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过桥米线小镇名卖实租遭质疑?

2021-04-29 10:49:5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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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过桥米线小镇红河州餐饮产业集中展示区,是红河州政府为贯彻云南省政府“舌尖上的云南行动计划”,推动餐饮和旅游产业发展,着力打造的全州唯一的一个餐饮展示区。在红河州,蒙自市两级政府的强力推动下,2017年初,红河州内14家餐饮企业经招商引资入驻展示区,蒙自天府园等15家(后来入驻14家)有特色的餐饮企业在《红河日报》上公示通过,响应政府号召,配合红河州60年大庆之需,于2017年11月18日匆忙开业。百年过桥,终得一味,蒙自素有“过桥米线之乡”的美誉。然而,近日,这个刚刚崛起的具有特色的“蒙自过桥米线小镇”内发生纠纷,开发商与入驻企业打起官司,引发社会关注。
          不当得利为名起诉3商家,引发争议
       2020年10月10日,蒙自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入驻蒙自过桥米线小镇的其中3商户,红河老味道饮食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问金,另外一家是,蒙自沈记甜品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梦。还有蒙自勐拉傣香园饭店,法定代表人赵金等,声称三被告以不当得利的名义非法获利。向原告支付实际占用蒙自过桥米线小镇B18栋房屋的占有使用费24911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其中关键证据是,蒙自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把上述二家商户蒙自过桥米线小镇B18栋房屋注册其所有权人,产权证号为(云92019)蒙自市不动产权第0003497号。蒙自勐拉傣香饭店向原告支付实际占用过桥米线小镇B15栋房屋的占有使用费125662.50元(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同样出示不动产权证予以证实产权。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蒙自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胜诉。争议遂爆发。
      原告声称2017年11月16日,三被告注册成立,注册地为原告所有的过桥米线小镇名下B15及B18栋房屋,此后三被告便一直实际占用上述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但从未因此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费用。原告多次与三被告协商其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以及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均未果。于是,通过法院诉讼达到自己的目的。蒙自市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诉求。
      三被告认为,入驻过桥米线小镇有合法依据,是通过合法招标,公示,自己投资装修,按照政府要求入驻涉案房屋的,而且都是支持政府建设特色小镇,亏本经营,是约定购买产权的,不是租赁行为。因原告此前与被告签订了《红河州餐饮产业集中展示区协议书》,还交纳了购房保证金,原告将蒙自市过桥米线小镇内任选的B14-B19,C1-C6共12栋建筑确定为“红河州餐饮产业集中展示区”,提供给红河州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统一管理运营,故提请红河州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参与诉讼,蒙自市人民法院却拒绝其参与诉讼。
      商家认为,涉案房屋是购买不是租赁
       红河州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秘书长方长江介绍说,蒙自市城市建设投资责任有限公司起诉入驻商家前后,作为行业协会已经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多次反映,未果。2019年12月,蒙自市城投公司在红河州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及14家入驻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入驻企业所在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于2020年10月向蒙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入驻企业从2020年1月起支付房屋占用费,是非法无效的。蒙自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蒙自市城市建设投资责任有限公司的判决是不公道的。
