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章丘:百姓实名举报检察院赵某徇私枉法、乱用职权、草菅人命

2022-04-09 08:06:58  来源: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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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叫张乃强,1983年7月3日出生,住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办事处埠东村。我要实名举报济南市章丘区人  民检察院原公诉科长赵猛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给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希望领导能够依法查处!

     第一,在2015年3月份,埠村街道办事处长青村村民崔浩等人在双山宝岛市场附近将一名出租车司机打伤,又敲诈勒索了出租车司机5000元现金,并让出租车司机给崔浩等人打了十万的欠条。崔浩等人被章丘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向章丘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我了解的情况,当时崔浩因犯盗窃罪还在缓刑考验期内,但其家属找到赵猛并向其行贿,赵猛收受贿赂后竟然对崔浩故意伤害、敲诈勒索作了不批捕及不起诉处理。赵猛的徇私枉法让崔浩更加肆无忌惮、继续违法作恶,目前崔浩又因涉嫌新的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二,济莱高速建设时,埠村跟曹范段,曹范社会人员李炳东跟埠村街道办事处杨家巷村杨有江、杨有健等人争抢工地,聚众持械、持枪斗殴,李炳东的手下梁旭手持钢珠枪将杨有健、杨有江胸部及腰部用钢珠枪打伤,两人去北京住院治疗,后来这个案子就订成了打架斗殴,这个案子就是原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赵猛搞的鬼,因为赵猛跟社会人士李炳东是八兄弟,章丘人没有不知道他们关系的,从一个持械、持枪聚众斗殴变成了一个小小的打架,就是赵猛从里面做工作,现在这个案子据我可解应该是又翻出来了,梁旭逮了还是取保候审了,这个不清楚,期望领导调查,赵猛这个是不是徇私枉法、乱用职权,为黑恶势力开脱。

      第三,章丘区有个黑恶势力的头目叫侯晓,在章丘为非作歹、称霸一方,有多起案件致人重伤。但是在赵猛等人的包庇下,章丘检察院一直对侯晓不批捕、不起诉,导致侯晓团伙更加猖狂、无法无天,不知道又做了多少恶、犯了多少罪。直到赶上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压态势,侯晓才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是他背后的保护伞赵猛却仍然逍遥法外,继续为祸一方。

      要扫黑除恶,就得打伞破网!赵猛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给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已经严重涉嫌职务犯罪。因此,恳请领导重视我举报的内容,依法严查赵猛的职务犯罪行为,将他这个章丘政法队伍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净化章丘的司法环境,还章丘人  民一片青天!

