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湖南沅江法院汪学军、李德保、彭建华循私枉法的实名举报

2021-06-18 16:52:3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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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沅江市浣沙湖特种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仲勋。住沅江市新湾镇振兴路5号,
身份证号码:43230219480214601X,电话:13973734378。
      今实名举报沅江市人民法院法官汪学军、李德保等审判、副院长彭建华签发的同一个案号为“(2015)沅民一初字1373号”《民事判决书》,提供给原、被告的落款时间、法院签发时间不一致、对我的三个诉求故意只判两个,导致我名下 “浣沙湖公司”资产被被告文锡成等人侵占达4年之久,造成“浣沙湖公司”直接经济损失360万元的知法犯法、循私枉法的裁判行为。
 
      诉讼请求没有判 
     法官说是“副院长不让判”
      2015年12月23日,我向沅江法院提起三个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文锡成假冒“浣沙湖公司”名义与被告何建成、王迎、叶爱华3人于2015年3月2日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无效;二、请求法院责令文锡成等4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属于“浣沙湖公司”的所有财产;三、要求被告文锡成等4人按《租赁经营合同》赔偿实际占有使用期间的损失。 
      我收到的“(2015)沅民一初字1373号”《民事判决书》落款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被告文锡成等收到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3月25日”(相差两个月),“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李德保与时任民一庭庭长汪学军的“审核”时间为“2016年3月15日”,时任分管副院长彭建华的“签发”时间为 “2016年3月30日”。 法院判决被告文锡成假冒我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无效、赔偿我经济损失40万元两项。对我诉请法院判决“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属于‘浣沙湖公司’的所有财产”的重大诉求没有判决。
      我收到上述《民事判决书》后,马上采取补救措施,向法院提起“责令文锡成等4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属于‘浣沙湖公司’所有财产”的诉求,时任民一庭庭长汪学军说“一事不能二判”(当年,沅江法院退休副院长罗吉旺与我一同找的汪学军,他可以作证),遂以“浣沙湖公司”没有预交诉讼费为由,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针对我诉请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属于‘浣沙湖公司’的所有财产”为何在“(2015)沅民一初字1373号”《民事判决书》中没有判决的问题,我找到时任审判法官李德保询问。
      李德保对我说:“我做了几十年法官,判了几十年的案子,你以为我老到‘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属于浣沙湖公司所有财产’这一项不晓得判吗?是副院长彭建华在我的判决书初稿上划掉的,不准我判决这一项。”而彭建华辩称“是副院长李国宏划掉此项诉求的判决的!”
      我拿着“(2015)沅民一初字1373号《民事判决书》”找到执行员杨立民申请执行。杨立民对我说:“判决书只判了《租赁经营合同》无效,没有判决将渔湖从文锡成手里收回返还给你,我只能按照判决书上的执行,没有判的就不能执行。”
 
  “培水汪”导致鲜鱼减产 
资金链断裂股东离开
      事件的起因是这样的:2009年1月20日我注册成立“沅江市浣沙湖特种养殖有限公司”,股东为“章仲勋、章进彪、章一夫”, 章仲勋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0万元”。
      公司成立前的2007年,我租用2500亩“荒基湖湖叉”养鱼。2009年1月20日成立公司时,章仲勋与“荒基湖湖叉”所属新湾镇老屋村、杨阁老村、桥北村3个村签订了30年的《租赁养殖协议》。
      自2007年至2009年12月,“浣沙湖公司”第一次捕鱼。并将捕获的鲜鱼卖给在沅江做鱼生意的文锡成。
      2011年6月29日,章仲勋通过文锡成、黄建红(文锡成朋友)介绍,与长沙三力鱼饵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陈玲英签订了一份购买(暂借)“三力公司”养鱼肥料“培水汪”140吨的《协议》,当年由“浣沙湖公司”员工张勇带2万元现金作为运费交给 “三力公司”运回30吨“培水汪”投入渔湖。
      其余110吨“培水汪”于2012年由文锡成、黄建红运回投入到渔湖。2012年年底捕鱼时,鱼没有长大。麻鲢只有1.6斤1条,白鲢只有3.5斤1条。放鱼苗时麻鲢平均为0.46斤1条,白鲢平均为1.35斤1条。
      因此,导致“浣沙湖公司”资金链断裂,股东章一夫、章进彪以及参与养鱼的女婿陈少军相继离开“浣沙湖公司”另谋生路,仅剩我章仲勋一人坚守在渔湖。
 