      14家商家入驻蒙自过桥米线小镇是响应红河州,蒙自市两级政府要求入驻的,是约定购买产权才入驻的。红河州人民政府办《红河州加快美食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率先提出“要打造一批餐饮美食特色小镇”是2017年2月22日,当年4月7日,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餐饮产业集中展示区招商优惠政策的答复》,确定蒙自过桥米线小镇B区6栋,C区6栋为红河州餐饮产业发展集中展示区,“购买集中展示区范围内商品房的企业,一律按成本价给与优惠。”装修风格统一审定,装修分别按300-500元/平方米予以补贴。4月24日,蒙自市人民政府给州商务局的《关于红河州促进餐饮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讨论稿)》,《红河州餐饮产业发展蒙自集中展示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讨论稿)》的修改意见,确定企业购买集中展示区的房屋,按建设成本提供。4月28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全州加快餐饮产业发展工作会议纪要》第26期提出,要在蒙自过桥米线小镇确定12栋房屋集中打造“红河州美食产业发展集中展示区”,多方位展示红河民族餐饮美食文化。要求“集中展示区推动工作将作为建州60周年献礼工程,接待州内外宾客”,并“请蒙自市按建筑成本价格,制定并提供红河州美食产业发展集中展示区房屋售(租)优惠政策;州促进餐饮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入驻展示区企业,争取企业5月入驻,6-9月完成装修工程,10月试营业,州庆期间接待宾客。”6月18日,在多次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会议确定后,红河州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作为甲方与入驻企业(个人)乙方签订《入驻红河州餐饮产业集中展示区协议书》,第一条约定“乙方以(购买或租赁过桥米线小镇红河州餐饮产业区产权单位房屋方式入驻过桥米线小镇的。”
 

      律师说法:不当得利案属滥用诉讼,虚假诉讼,应当驳回
      云南知名法律专家杨万枢认为,(2020)云2503民初3944号,3945号,3946号民事判决书,属十分典型的原告滥用诉权、虚假诉讼、虚构不当得利法律事实;
      一审法院滥用公权力、滥用审判权,恶意助推本案不适格的原告主体,主观上公开违反法律而作出的枉法裁判。该枉法裁判的判决可作为全国一个反面典型的教科书,在全国法院系统进行反面典型教育。
      一、本案属虚构不当得利事实的虚假诉讼案。
本案在实体事实部分,根本不存在不当利益的法律事实,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就不存在受案的条件,而不存在受案的条件,也就根本不可能产生诉讼的内容及诉讼主体资格。因此,本案属典型的滥用诉权和虚假诉讼案,一审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受理后也应当驳回城投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将法定的侵权“返还”行为与债的“给付”行为完全混为一谈。《民法总则》第122条、《民法通则》第92条,都把不当得利设定为侵权范围,而侵权行为的发生,造成他人的损害,法律规定只“返还" 而并非“支付"。然而,一审判决,则诉非所判。原告诉的是“不当得利",而一审判决判决的是“支付"原告占有使用费的“给付"的合同之债,而非“返还"不当得利多少钱。真可谓一审法官判出世界上最朦胧、最矛盾的冬瓜葫芦案  ——种冬瓜结葫芦!
      二、一审判决适用多个、多部法律来处理和调整原告不当得利诉权和主张,属典型的滥用公权力、滥用审判权、滥用法律之举。所作出的法院判决,应当依法撤销,坚决纠正、正本清源。一审判决不紧扣原告诉求,滥用与不当得利、主张和不相干的《物权法》第6条来处理本案。该审判中滥用法律行为必然坑害无辜的被告,后果十分严重。
      三、本案一审判决采信昆明广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房屋租金进行评估,是十分错误的。 
该评估结论对原告与被告之间无法律约束力。原告诉的是“不当得利”纠纷,而广源事务所评估的标的物是“占有使用费”。该评估书依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四、一审判决适用《物权法》第6条、第10条,《民法总则》第122条来调整和处理原告不当得利案,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得出判决结论错误。
      1、认定事实错误。
      错误一:对不当得利,无证据支持定案,助推了原告无理由胜诉。
     本案,不构成不当得利之诉,原因为被告没有实施不当得利行为,没有侵占原告半文钱的财产,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房屋评估报告,与其提起的不但得利诉求毫不相干、无关联。
      错误二:剥夺应当参加本案诉讼的具有独立请求权的“协会”参加诉讼的权利。一审法院未追加应当作为独立请求权的“红河州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参加诉讼,剥夺了该协会的诉权。
      错误三、采信伪证定案。(2019)第013号评估报告,涉嫌非法证据。但一审判决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用房屋租金标的物取代不当得利标底物定案。一审法官创造了用不同的法律事实,不同的法律关系混合审案判案的先例,它坑害的是被告,玩弄的是法律、法治。
      错误四:一审法锤偏敲,采信证据不公,对原告与不当得利不关联证据充分采信,对被告否定不当得利事实所提交至关重要的行政行为且对本案有强有力的判别力的会议纪要、文件、通知、工作方案、请示、报告等不予采信,司法作弊十分明显。
      2、适用法律错误
      ①一审判决用《物权法》调整不当得利之诉,属滥用公权力,滥用审判权,挑战法治中国行为;                                 
      ②转移审判主题、审判方向。为原告牟取不当得利非法利益而枉法裁判;不当得利的获得者是原告而非被告,至一审结束,一审法院并未从对方的所有证据中提出一分人民币属于被告不当得利的“脏款”案值!