     举报人:张乃强

     13210517688

     2021年8 月 1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张乃强,男,身份证号:370181198307030014 电话:13210517688,系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埠村街道办事处埠东村人。2019年7月1号,章丘区刑警一中队按以前的材料以敲诈勒索把我刑拘了(公安以前不予立案的案件),7月26号竟然把我批捕了!事件的起因是陈俊记在2015年9月2号给了我二十万的工程款;他公司在2015年11月份的时候说对账,让我把干工程的单子拿过去,等我把单子拿去以后,陈俊记公司所有人已经都跑了!因为这个公司是个骗子公司,所以我再找这个公司要账就找不到人了。等到2017年我们埠东村村委换届选举时陈俊记又露面了。当时我父亲是埠东村的书记,赵亮是村主任,他们之间选举有矛盾,陈俊记跟赵亮既是亲戚又是朋友,赵亮就安排陈俊记到处告:开始说向我爸行贿20万元,纪委调查没有这个情况;后来又说我敲诈勒索他20万元,章丘区刑警一中队调查所有的证人,证明是我给他干的工程款,不存在敲诈勒索,后来出具了不予立案书;陈俊记又到了济南刑警支队报警,刑警支队又派人查了个底朝天,也查证是我给他干工程欠的工程款,不存在敲诈勒索。2019年章丘区公安刑警大队拿着以前不予立案的材料按敲诈勒索把我刑拘了!我给陈俊记干了很多工程,他欠我工程款不给还诬陷我,所有人都能给我证明;当时公安局办案民警是刑警队一中队民警李明、刘乐亮,检察院是公诉科长赵猛,对我有利的证据他们连问也不问,全是拿着对方诬陷我的材料当证据,说的全是谎话。我也有给陈俊记干活的单据,但公安局、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也不落实,光听一面之词诬陷我,硬给我扣了个敲诈勒索的罪名。章丘检察院原公诉科长赵猛,收了对方诬陷人的钱,非法关押了我九个多月,赵猛光调查诬陷我那方的材料;我方所有证人都给我写了证明材料,我的家人我的律师交给他,他连调查也不调查,这是不是渎职?我在看守所的时候,赵猛多次提审我,和我说:让我想办法通知家里,让家人做对方工作,不行就给他点钱,只要对方不再告你,我就想办法给你撤了案。后来章丘区检察院检察长了解情况以后,知道这是个冤案,让赵猛交了材料撤诉,他也不听检察长的,后来检察长嫌他违法违规办案,就免了他公诉科长,调离他到了档案科,但这个案件的材料他不交,后来检察长也没有办法,只好任他起诉到法院;开始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叫牛茹静,当她看完材料后说:这个案子有问题,就是一个经济纠纷!她不审理了,害怕担责任,就把材料交给了庭长;庭长看完后也是说:这个案子就是有问题,要检察院赵猛撤诉,别都担责任开庭了,赵猛就是不撤;后来把这个案子交到一个刑庭副庭长尚宪峰手里审理,开庭时十来个证人出庭给我作证,都证明是我给陈俊记公司干的工程,是归还欠我的工程款。开庭时陈俊记的材料来回倒腾,一会材料上说是向我爸行贿的20万,一会就说我敲诈勒索他的20万,后来材料说不认识我,公安机关就说不认识怎么敲诈勒索的,后来又承认认识我,又说没有干够那么多活,干了六万多的活,后来的材料又说还欠我两三万,现在材料又说干了两三万......陈俊记材料前后矛盾。陈俊记妹夫侯庆川的材料,公安机关第一次给他问材料的时候,他说所有工程都是我给陈俊记干的,单据他都收起来交给陈俊记了;后来侯庆川的材料全变了,肯定是陈俊记在做他妹夫工作,侯庆川材料也前后矛盾。赵亮表叔张宪厚的材料说:我用奔驰商务车堵工地,我奔驰商务车是2017年12月份买的,这个事是2015年发生的,前后相符吗?施工方经理周文福作证,我从来没有堵过工地,并且工地里面就我自己在施工,没有其他任何别人施工,难道我自己停自己,自己堵自己吗?所有建筑用材料也是我自己供的,也没有第二个人供材料,我自己堵我自己供材料车吗?郑兴业的问询材料里说:我堵工地,他是工地上的监理,可是工地上从来没有他这个监理,这样的人还能作证吗?后来此案经法院审理以后,法院合议庭拿出意见是无罪。再后来章丘区法院开了两次审委会,副院长王东主持,所有人的意见都是无罪;再后来章丘法院又将该案汇报到济南市中级人  民法院,中级人  民法院意见的也是无罪。当时章丘区法院害怕和检察院两家单位闹僵,大家都是熟人还得合作,就提出让章丘区检察院撤诉,给检察院挽回点面子;如果不撤诉,章丘区人  民法院就判无罪了。检察官赵猛就开始到处做工作了,既不撤诉也不让法院判无罪,为拖延时间说补充材料;法院急眼了,都快两年了你补什么材料,开庭完了都好几个月了,你为什么不早补材料。检察官赵猛一意孤行拖延时间,法院不同意再补材料。后来检察院赵猛通过私人关系找到刑警支队重新调查,把所有证人带去问话,在问话之前在公安局开了一个会议,主持人赵亮亲叔赵广文(章丘区公安局副局长分管刑侦)参加人员检察院原公诉科科长赵猛、章丘刑警队办案人员、济南刑警支队办案人员、法院刑庭副庭长尚宪峰,赵广文跟赵猛的意思就是安排办案人员再给证人施加压力,证人都问了很多次材料了,也去法庭作证说清楚了,为什么再开这个会让办案人员给证人施加压力,就是因为对方有关系,赵亮的亲叔赵广文,原公诉科科长赵猛,这就是所谓的新的证据,后来办案人员按开会意见调查证人一问就是十来个小时,他们先把他们带到没有监控的屋里,连哄加骗加黑唬,让人家不说实话,让人家说在法庭上做的证不是实话,吓唬人家,说你们不躲的远远的,上自己身上担什么,不老实就关到看守所,再不老实就揍你们,吓得证人必须按他们意思来!所有证人的证言,对我有利的他们不记,对我不利的全记,有错误导向且非常片面,并且好几个证人已经承认刑警支队刑讯逼供,刑警队刑讯逼供的有贾众年等人。