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龙州县:装修重叠工程量 300万变3千万?

2022-09-05 20:27: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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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830日,广西崇左市中院向龙州县龙鼎大酒店法人代表农某传达了查封拍卖通告,证实这座曾经在龙州县城内堪称最豪华但“寿命最短”的龙鼎大酒店已进入了破产拍卖程序倒计时。

    这起拍卖官司源于酒店开业前的一次内部装修,龙鼎公司将酒店的整体装修项目发包给了当地一家名为“锦绣”装修公司进行承建。在承建前,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全额垫资”装修,装修过程中由于承包方资金断链,再无承建装修能力,结清锦绣装修公司后,龙鼎公司又将最后剩余的300多万收尾工程发包给了广西一建公司(简称广一建)代表人曾某继续承建。然而,当完工后双方结算工程款时,原来剩余的300多万装修收尾工程却变成了2900多万整体装修工程,与实际施工量超出了一大截。

    在双方不可调解的情况,承揽装修方曾某将龙鼎公司告上了法庭。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龙鼎公司提供了很多证据证实广一建在结算中存在重复计算工程量等证词、证据,但并没有被采纳。最终这场纠缠了多年的官司,因龙鼎公司败诉而告终。

    万般无奈的情况下,龙鼎公司法人农某以该案件涉嫌腐败问题为由举报到了当地的纪委部门。为此,纪检部门已立案并着手介入调查。

酒店装修多次转包,埋下隐患起纠纷

   据了解,第一份龙鼎大酒店装修工程发包给广西锦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谢先华,合同签订于2011819日,合同约定装修工程为全额垫资装修,待工程竣工后再支付装修工程款,工期由201191日至20124月完工。

    822日,因谢先华没钱装修,酒店消防工程转包给梁文斌做。另将取得的龙鼎大酒店装修权一部份项目转包给了一名叫方胜的承包商装修,承包协议按照原有约定合同框架进行,工期为7个月,价款暂按预算书单价实际装修工程发生额承包,工程实际造价以竣工结算额为准。施工中工程量发生变更增减再另行计价,工程实际造价以竣工结算数额为准,最后补充条款约定:除管理费、设计费、临时设施费归承包商所有外,竣工结算的工程实际造价数额的17.5%让利给锦绣公司谢先华作为酬金。

  合同签订后,方胜组织工人进场施工,一开工几天马上来问龙鼎公司要工程款,不给就不开工。由于急于开业,龙鼎公司只能自筹资金转给了方某才开工,之后还陆续转账给了几百万。由于方胜没有钱垫资装修的原因,而且也没有按时完成装修工程,双方又不能协调好,最终停止了合约。

    由此可见,锦绣公司实际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额垫资投入资金,而是借项目倒卖承包装修权转手赚取手续费2013114日锦绣公司、谢先华、方胜共同与龙鼎公司商定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签订了一份《龙鼎大酒店结算总表》、《装修工程结算协议》,方胜已施工的部分工程总造价为1334万元,一致同意工程款按1105万结算,龙鼎公司法人代表农某已经结清款项。

“结清装修工程款,并不是对方完成了整个酒店的装修,而是承包方已经没有资金投入装修了。”农某说,为了酒店能尽快开业,龙鼎公司又将剩余约300万的收尾工程,发包给另一位承包商曾某(挂靠广西一建公司)继续承包装修,并延用原来合同模式签订了装修协议。

“借壳生蛋”遭算计   签订虚构工程量

   “龙鼎公司并非是直接与广西一建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的,而是经过谢先华的介绍认识了一名叫曾斌的人,借其之手,利用广西一建公司的资质‘借壳生蛋’。”农某说,此人并不是广西一建公司的正式员工,甚至曾有被判刑坐牢的违法犯罪记录。

    但为什么广一建公司还让其打着企业单位的名号到处承揽工程呢?而龙鼎大酒店的收尾装修工程又为何给予曾某承揽?对此问题,农某给出了原因:“谢先华和梁文斌带曾斌找到我,介绍曾某是专门做装修大工程的,有做了多年,有经验有实力。

