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卓强建设公司代表实名举报法人季雪松、财务瞿建侵吞挪用公款

2022-12-11 16:25:12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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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本网接到南通卓強建设集团有限(以下称:卓强公司)及上海,浙江,江苏,泰州,徐州,河南,合肥等地分公司代表实名公开举报,称卓强公司法人,总经理季雪松,公司财务负责人瞿建勾结陈晓东侵吞,挪用公司公款。



  举报内容如下:
  一、与涉黑在逃人员勾连侵吞卓强公司资产
  从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看,2016年至2018年度,经季雪松、瞿建两人手从涉黑在逃人员陈晓东处借高利贷31437.95万元(3.143795亿,账面显示金额真实性无法确定),还款金额35690.02万元(3.569002万元),账面显示尚欠5000余万元。从审计报告可以看出,与涉黑在逃人员的借款合同等重要信息季雪松、瞿建两人都不予提供,无法核实借款金额与还款金额依据。从审计报告中也可以看出季雪松、瞿建、胡燕华(南京分公司负责人、季雪松妻弟妻子)与涉黑在逃人员陈晓东及其手下有大量资金往来,特别是存在陈晓东刚汇款进卓强公司,季雪松、瞿建又等额转出给陈晓东的现象,明显是人为增加虚假借款,而后实际支付利息,从而侵占卓强公司资产。基于审计报告体现的内容,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季雪松、瞿建与涉黑在逃人员互相勾连侵占卓强公司资产。
  二、季雪松、瞿建职务侵占
  审计报告已明确指出,从季雪松资金流水检查出其有侵占公司资金610余万元、挪用公司资金1470余万元的嫌疑;从瞿建资金流水检查出其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侵占公司资金90万嫌疑。而上述嫌疑仅是依据银行流水发现的,还不包含季雪松、瞿建隐匿的重要的财务凭证中可能存在的。审计报告中关于职务侵占的表述明显。
  三、季雪松、瞿建两人合谋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
  从审计报告内容,特别是审计结果说明部分款项审计过程中,季雪松、瞿建两人故意将与涉黑在逃人员、其他借款人员的借款合同故意隐匿或销毁致使审计无法获得可靠的结果,其故意隐匿或销毁的目的就是要让审计无法查清公司资金支付情况与依据,从而达到无法查清季雪松、瞿建两人侵占卓强公司资产的具体数额。
  季雪松、瞿建在公司管理、经营过程中将自己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同,转移大量资金,其目的就是内外勾结侵吞卓强公司财产。
  从2019年扫黑除恶伊始,卓强公司及部分股东便开始实名举报陈晓东涉黑犯罪问题,后经向中央政法委第十七督导组实名举报,通州湾警方展开调查。调查期间,陈晓东多次往返美国转移国内资产。
  通州湾警方于5月30日正式立案,而以陈晓东为首的恶势力集团核心成员、李荣、薛亚中三人于5月29日逃亡美国,至今没有抓获归案,陈晓东在出逃前对外的狂言:“想告我是不可能的,某某局长和我铁哥们,他表弟就在我这边和我一起做生意的。”“新来的局长是老乡,玩多少年的好哥们了,也不会查我的。你看他们举报那么多,从上到下谁找我麻烦了。”
  举报称,针对季雪松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我们多次向南通市通州湾警方报案,请求对其立案调查,但是直到今天,通州湾警方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季雪松作为卓强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与陈晓东内外勾结和谋侵吞公司巨额财产。在前期的审计中发现,季雪松、胡燕华、瞿建与陈晓东等有大量资金往来,而在此期间卓强公司账面上反映出支付陈晓东的利息近1.5亿。整个公司被高利贷拖垮,导致2万多农民工工资无作落。而季雪松平时使用的车辆都由陈晓东提供,陈晓东出逃后还将一辆车交季雪松使用。
  季雪松涉嫌帮助陈晓东非法拘禁和抢劫本公司另一个大股东姜飞。2017年10月30日,季雪松得知姜飞住在海门光华酒店后,通知陈晓东带领手下打手将姜飞非法拘禁,同时将姜飞身上的银行卡抢走逼姜飞说出密码将钱转走。
  季雪松侵占、挪用公司大量资金。季雪松作为公司总经理在公司帐户正常的情况下,将个人、瞿建、胡燕华等个人卡与公司卡混同,导致公司大量资金被季雪松侵占,最典型的手法就是虚报“任务”单支取现金和将个人借款记入公司借款由公司偿还。
  综上所述,季雪松、瞿建与涉黑人员陈晓东相勾连,有合谋侵占卓强公司资产的嫌疑,因此季雪松、瞿建可能同陈晓东构成共同犯罪。同时,季雪松作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瞿建作为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巨额资金挪用,用于个人经营,其行为已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挪用资金罪。季雪松、瞿建两人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金额特别巨大,两人的行为已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季雪松、瞿建两人在公安机关对控告事项调查过程中,不能配合审计机构依法审计,拒不提供重要的财务资料与凭证,两人的行为已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罪。瞿建在向涉黑人员支付利息、转账过程中收受他人好处费10万元,其为已涉嫌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1款之规定,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针对此事记者也联系过通州湾警方,但没有任何回应,我们将持续关注。最后恳请公安机关、社会大众和媒体关注本案,尽快破案帮助企业挽回损失。(王宝轩)

 

(责编:xiao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