文锡成主动来养鱼
一年利润仅13万元
      2012年年底的某一天,文锡成对我说:“你这个湖我了解。我来入股但没有资金投入,不过,我可以来帮你养鱼。”
      文锡成又说“2013年你没有钱,只要你投资现湖里没有长大的鱼作苗子(后过磅94425斤×每年折价麻鲢4元/斤=377700元),其余欠的鱼苗归我去赊,养鱼的费用我也赊得到,养鱼民工暂时只保证生活费,需要临时用工在渔湖周边请,工资待年终捕鱼卖掉后一次付清。这个湖有2500亩左右,经营得好,一年可赚100万元以上。赚的钱先把渔湖租金40万元付清,剩下60万元我俩每人分30万元。我弟弟文锡明养鱼是一把好手,他现在老家泗湖山养鱼。我把他抽到这里来,到湖里当主管兼出纳,你女儿就当会计,湖里其他事你不要操心。”
      我听文锡成这样一说,就同意他加入,并提出签一个《协议》。文锡成说“协议不要签,我讲话算数”。就这样我和文锡成开始2013年的合作。但到年终捕鱼卖掉后,算账发现收支相抵后盈利仅13万多元。
      我当即对文锡成说:“我以前自己为主养鱼,每年能赚几十万,而和你合伙后只赚了13万多。”便提出要文锡成退出。
      不久,渔湖附近一个叫刘兵文的找到我说:“这么大一个湖,你一个人搞不了,肯定要找伙计。而文锡成第一次搞,头一年他不熟悉情况,你也不要算账,先放一边。叫他继续搞,明年赚钱了再算账。”
 
     文锡成“设计”变更法人 
2014年利润为20万元
      我听刘兵文讲得有道理,便答应文锡成留下来继续帮助养鱼。
      因渔湖资金缺口大,文锡成在2013年11月的一天对我说“现在的营业执照是你的法人,你年龄大了,贷不了款,要搞一个假营业执照,把法定代表人换成我的名字才能贷到款。”根据文锡成的要求,我把公司公章给了他。
      一个月后,文锡成把公章还回来了,把“假”营业执照正副本都给了我,上面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不过,文锡成又对我说:“我俩都没有钱,还是节约一点,不要去贷款!”
      2014年,渔湖将开支、收入凭证、票据都交给会计章艳萍(事实上是一个记账员)进行核算,收支相抵后只赚了20多万元。
      2013年只赚了13万多元,2014年只赚了20多万元。我心想,肯定不能叫文锡成合作了。为了不引发矛盾,也未进行公开核算。
 
  文锡成签字退出合作 
却又强行捕鱼约20万元
      在与文锡成谈判前,我到工商局查证了“浣沙湖公司”营业执照的情况,发现文锡成给我的“假”执照是从工商局办出来的真执照,只是他私自变更了“浣沙湖公司”的股东。这时,我才明白文锡成搞“假”营业执照,将注册资本增为500万元,其目的是他想不花一分钱占有我渔湖50%股权的恶意之作。
      尽管如此,我也没有声张。2015年元月2日,我主动到渔湖召集文锡成、文锡明,还有胡大胜(是我聘请的法律顾问)、何建成商讨“退股”事宜。我对文锡成说:“这个湖这么大,发展前途很好,只是我年近70岁,在资金、能力、技术方面不适宜经营了。销售鱼是你的老本行,就交给你来经营。你弟弟文锡明有多年养鱼经验,只是安全意识比我差一点,你在当地请一个人就完美了,至于湖的转让价格,我们协商一个都能接受的数字,分期分批付款给我就是”。
      同时,我安排胡大胜与章一夫到沅江城区去打印“退股协议书”,金额那一栏是空着的,没有数字。
      文锡成兄弟商量后对我说“我们不搞,我们退出来!”他们在金额为空白的《协议书》上签字后,带走了他的那一份,于元月3日离开了渔湖。 
      3天后的元月6日,文锡成组织20多个人、10多辆车到渔湖闹事,阻止渔湖把捕上来的鲤鱼卖给东北人。并说:“如果硬要卖,卖鱼钱只能归我文锡成收取。”
      我闻讯赶到现场,当着那20多人对文锡成讲“你弟弟文锡明和张勇负责借的5万元钱用在渔湖,如果鲤鱼钱你要收走,文锡明借的5万元钱要他还。还有张勇一年的工资你要负责付给他。”结果卖鱼的钱付了那5万元借款和张勇的工资。
      又过了两天,即元月8日文锡成在老家泗湖山组织20多个劳动力到渔湖用网捕鱼一天。装走成鱼及鱼苗估计价值20万元左右,张勇报警后,新湾派出所干警杨凯到场,文锡成未予理睬。
 