办案人把贾众年带到办案区两次,每次十来个小时,吓唬他给他带电子手铐,说也没有监控不说实话真揍你,逼着让人家说以前材料不是真的,让人家说以前给我出具的23万单据也是假的,必须把这些话说实了,更可气的是拿着人家老婆孩子相威胁!贾众年害怕威胁到家人只能妥协,按刑讯逼供的说法说,同意以后才把他带到有监控的地方问材料(有贾众年的亲口录音);证人王教才的材料也是刑讯逼供的,不按他们意思说就找他家人,不按他们意思说就把他带到看守所说,吓的他没有办法只有按他们意思说,王教才说:刑警队直接向着对方说话,让王教才说出庭说的不是实话,让他说什么情况不清楚,交代完了也才去有监控的地方问材料,也是教育了他十来个小时,(有王教才的录音,王教才这次也出庭说了,刑警队刑讯逼供他,让他在材料上那么说的);证人胡吉宏也是传讯了他两次,每次十来个小时,直接告诉他,再不说就关他去看守所,最少判你三年,说屋里你看看没有监控,不说就收拾你,不按他们意思说也收拾你,必须承认开庭出庭做的证不实,并且这些事情不清楚,人家胡吉宏后来说:他说的,对我有利的证据刑警队连记也不记,对我不利的全部记上,后来看了材料不符,不签字,不签字不让你走(有胡吉宏的亲口录音)。10月19号法院又对后来刑讯逼供来的材料开了一次庭,证人出庭证明是刑警队刑讯逼供来的材料,证人录音也提供了,都推翻了检察院让公安刑讯逼供的材料,并且金瑞也出具了对咱有利的新的证据,二十多万的给陈俊记干活的单据,都推翻了检察院让刑警队后来补充的证据(检察院说有新的证据,新的证据就是把出庭作证对我有利的人员刑讯逼供了一次,这就是所谓的新的证据),原先开完庭上了两次审委会,也向济南市中级人  民法院汇报了两次,都是无罪。这次开完庭又上了一次审委会,开审委会之前,院长赵悦红让法官尚宪峰单独给他汇报了一次,尚宪峰法官的意见是无罪,说双方存在经济纠纷,具体金额查不清。赵院长意见是:查不清,20万就别查了,就按好处费定性!刑事案件原则是疑罪从无,赵院长意思就是疑罪从有了!让尚法官汇报审委会意见的时候就是按有罪汇报,并且她不参加,安排尚法官说:有人问我就说我没有参加,故意躲出,推卸责任。尚法官跟赵院长说:如果判决了可能会上  诉,中院也会发回来重审,赵院长说:发回来那是中院的事,让你怎么办你怎么办就行。这些事是我律师找法官尚沟通,尚法官亲口答复的。我律师跟尚法官沟通说你这样判了你良心何在,你心里有愧吗?你的态度一直就是无罪,并且你多次联系检察院让人家撤诉,如果案子没有毛病你能这样处理吗?说的他没有办法了,尚法官才把实情说出,说自己左右不了。尚法官就按赵院长的意思汇报审委会了,审委会是有意见的案件才能上审委会,院长就订了一个有罪的意见你们上什么审委会讨论,原先审委会就是无罪,现在大转变成了有罪了,这是不是领导干扰法官办案;法院一直让检察院撤诉,因为这个案子证据不实有瑕疵,检察官赵猛就到处找关系非得判我有罪,不然他办的冤假错案对他工作有影响,他不但办了冤假错案还把我身体搞垮了,我有重大疾病不能收监,赵猛找关系硬把我收看守所了,我家人求他给我办取保候审他不给办;后来我的家人求他,让他给我查查体,看看病,他说查了没有事。其实,他根本没有给我查体,等后来我的病很严重了,是法院把我强行取保的,现在我的病情加重,靠透析和换肾来维持生命。从开庭多次无罪到后来有罪,赵猛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果不判我有罪,检察官就会得到应有的处理,因为他办的冤假错案,所以他必须到处找关系判我有罪,并且安排刑警队违法办案,因为他们是一各链条上的,都是帮凶,如果不处理了我,就会处分他们;加上赵悦红院长干扰法官办案,自己独断专行对案件定性判决(且赵院长对刑事案件不专业,她是办理民事案件出身)。就这样,该案于2021年10月23日章丘区法院宣判,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太荒唐了,现在我已经和委托律师上  诉了。律师告诉我: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纵观这几年受到的迫害与不幸,与赵猛有直接的关系。赵猛在章丘检察院工作多年,且一直分管批捕,和刑警大队的民警、法院的法官可谓关系密切,他因为收了贿赂,昧着良心,违法办案,草菅人命,实在可恨。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依旧不收手、贪赃枉法,利用个人的影响力,无所畏惧的制造冤假错案,挑战司法的公信力,属于十恶不赦。章丘是个小城,市区总共三十万人,可以说,在这里没有可以掩盖很久的秘密,虽然有些证据我没有办法取证,但是,我可以用我的生命担保我的诚实,用我的诚实来敬畏法律。我作为一个小小的老百姓,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当下,我肯定也想发家致富,但是,竟让一个莫须有的罪名给判了五年,我绝对冤屈不服!这几年,在维权的过程中,我也很迷茫,很纠结,我坚信中央的政策都是好的,但到了下面执行就走样了;在基层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究竟是权大还是法大,到底是人治还是法治;在中国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究竟靠什么力量来保证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究竟中央究竟要拿出什么样的决心清除司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还受害者以说法,我在思考也在拭目以待!

