同条款逐条核对商定一致直接签订合同,至今我为签订合同从9月13日至9月30日天天跑宜里镇已超过半个月,李炜炜镇长说过了十一小长假双方坐一起商谈合同条款签合同。10月7日早7点返鄂伦春出海拉尔卡口时被拦截回家,海拉尔因疫情临时封城静默三天。8日早9时50分给李炜炜镇长打电话告知因海拉尔疫情封城原因不能到宜里镇政府签合同,李炜炜镇长明确疫情是人力不可抗因素等解封后及时把合同签上。
海拉尔疫情一直持续,各个小区都在静默期间,10月18日上我公司法人王振海给我打电话说宜里镇法律顾问给他打电话,电话通知宜里镇马鞍山村堤坝一期工程因内蒙古复鑫建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签定合同现招标人对此项目做出废标处理,电话号码为:18697488838,为此我给李炜炜镇长打电话核实情况,李伟伟非常强硬称是我方违约不签订合同的,同时为此事我给王齐旗长、信访局姜局长都反应了李炜炜的违法行为,给宜里镇党委书记李东辉打电话不接后给他发了短信并转发给信访局姜局长。
上午11点41分15848011733的手机号给公司法人王振海发了短信:这个短信上称我公司自9月8日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一直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且未说明原因,这不是胡说八道吗?是什么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如期签订首先是招标人的原因导致:宜里镇镇长李炜炜、法律顾问不知是真不懂还是装糊涂,完全无视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屡屡、反复改变招标文件合同主要条款,致使在9月30日下午近5点还未确定合同条款;
请问我公司何来的权力能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如此霸王条款请问哪个施工企业能履行?合同主要条款几乎如此完全背离招标文件,在此不一一赘诉,对此我方都有相关证据证明;
在给我公司法人打电话时称:给党伟打电话不接,请此法律顾问以法律人的良知出具打电话不接的通话记录,宜里镇在10月9日向我邮箱发送修改后的合同后并未电话告知我,这是在18日事发时打开邮箱看后才知道宜里镇的邮件:邮件附函为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镇法律服务所,请问此法律服务所出具宜里镇政府的授权委托书了吗?在不出具相关身份证明的前提下所做的所有行为我公司依法不予认可,起码的法律常识作为法律工作者不懂吗?在邮件中明确有我在9月30日发送邮件的信息,如何能说成我方未说明原因的?再有作为法律工作者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吗?不懂当前实时的防疫政策吗? 作为法律工作者如何能发出此违反国家防疫政策的函的?他能够出具特别通行证吗?作为法律工作者不但自身不能遵法守法,还要以其特殊的身份强迫他人以身试法,其目的何其歹毒!可想而知其反复、屡屡改变招标文件合同主要条款的目的之阴险!其次是海拉尔的疫情导致。海拉尔区是10月20日才逐步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海拉尔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第180号公告”为证。
而宜里镇所说我公司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且未说明原因请出具证据。
10月24日我到宜里镇找李炜炜镇长签订合同,李炜炜镇长说:“宜里镇马鞍山村堤坝一期工程项目资金已经被上级抽回,你们公司愿意干就垫付资金施工,完工结算没钱”。此话李炜炜镇长也在电话中告知了信访局姜局长,宜里镇人民政府、镇长李炜炜无视、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就依法签订合同的问题上屡屡、反复改变招标文件合同实质性条款,导致合同迟迟无法签订,在疫情封城之际强行要求我到宜里镇政府签订合同,作为主政一方的镇长不清楚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疫情防控措施、不遵守国家地方的政令吗?对法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结果随心改变,中标企业如案板之鱼肉任其宰割,招标、废标如同儿戏,法律法规、原则底线尽失,公权力被李炜炜镇长操弄于股掌之间,在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施行三年以来,国家发改委针对招投标领域的营商环境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为何只是流于形式落不到实处,宜里镇李炜炜镇长的行为已经不是违规违纪,而是在以身试法!对此请招标投标监督部门:鄂伦春自治旗农牧水利科技局责令招标人鄂伦春自治旗宜里镇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与我公司签订合同,对相关违法行为人做出处理。 
 
 多家媒体已将此问题上报国家相关部委、中纪委、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纪委主要领导、呼伦贝尔市委政府纪委、各级领导极为重视、已派专人严查、根据此问题的调查情况、媒体将跟踪报道……………..
 

(责编:Xm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