      红河餐美协:依法维权,还我公道 
      红河州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负责人补充说,当初入驻该镇的14家企业所签订的协议书,均将“租赁”二字划掉,并加盖公章。乙方按约定交纳了“购房保证金”,甲方州餐美协会将此协议书交了一份给蒙自市城市建设投资责任有限公司。6月29日,蒙自天府园等15家入驻企业在《红河日报》上公示,公示期满,实际14家企业入驻。同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红河州发展蒙自集中展示区建设协调会会议纪要》第44期,发文决定:1.红河州餐饮业发展蒙自集中展示区12栋房屋按照市场价6666元/平方米出售,入驻餐饮企业享受50%房价优惠。2.有州财政给予入驻蒙自展示区的餐饮企业装修补助3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按照实际面积结算;给予过桥米线小镇蒙自苑“两馆一店(展示馆,博物馆,旗舰店)补助200万元。3.红河州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配合蒙自市城投拟定购房协议,并与2017年6月19日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11月29日,蒙自市城市建设投资责任有限公司与红河州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签订《红河州餐饮产业集中展区协议书》,公司将蒙自是过桥米线小镇内任选的B14-B19,C14-C16共12栋建筑确定为“红河州餐饮产业集中展示区”,提供红河州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负责统一管理运营。其中,《红河州餐饮产业集中展示区协议书》第六条约定,“六、乙方入驻红河州餐饮产业集中展示区享有红河州人民政府及蒙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餐饮业发展的多种优惠,即1,投资(购买指定展示区范围内)建设入驻红河州餐饮产业展示区的餐饮企业,可按照市场价6600元/平方米购买,享受该12栋建筑50%房价优惠;……3.乙方入驻红河州餐饮产业集中展示区,享受装修优惠政策,内装修(包括外门头提升改造),由红河州促进餐饮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进行补贴,按实际装修予以300元/平方米补贴,另过桥米线蒙自苑“两馆一店(展示馆,旗舰店,博物馆)属于州餐饮发展集中展示的范畴,享受州级200万元的装修补贴等。
      2019年10月24日,蒙自市城市建设投资责任有限公司,要求蒙自市过桥米线小镇内“红河州餐饮产业集中展示区“12栋建筑的使用者14家经营者交纳2019年至2020年租金。同年12月28日,红河州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向州商务局提交《关于蒙自市过桥米线小镇红河州餐饮产业集中展示区12栋建筑办理房屋产权事宜的请示》,请求督促蒙自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履行销售房屋,补贴装修款等给入驻企业的义务;12月28日,红河州商务局致函给蒙自市人民政府,认为上述请求应由市政府回复更为恰当。2020年10月4日,10月10日,蒙自勐拉傣香园,红河老味道饮食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蒙自沈记甜品餐饮有限公司等收到律师函,声称代表蒙自市城市建设投资责任有限公司,限期让其交纳B15,B18栋建筑物的占用使用费。2020年10月15日,蒙自勐拉傣香园饭店,红河老味道饮食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蒙自沈记甜品餐饮有限公司等入驻企业收到蒙自市人民法院的起诉状副本,蒙自市城市建设投资责任有限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给付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费用,2020年12月15日,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蒙自市城市建设投资责任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三家入驻企业当然不服,提出上诉。红河州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表示,一定会支持入驻企业,不惜代价依法维权,维护包括已被起诉三家在内的14家入驻企业的合法权益
       原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也是红河州促进餐饮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顾问,亲自参与领导指导了蒙自过桥米线小镇相关具体工作,他曾经将其存在的问题反映给红河州人民政府,建议州政府尽快督促蒙自市履行2017年6月州政府专题纪要44期精神,为入驻14家企业,共12栋建筑,按市场价6666元/平方米的百分之五十优惠价售给入驻商家,并要求蒙自市城投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以稳军心。但此事一直拖着未办,整出问题来。还建议州政府落实红河州餐饮产业集中展示区装修补助,税收以奖代补的政策,质疑蒙自城投公司不按州政府的有关会议决定办事,还向法院起诉入驻过桥米线小镇的企业,用心险恶,建议州政府查实处理。他希望红河州,蒙自市两级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事,把好事办好,毕竟发展红河美食,是红河州政府的部署,符合中央和省的要求,有利于红河州的发展。
      当记者问及蒙自过桥米线小镇入驻14家企业的具体诉求时,红河州餐饮与美食行业协会会长沈问金回应说,红河州餐饮产业集中展示区急需红河州蒙自市两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的4个问题:
      1.督促蒙自市城市建设投资责任有限公司兑现承诺,协助入驻14家企业办好不动产产权,厘清产权归属;
      2.依据红河州人民政府第44期(2017年6月29日)专题会议纪要“第二条:由州财政给予入驻蒙自展示区的餐饮企业装修补助300元/平方米,装修补助按照实际面积结算”,呼吁补助及时落实到位;
      3.请求各级职能部门协调兑现入驻企业缴税(以奖代补)的优惠政策;
      4.查处蒙自市人民政府“新官不理旧账”式的懒政行为,责成蒙自市城市建设投资责任有限公司撤回“(2020)云2503民初3944,3945,3946号”民事案子的起诉。
  







    
                                                                                                  撰稿:张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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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china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