      国家领导人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讲话中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他在讲话中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至此恳请领导对该案于以关心,坚决惩治腐败,一定还我清白;这不仅仅是发生在当今的一个基层司法系统的集体扭曲,也是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性破坏作用的典型案例。谢谢!

 

张乃强涉嫌敲诈勒索罪上  诉一案

辩 护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周家魁、赵冰律师担任本案上诉人张乃强的辩护人。经阅卷、会见、调查取证、法律研究,辩护人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基本辩护观点是:原审判决认定张乃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部分符合事实与法律,应予维持。原审判决认定张乃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部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张乃强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应改判张乃强无罪。

     现就张乃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阐述具体的理由:

      一、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张乃强实施了堵门阻扰工地正常施工的危害行为

      在案证据中仅有言词证据涉及张乃强是否堵门一事,并无警方处警记录或手机拍摄视频等证明力更强的证据,且有众多证人均证明张乃强没有实施堵门行为,在案证人证言中能证明张乃强没有是实施过堵门行为的有张乃强证言(②卷177页)、侯庆川证言(③卷63页)、贾众年证言(③卷77页)、金瑞证言(③卷83页)、李广胜证言(③卷121页)、周文福证言(④卷56页)、胡吉红证言(补充侦查第壹卷43页)、赵家恩(补充侦查卷第贰卷)。

      虽亦有证人证言指认张乃强堵了门,但由于大量言词证据在该事实上存在矛盾,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张乃强实施了堵门阻扰工地正常施工的行为,应认定张乃强未实施堵门行为。

       二、张乃强干了涉案工程,其认为自己有理由向陈俊记索要工程款,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张乃强有非法占有目的及犯罪故意

      (一)张乃强干了涉案工程,其工程款债权远远超过20万元

      1.在案证人证言中能证明张乃强所干工程量远远超过20万元的有金瑞证言(③卷87页)、王教才证言(庭审笔录)、贾众年证言(庭审笔录)、梁宝富证言(庭审笔录)。

      2.书证的证明力高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书证“计开条”足以说明张乃强实际所干工程量超过20万元。

      3.根据山东三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鲁三维审(鉴)字[2021]03004号),“埠东砖瓦厂拆除、地面平整工程造价为1570471.78元”。而除强夯工程,其他工程皆是张乃强干的,足以说明张乃强所干工程量远远超过20万元。

      (二)无论从合同文义解释、合同起草人证言,还是村委无钱的事实以及陈俊记实际清偿了苗木补偿费用上来说,本案地上附着物清偿费用实际由陈俊记承担

      1.《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2011》规定:“分号是句内点号的一种,表示复句内部并列关系分句之间的停顿,以及非并列关系的多重复句中第一层分句之间的停顿。”结合第3项条款来看,首先,分号是句内点号,分号之前的句子原则上并不能完整表达一个完整的意思;其次,“非并列关系的多重复句”主要是指前后具有选择、转折、因果等关系的句子,第3项条款不是“非并列关系的多重复句”;再次,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4-2011》示例“语言文字的学习,就理解方面说,是得到一种知识;就运用方面说,是养成一种习惯”可以看出,分号前后可以共用主语,也就是说分号前后可以共用某些句子成分,结合第3项条款来看,应认为分号前后在共用一个条件句;最后,从工作内容的责任主体角度看,第3项条款分号前后具有并列关系,分号后面工作内容在缺乏主语的情况下仍应认定由乙方承担,并且句子最后出现了“如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的句子,而条件句中的内容也未明确“何种费用”,因此,“如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应认定为整个第3项条款的条件句,即地上附着物清偿费用也由乙方承担。