    农某还说,曾某跟我谈承包收尾工程可以挂靠到一建公司签合同,但是一建公司从来不做收尾工程,他要求合同按第一手装修的合同签,(合同的内容照搬原来与锦绣公司签订的合同,金额、条款、装修面积等等都是一样的。)装修金额要虚写到3900万,装修面积也要虚写至19000平方(实际只有16500平方)。如能按照虚签合同的整体预约装修款,他可以通过关系跟广一建公司申请到百分之七、八十的“全额垫资”合同款,到时他就能有足够的资金投入装修了,而且结算仍按收尾的实际装修工程量进行结算。我也急于酒店能尽快装修开业,就同意了这个“虚签”的约定。

未履行合同条款   虚构外聘工人劳保

实际上约定是一回事,行动又是另一回事。事情并没有按着农某原先的计划而进行。

农某无奈地讲述,曾某与龙鼎公司签订承包装修工程合同后,并没有做到合同上的约定进行“全额垫资”投入装修款。其带工人入场开工后就立马变脸,开工便问先要预付工程款,给钱才装修。而且来搞装修的工人,都不是广西一建公司里面的正式员工,都是没有什么技术含量的“野马”队伍,没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施工流程。“这些工人都是临时请来,按时计费进行施工的,但在起诉时,却罗列出一大堆这些所谓的广一建职工的劳保和福利,费用高达几百万元。”

装修工程施工中,不仅总是做做停停,不给钱就立马叫几十个人到本人办公室来闹,为了尽快完工,我公司分几次打款共300多万元给负责人曾某指定的账户(有银行转账凭据)。甚至酒店四楼整层KTV都不装修,工期最后被迫停工。”农某指责说,为了能尽早开业,龙鼎公司在授权予曾某装修合作期间,不得不另外请人继续装修,都是我公司先出钱购买材料,再让施工队进行施工,四楼整层KTV都是龙鼎公司自己另外出资装修完成的。

收尾工程终于在2013923日竣工,但是想要开业,必须要有正规的装修公司出具竣工材料才可以拿到消防证。在这个紧要关头,农某没办法,只能找曾某协助。由于还有部分工程款没有结清,农某与曾某协商时称,只有开业才有资金结完余款。没想到曾某却提出条件是要按照合同价款3900万来签结算书,这样才能有完整的工程量交差,如果交差不了,没有权威的资质手续就通不过验收。

    当时的农某急于让酒店开业,且又考虑到在整个装修过程中,支付的原材料等等实际支付账单都有凭据,根本不怕曾某懒账。于是在结算书上签写了“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签字盖章。

    然而,就这一次随意的签收,从此让农某走上了漫长的官司路。

 官司路曲折离奇  很多证据未被采纳

结算协议签署后,龙鼎大酒店顺利开业。然而,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曾某却拿着刚签下的合同找上门来,要求按照结算协议上的条款支付全部整体的装修款。

在双方争执中,农某提出:这个结算协议,仅是当时便于取得相关证件手续,虚构整体工程量签订的,与真正实施的收尾工程款项存在巨大差异,并要求曾某按实际工程量验收工程,并出据《装修工程结算书》、及与实际相符的施工图、竣工图、垫资依据等材料核算金额等相关证据才给予结清。

2014414日曾某一纸诉讼把龙鼎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龙鼎公司按工程结算合同的约定支付整体工程款。

官司于2014530日,在崇左中院进行初审。审理中没有支持农某提出的“全额垫资施工”属毁约行为,也没让曾某出具施工期间购买的材料凭证以及其垫资事实等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龙鼎公司履行合同协议偿还拖欠的2千多万元装修款,支持曾某诉求的整体装修的全额工程款以及工人的劳保和福利,并支付相关利息和滞纳金。

官司一直诉讼到广西区高院,2015年,区高院(2014)桂民一终字48号判决书”判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重审之路却充满曲折和离奇。据农某透露称,重审过程中,无论是对方的律师,还是已方的律师,都存在有往来交集,甚至出现腐败交易。代理律师曾要求自己将退回的40多万元上诉费“进贡”领导,可以换取重审胜诉。随后,农英光将20万现金元律师费以及高院退回的40多万元上诉费从高院帐上转入代理律师凌某的账户。