文锡成假冒补办执照
“浣沙湖”变更在他名下
      2015年元月12日文锡成瞒着我及“浣沙湖公司”股东,到沅江市工商局打虚假遗失报告,称“浣沙湖公司”营业执照、公章丢失,要求补办。次日工商局补给文锡成营业执照、公司公章。
      2015年元月15日至3月2日期间,文锡成在浣沙湖周边大肆宣传、造舆论,声称“我如搞了老爷子(指章仲勋)一分钱的鬼,我死子女,死一屋人。我在浣沙湖投资几百万元,现在他要把我赶出去。”
      不明真相的人都以为我这个新湾镇的章仲勋欺负了文锡成这个泗湖山的外地人。当时的桥北村支书李国良找到我说:“文锡成现在外面讲,你的做法很不应该!”
      我对李国良支书说:“你只听文锡成讲当然是我的不是,我把这两年的真实情况讲给你听,并请你查看条据后,你就会知道事情的真相了!”
      于是,李国良支书负责组织我们双方清账,把条据等一项一项摆在桌面上。最后认定一不是章仲勋的错,也不是文锡明的错,都是文锡成应该承担的,说得文锡成哑口无言。
      清账时,文锡明交账的条据中,有他亲笔签字承认2013年重报的金额为138720元,认为有争议的309470元,两项合计448192元。这实际上是文锡成两兄弟在2013年贪污了渔湖448192元。
 
文锡成私自发包“浣沙湖”
章仲勋维权诉至法院
      文锡成利用私刻的“浣沙湖公司”公章,瞒着我及“浣沙湖公司”的股东,于2015年3月2日将“浣沙湖”渔湖承包给何建成、王迎、叶爱华3人,租期为5年。文锡成占股70%,何建成占股20%,叶爱华、王迎各占股5%。文锡明主管浣沙湖渔湖一切事务,工资10万元一年。 
      我获悉上述情况后,与文锡成、何建成、王迎、叶爱华多次交涉无果后,便于2015年12月23日将文锡成等4人起诉至沅江市人民法院。
      我所诉事实与理由:“浣沙湖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经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公司股东为章仲勋、章进彪和章一夫,章仲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文锡成于2013年12月4日和2013年12月19日伪造“浣沙湖公司”股东会决议,欺骗沅江工商局,私刻“浣沙湖公司”公章,将其本人文锡成登记为“浣沙湖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3月2日,文锡成借“浣沙湖公司”假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被告何建成、王迎、叶爱华签订《租赁经营合同》,非法将属于原告章仲勋所属的“浣沙湖公司”养殖湖面及水产设备、办公场所等资产整体出租给被告何建成、王迎和叶爱华,合同约定租赁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40万元。
 
 
判决文锡成两次变更登记违法
恢复“浣沙湖”初始登记股东
      何建成、王迎和叶爱华3人,明知文锡成无权代表“浣沙湖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而与之签订,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及“浣沙湖公司”股东的权益。我们多次到渔湖劝阻并报警,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沅江工商局核准文锡成申请的“浣沙湖公司”2013年12月4日和2013年12月19日的两次工商变更登记。
      经沅江、益阳两级法院判决,依法撤销了文锡成的“法定代表人”资格,确认了股东变更登记违法的事实,恢复了章仲勋为“浣沙湖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初始登记的股东人员。
      因此,我及“浣沙湖公司”股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文锡成假冒“浣沙湖公司”名义与何建成、王迎、叶爱华3人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无效;责令文锡成等4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属于“浣沙湖公司”的所有财产;要求文锡成等4人共同赔偿实际占有使用期间的损失。
 
三项诉请法院只判两项
导致直接损失360万元
      沅江法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由民一庭庭长汪学军,法官李德保、杨玲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锡成两次向沅江市工商局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书,工商局于2013 年12月19 日核准并办理将原告法定代表人章仲勋变更为文锡成,原告股东章仲勋、章进彪和章一夫对此不服,于2015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年7月27日沅江法院作出“(2015)沅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沅江市工商局作出的变更法定代表人和变更股东登记。因此,文锡成在“浣沙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资格应视为自始不存在,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另查明:2015年1月2日,文锡成、文锡明与“浣沙湖公司”法定代人章仲勋签订《退股协议书》,被告之一何建成作为见证人在《退股协议书》上签字。由此说明,何建成明知文锡成已无权代表“浣沙湖公司”对外签订、却仍与其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其行为侵害了原告“浣沙湖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遂作出“(2015)沅民一初字1373号”判决:“一、被告文锡成与被告何建成、王迎、叶爱华于 2015年3月2 日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无效;二、由被告文锡成赔偿原告‘浣沙湖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由于沅江法院“(2015)沅民一初字1373号《民事判决书》”,没有判决“责令(文锡成等4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返还属于‘浣沙湖公司’的所有财产”的诉求,导致“浣沙湖公司”被文锡成侵占4年之久,致使“浣沙湖公司”股东直接经济损失360万元(计算方式为由文锡成提供到法院的沅江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新湾镇桥北村支书李国良的询问笔录第二页:文锡成4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暴露前,一个浙江老板经李国良协调,每年出90万元租金给章仲勋,并已签订了《合同》,因文锡成拒不退出,浙江老板被迫放弃)。


 
      今天我实名举报沅江法院法官汪学军、李德保,时任副院长彭建华等人循私枉法,给我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请求纪委监委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查明真相,惩处法院系统的害群之马,还我一个公道。谢谢!
 
                                 举报人:章仲勋
                                 2021年6月1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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