      2.马计鹏询问笔录(卷4第67、68页)中陈述:《合作建设协议书》是其帮陈俊记起草的,其中关于第四条第3项,与陈俊记商量的是前两个事项为并列关系,后面的“如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是指对两项内容的说明,也就是前两项的费用均由山东精益基因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担。

      3.村委账上并没有钱,地上附着物清偿费用由村委承担不符合实际情况。

     4.最后一次庭审中,有证人证实苗木补偿费用是陈俊记支付的,足以说明地上附着物清偿费用确实由陈俊记承担。

    (三)即使部分工程费用应由村委承担,也不能以此推断张乃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犯罪故意

     即使假设协议约定清偿费用由村委会来承担,仍不能证明张乃强具有犯罪故意。一是因为协议系陈俊记公司与埠东村委签订的,张乃强并不知情,不能以协议内容推定张乃强明知不应向陈俊记要钱;二是应考虑具体情形,在中国农村,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方索要工程款即便有违民事法律规范,也符合农村人朴素、正直的情感,该类情形从未作为犯罪处理过。

       三、原审法院没有依法排除不合法的证据及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在反复无常、存在矛盾的证言中选择性地采纳不利于上  诉人的部分证据,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一)原审法院未排除不合法证据

     上  诉人在原审中已提交证据,能够证明公安机关存在不合法取证行为,并且最后一次出庭的证人也证实公安有引诱、恐吓、威胁等行为,同时该次取证中,多数证人证言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且都向着证明张乃强有罪的方向更改了证言,可以认定证人被迫更改了证言。于此情形下,原审判决应予排除却未排除该类不合法的证言,反而采用该不合法证言作为定案根据,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

     (二)原审判决未排除陈俊记与张现厚明显不真实甚至涉嫌诬告陷害的证言,致使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关于张乃强口头敲诈陈俊记一事。陈俊记的证言从 “吃饭时,张乃强提出索要钱财一事”更改为“张现厚说张乃强要四五十万,后来饭局上,张乃强又亲口向陈俊记提出索要钱财”;张现厚的证言从“张乃强堵了门,陈俊记约张乃强吃饭,吃完饭回了工地后,陈俊记说张乃强要40万”更改为“净地环节刚结束,张乃强给其说需要钱打点关系,后来张乃强与陈俊记一块吃饭,吃完饭回去时,陈俊记说张乃强要40万保护费”。

      陈俊记是暂定的被害人,张现厚是陈俊记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的证言本就真实性存疑。并且该两人证言反复的目的是把“张乃强向陈俊记索要保护费”的一事从只有陈俊记的孤证,变为有可以相互印证的陈俊记证言和张现厚证言。从法律上而言,从“原来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变化为“可能被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在这种关键事实上,两人证言出现反复,且不能排除涉嫌伪证和诬告陷害,原审判决不应采纳该证言,更不能认定张乃强敲诈勒索陈俊记的事实。

      2.关于张乃强堵门一事。在侯庆川2018年3月15日的笔录中,公安机关问“张乃强领着人到工地阻挠过施工吗?”时,侯庆川明确回答“没有”。但是,侯庆川后来的证言变更为“2015年10月份堵过一次门”,后来又变更为“开工后不久,张乃强堵了门”。张现厚证言从最初的“先是张乃强堵门,然后吃饭时张乃强向陈俊记要钱,然后张乃强催问钱,然后给钱”更改为“先是张乃强暗示张现厚要钱,然后吃饭时张乃强向陈俊及要钱,然后张乃强堵门,然后给钱”。

      侯庆川是陈俊记的亲妹夫,两人有利害关系。侯庆川、陈俊记、张现厚三人的证言都有所反复,并且都是向着给张乃强定罪的方向上更改了证言。证言出现反复且很明显涉嫌伪证及诬告陷害,原审判决不应采纳该证言,更不能认定张乃强实施了堵门行为。