法院重审期间,龙鼎公司提供了大量的有力证据进行辩驳。证明龙鼎酒店跟曾某签的装修工程合同存在虚构行为,并拿出了之前与锦绣公司签订的第一份装修合同,和一建签的收尾装修工程合同对比,内容一样,只是换了公司名称,锦绣公司装修完了大部分,剩下的才是一建公司的。

其中还有崇左市中院委托广西信达友邦工程造价公司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书。详细讲述了龙鼎公司支付了30多万鉴定费,以及对龙鼎大酒店与曾某的装修工程做出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至今曾某未按要求提交涉及施工工程项目的垫资证据材料,包括竣工图、劳务分包合同、设备周转材料租赁合同、设备材料订购合同、现金银行支付流水记录及发票单据等,20151221日前曾某提交的图纸与实际竣工做法不完全一致、无法对应。未能真实反应装修工程竣工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按《承包合同》约定的正常进行、工程结算总价款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鉴定所有装修总金为2698万元,包括锦绣公司、曾某、龙鼎自筹金额装修部分。锦绣公司工程量1334万(有支付凭证)、龙鼎公司自筹资金装修工程款824万(有支付凭证)、剩余的才是曾某的装修量。

在如此多的证据之下,龙鼎公司仍然被判败诉,维持原判。

支付凭据被否认   证据为何被否决?

“庭审中我们提供出这么多有力的证据,却遭到了曾某的否认,共十几项举证付款凭证全部被其当庭否决,甚至不承认有这样的支付行为。虽然曾某满口推诿或狡辩,但明眼人都看得出证据面前,都是不争的事实。

     龙鼎公司的另一名代理律师赵律师认为:曾某否认龙鼎公司这些支付装修工程款的说词显然是苍白无力的,毕竟广一建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单位,财务制度很严格,内部管理制度应该已经很完善了,在全额垫资承揽工程业务时,更是有着严格的购买原材料章程,在垫资项目中购买所需原材料,都一定要明账细算持有购买发票。国有企业完善自身企业审计制度,杜绝贪污腐败,私下侵吞企业资产。此次承包龙鼎大酒店的装修工程业务,属“全额垫资”工程,每一笔进出的账目都要合法合规,因为除了人工成本,企业出资多少购买所需材料,都应有购买凭证发票,这样有证有据,不会出现这种低级错误。

    赵律师还说:在初审、终审当中,锦绣公司、曾某并没有提供出有力的证据,证实项目出资的依据。比如出具证明证实这批瓷砖或地毯是我公司在哪个品牌企业购买的;酒店外墙的大理石是我在哪里购买的;消防设施以及管道又是在哪个企业采购的,是否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作为一个大集团公司,在承揽工程中每一项购买物品,都会做到账目透明。“这起工程款纠纷,承建方存在重复计算工程量的水分很大,不然不会提供不了原材料购买凭据。”

    对于曾某的诉讼,农某感觉到这起官司很蹊跷,而且矛头欲想吞并他这家刚建成的大酒店。经过理顺思路,他发现首先最有关联的是第一手承包方“锦绣公司”,其因“空手套白狼”骗取龙鼎大酒店装修权后,倒手转包的“好处费”未得,而后又因惧怕龙鼎公司起诉其毁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就早早将公司注销。并且还伙同曾某联合制造了这一起“虚假”诉讼案件,查封了正在试业的龙鼎大酒店。

    “我认为这一起官司审理中,似乎背后有黑手在操作,官商勾结干预司法公正,并有预谋的想侵占我这家酒店。”农某无助的说。在被诉讼期间,有人还明目张胆的劝说我,要求平分酒店的股份给幕后人,如果不妥协,酒店也别想再运营了。

    随着官司的败诉,农某将此案件举报到了当地的纪检部门,希望相关部门能派专案组对本案进行深入调查,调查广西一建公司、锦绣装饰公司有没有支出装修票据,作为一个国企装修几千万都没有出具一份出资凭证,却能在这个案件中轻而易举的赢得了胜诉,此举有失公正。因此,盼有关部门介入调查,让真相能早日大白天下,还司法部门一个朗朗乾坤。

(责编:zx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