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再审立案庭法官办人情案充当放高利贷者的保护伞

2021-06-07 14:58:4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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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报人:宗傲迈,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路海纳花园二期4号楼1单元1102室,身份证号:3704021965052605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法官单明.孙晓峰.王忠.闫爱云,办理人情案,充当放高利贷者的保护伞,事实如下:
      我和老婆张又文及山东德标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和被申诉人刘茂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官司已打了6年多,从区院到中院再到高院,高院发回重审,又到中院审监庭,期间枣庄中院244号裁定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及高院审监庭裁定6355号对原告上诉人刘茂喜借款的本息是多少,刘茂喜是否实际支付了全部借款,应做进一步查证的判决。发回枣庄中院审监庭重审,但中院并未按照高院的裁定去查证刘茂喜是否支付全部借款,又维持了原判。因不服判决我们又告到高检抗诉。高检已受理并转到高院再审立案庭,再审立案庭下达了裁定书,裁定德标公司为申诉人。不知何故我和张又文共同被列为一审被告。接到裁定书后,我用特快专递向高院再审立案庭寄去了一份申请书,向再审立案庭反应我和张又文应是申诉人,为什么定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但再审立案庭未回复。事后又接到再审立案庭定于2021年1月6日上午9点开庭的通知,在庭前我请教了抗诉检察官,我的案子是不是高检没有受理,为什么高院再审立案庭把我列为原审被告,检察官说你的案子和德标公司一并受理的,你和德标公司的案号都一样的,并让我去问主审法官闫爱云,我又向闫法官反映了这个情况,并拿高检民事抗诉书给她看,但闫法官并未给我任何答复并安排我坐在被申诉人的位置,庭审期间都是德标公司与被申诉人相互答辩,期间闫法官只问了我有什么要说的,我在庭上对被申诉人提出的质疑,被申诉人并未给任何解释,法官也未让被申诉人答辩,我所提交的申诉书上的问题,闫法官只字未提。
       庭后我问德标公司的律师,我所提的问题为什么被申诉人不做任何答辩,律师说因为高院没把我列为申诉人,被申诉人没有必要进行答辩,所以我才明白,明明我是申诉人,却把我列为一审被告,并让我坐在被上诉人位置的原因。很明显是故意的!
       民事裁定书205号把我列为一审被告,民事判决书598号把我为申诉人身份判决,这足以证明办案法官明知我是申诉人,故意将我身份颠倒,回避我的质疑问题,剥夺我申诉人的权利!
      现高院再审立案庭判决书598号又维持原判,综以上事实,特实名举报山东省人民高级法院再审立案庭裁定书205号裁定审判法官单明.孙晓峰.王忠故意将我申述人身份列为一审被告及再审申请人,这足以说明他们是故意的,三位法官办理人情案。
      再举报再审立案庭主审法官闫爱云,明知我是申诉人却不及时纠正,故意安排我和被诉人坐在一起,我所提的问题被申诉人不答辩,闫法官置之不理,我答辩书所申诉的问题,闫法官一句也没问被申诉人。
通过以上事实,特请求中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对再审立案庭办案法官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还我一个公正,并请院长发现,及时纠正此案错误的判决,如我所说及提供的所有资料有半点虚假,我愿承担最严厉的法律责任。
我简单的介绍一下案子情况:
      1、我实际借款198.8万元,刘茂喜告我借款433.16万元,但刘茂喜没提供转账的凭证,取款的凭证和任何有效的证据,(我已经给了他三百多万元,如按照高院的判决,我还要再给他四百多万,这样去掉本金,我要多给他五百多万)
      2、我与刘茂喜是借款前半个月认识的,他说借款没有任何利息,既然刘茂喜所称借款合同记载只是为了供应工程的三大材,因三大材他没钱供应,又说是我不让他供应的,既然我不让他供应,他为什么多次借别人的钱继续给我无息借款。
      3、他提供的借据2013年7月1日借款352万元,但在他给法院提供的借款往来说明所说的分多次借现金都是单独给我的,并没有任何证人证明给我钱。经过他说的借款金额计算是415万元,既然借款415万元什么让我打352万元借条,这明显是荒缪不符合常理的。
     4、对账单说明我借款390万元已偿还43.16万元,还下欠390万元,这张390万元的对账单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明显虚假不实。
     5、他向法院提供的两张收据,一张100万元、一张200万元并填写了保证金三个字,因原始收据在我手里,实际是三张,两张100万元、一张60万元,并没有保证金这三个字,尤其是收据记载金额明显虚假,法院也核实了我的收据是真实的。刘茂喜提供的是虚假收据,一审判决也作为了证据使用,违背了事实及证据。
     6、法院让他提供原始的借据,他说退给我了,但我有录音证明并未交给我,是他自己撕毁的。录音也已提供给法庭了,这是他明显的虚假谎言。
     7、2013年7月1日的借据中记载‘自愿承担本人承诺书中所规定的承诺条款’的内容明显是虚假的格式条款,因承诺书的格式条款的签字是2013年7月23日,再次证实刘茂喜的以上证据前后矛盾、不真实,不应采信。
      以上这么多疑点,庭审时高院法官为何对我的申诉事宜只字未提,不做任何查证,仍然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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