      3.关于陈俊记所述张乃强堵门和殴打苏富保一事。金瑞证实,苏富保跟徐照勇打架,金瑞和张乃强拉架;周文福证实,苏富保不可能是张乃强指示人打的,因为刚和张乃强签完供料合同,张乃强怎么能阻扰自己施工呢。

      可以看出,陈俊记所陈述的笔录多有不实之处,且明显涉嫌伪证及诬告陷害,应重点审查、排除陈俊记的不实笔录。

      四、原审判决中的逻辑谬误

    (一)原审判决认为“张乃强供述存在反复与常理不符”的观点存在逻辑谬误

     本案中,无论是入罪证据还是出罪证据都存在矛盾。原审法院随意排除出罪证据,并且不顾入罪证据的矛盾和不真实而径直采纳入罪证据,这是极其严重的逻辑谬误。

      即使能排除出罪证据,也不能证明入罪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事实有可能是一方为进行诬告陷害而演练多遍,使得所谓有罪证言看起来像模像样;另一方突然遭受诬告陷害一时回想不起当时的情形或惊慌失措,导致所作的笔录与实际不一致,随着侦查的推进及看到越来越多的证据,遭受诬告陷害的一方总能想起当时的事实,进而作出符合事实的笔录,这是十分符合常理的。

      明白了这一点,也就能明白上  诉人为何一开始没能说出关于20万的真相。一是因为时间久远,二是因为上  诉人认为陈俊记欠上  诉人好几笔款项,一时回想不起当初的事实细节。因此,原审判决认为“张乃强供述存在反复与常理不符”的观点存在逻辑谬误。

     (二)原审判决认为“23万元计开条系张乃强编造名目为其索要20万元的好处费的推脱行为”的观点明显存在逻辑谬误

      根据原审判决列举的贾众年遭受引诱、恐吓、威胁的那次证人证言,23万元计开条是最晚是2015年8月份签的,而陈俊记是2015年9月2日支付的20万元,再结合陈俊记所说张乃强向其索要四五十万元,以及庭审出庭的证人多数认为张乃强所干的工程量在四十万左右或以上,可以很明显看出原审判决的逻辑谬误。

      假设计开条本是为勒索钱财胡乱编造的,由于陈俊记说张乃强向其索要四五十万元保护费,那么张乃强在计开条上写的工程款数额至少是四十万以上才合理,不然,张乃强怎能预料到陈俊记只会给20万元!

    因此,原审判决认为“23万元计开条系张乃强编造名目为其索要20万元的好处费的推脱行为”的观点明显存在逻辑谬误。

     (三)原审判决认为“上  诉人及上  诉人父亲多次找证人手抄证明不合常情且内容与其他在案证据相悖”的观点存在逻辑谬误

     第一,没有合法证据可以证明各证人出具证明皆是手抄的。上  诉人已提交证据证明,2021年各证人集中推翻有利于上  诉人证言的笔录系被迫作出的,庭审中证人也证实了在询问时被威胁、被引诱的事实,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各证人集中推翻有利于上  诉人的证言系因公安机关的威胁、引诱等行为而导致,因此该类不合法证人证言应予排除。

      第二,即使假设张乃强及其父亲找证人手抄,也是符合常情的。当一个人遭遇了有备而来的诬告陷害时,抓住每一根稻草才是人之常情,不然的话,难道必须坐以待毙才合常情?难道只把希望寄托于他人才合常情?如果坐以待毙、寄希望于他人算是符合常情,那么呼格吉勒图、佘祥林、杜培武、赵作海、念斌等人都是这方面含冤入狱的典范。

      第三,即使假设证人证言系手抄的,也不能因此推断该证言不具有真实性,也可能证人系认可所述事实才手抄了一遍,则该手抄证言仍属于合法有效的证据。

      原判决的观点是认为“一个人的自救行为”不符合常情存在逻辑谬误。

     五、对本案证据及逻辑的梳理

    (一)对于张乃强是否向陈俊记索要四五十万一事。证明张乃强向陈俊记索要四五十万的证据只有陈俊记反复无常的证言,真实性存疑且系孤证,该事实存疑。

    (二)对于张乃强是否实施过堵门行为。各个证人众说纷纭,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张乃强实施了堵门阻扰工地正常施工的危害行为。

    (三)对于张乃强所干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数额。根据书证“计开条”、各证人证言、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等证据,可以证实张乃强干了本工程的绝大部分,其工程款数额超过三十万。

     (四)对于张乃强是否明知其不该向陈俊记要钱一事。《合作建设协议书》起草者马计鹏可以证实,条款原意是地上附着物清偿费用由陈俊记公司承担;庭审出庭证人证实,地上附着物清偿费用中的苗木补偿费用系陈俊记实际支付的;无论《合作建设协议书》作何理解,都是协议双方之间的约定,张乃强不知情。因此,无法证实张乃强明知不该向陈俊记要钱的事实,该事实存疑。

     (五)即使假设张乃强明知村委是第一付款责任人,也不能认定张乃强有三十万以上应得工程款的情况下向陈俊记要钱构成犯罪。作为实际施工人,其干了活就有权拿到报酬,根据农村人朴素、正直的情感,即便其直接向陈俊记主张工程款不能被民法支持,也不能认定其触犯刑法。

     (六)即使假设张乃强存在堵门行为,也不能认定其堵门行为与敲诈勒索之间具有关联性。根据张现厚反复无常的证言,其听到张乃强说钱的事就知道是在要四十万的钱,这明显属于臆测性语言,不具有证明力。除了该无效证言,再无其他证据证明张乃强堵门是为了敲诈张乃强提出的四五十万元。

      张现厚在关于“堵门行为与张乃强要钱行为” 的前后顺序上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证言,可以看出张现厚证言本就真实性存疑,且对“堵门行为与索要张乃强提出的四五十万元”的关联性这一事实来说,又系孤证。因此,堵门行为是否与索要张乃强提出的四五十万元有关联的事实存疑。

      (七)有两点事实应当予以重视。第一点是张乃强没有去拿钱,反而张乃强从长岛急匆匆赶回来拿钱;第二点是张乃强在截住陈俊记车后,对陈俊记大喊“你这个大骗子之类”的话。

      就第一点而言,张乃强想要钱却不去,反而逼得张乃强从长岛急匆匆往回赶,不合常理。看到这里会让人产生疑问:张乃强到底想不想要钱?

      就第二点而言,恐怕没有那个敲诈勒索罪犯会向被害人大声喊“你个大骗子之类”的话吧,在这种情况下,认为张乃强敲诈勒索了陈俊记,才是不合常理。

     六、因本案的存在案外干预因素,请贵院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根据上  诉人所述,本案在原审中*共经审委会讨论三次,原来的意见是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判决无罪,但因案外因素干预,导致本案以有罪论。

     为维护司法公正,请二审法院重点审查第一审人  民法院合议庭讨论意见及三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因案外干预因素级别较高,也请贵院直接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综上所述,张乃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和犯罪故意,没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以上辩护意见,期待获得采纳!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  民法院

     辩护人:周家魁、赵冰律师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王教才,陈俊记公司工作人员,负责协调工作,王教才给我写的证明,陈俊记工地上的活都是我给陈俊记干的,陈俊记欠我工程款,开庭时王教才出庭作证,当时把证明上的情况在法庭上都实话实说了,后来赵猛找关系把王教才刑讯逼供,恐吓让他把在庭上说的那些全部翻了,不说不让他走,拿着他的家人吓唬,要不把他带走,所以害怕就按刑警队刑讯逼供的说了。
       胡吉宏,陈俊记公司副总,胡吉宏给我写的证明,就是证明这些活都是我给陈俊记干的,并且说给的20万就是工程款,开庭时胡吉宏也到庭按证明上那些实话实说了,后来赵猛找关系,让刑警支队把胡吉宏刑讯逼供了,恐吓了,让胡吉宏按他们意思说,不说不让走,不说就关起人家来,还要揍人家,还要判了人家,人家说的材料对我有利的不记,没有利的全部记上,后来不让人家看材料就签字,人家不签字不让走,吓唬他问材料的地方没有监控,你小心着点。
      贾众年,陈俊记公司监理,负责给我安排活,给我开单据,贾众年也给我写了证明,证明这些活是我干的,他安排的,他给我写的单据,曾经出具给我一张工程款23万的单据,开庭时贾众年也到庭,也把这些实话实说了,这个单据是我拿着单据跟他跟项目经理张宪厚对账,对完帐张宪厚让我拢了一个总单据,张宪厚说贾众年你在现场负责就让他签字了,当时对账的单据他们就收起来了,后来赵猛找关系就让刑警支队把贾众年刑讯逼供了,给人家戴电子手铐,吓唬人家,拿着人家老婆孩子吓唬,让贾众年说这个23万单据是现在打的,不是当时打的,不让人家说实话,让人家说单据是假的,不按他们那样说不行,吓唬恐吓,连着找人家好几天,每天十来个小时,贾众年当时顶不住压力,就按刑警支队的意思说。
       赵家恩,埠东村委委员、基建办主任,在现场监督,他给我出证明说这些活都是我给陈俊记干的,后来开庭在庭上也实话实说了,赵猛找关系让刑警支队刑讯逼供人家,后来吓的赵家恩说,你让我怎么说我就怎么说,刑警吓唬他这个屋里没有监控老实点,不然收拾你。

      相关图片:

以下是诬陷证人的录音(文字整理):

贾众年通话录音(第一次):

通话时间:2021年8月4日

通话人:张乃强与贾众年

译稿起止时间:开头-1分钟整

 

内容:

张:你在法庭上陈述的是事实不?

贾:是事实。

……

张:他逼你了吗,吓唬你了吗?

贾:肯定是吓唬、恐吓我,说我没说实话呢。

 

贾众年通话录音(第二次):

通话时间:2021年8月17日

通话人:张乃强与贾众年

译稿起止时间:40秒-1分40秒

张:我问问你,你在法庭上说的全吗?

贾:全。

张:那些都是实话哈?

贾:都是实话,都是事实。

贾:谁和张乃强对账的单子,我知道的都是事实。

 

胡吉宏谈话录音:

通话时间:2021年8月18日

通话人:张乃强与胡吉宏

译稿起止时间:第一段:26秒-5分30秒;第二段:14分55秒-15分22秒

 

内容:

第一段:

张:他吓唬你了不?

胡:肯定吓唬我了,吓唬我不轻嘞,我认为动手要揍我呢。

张:他敢吗!

胡:那咱知道啊,他那个劲头。到后来律师给我说,你别怕他。

张:他开执法记录仪了吗?

胡:我不知道他开没开。第二次连录像都没有,连监控都没有。我还看呢,连监控都没有,是想揍我还是怎么地。第一回有。执法记录仪也没看见。

……

张:你在法庭上说的都是事实吗?

胡:肯定都是事实啊!

……

张:他叫你看别的材料了吗?

胡:看了。

张:他叫你看的什么材料?

胡:法院的上次出庭的材料。

张:他说别人的事了吗?

胡:说啦,说老贾,说老王,说人家都吐出这个关系了,就光剩你了。你不好好说,这就是作伪证,坐实了判你三年。

张:他这就是威胁,就是欺骗啊。

胡:一直就这么说,绕着弯嘞这么说。

张:他做的这个材料不合法。

胡:不合法,他让签字摁手印了,不摁手印不让走。

……

胡:活是人家干嘞这跑不了,绕一百圈活也是人家干嘞。

……

胡:反正,说的对他们有利的他都记上了,说的对他们没利的他都不记。

……

第二段:

张:他就是刑讯逼供你了?

胡:没动手。

张:威胁、引诱、欺骗都属于违法。

胡:这是引诱啊这是。

张:这个材料都作废。

胡:怎么都在引诱,不说不让走。

 

王教才通话录音(第一次):

通话时间:2021年8月4日

通话人:张乃强与王教才

译稿起止时间:开头-5分15秒;第二段:6分55秒-7分5秒

 

内容:

第一段:

(王承认之前的证明材料和在法庭的陈述都是事实)

张:他是不是恐吓了?

王:他说我不说的话,5点钟带我走呢。

张:这不就是恐吓你,你有点害怕了是不?

王:我能不担心吗!我身体有病,一着急就就就啥了就。

张:就是说他吓得你害怕啦?

王:昂。

……

王:我当时懵了。

张:当时懵了?

王:昂。

王:他说五点带我走呢。

……

王:我说其他事弄不清,我给他干活我弄清了。

第二段:

王:要是咱这刑警队,我一点不怵,他一说把我带走,我就真懵了。

 

王教才谈话录音(第二次):

通话时间:2021年8月 XX日

通话人:张乃强与王教才

译稿起止时间:第一段:5分50秒-7分25秒;第二段:14分36秒-

 

内容:

第一段:

王:说我是职业证人。把我弄迷糊了,我说啥成职业证人了。

王:问我来干啥,我说来调解关系。他就说了(语气严厉):跟你有啥关系,你找嘞谁,你跟我说明,我问问啥关系。把我都弄懵了……这几句把我弄懵了,脑子一片空白了。

张:他吓唬你了?

王:不光吓唬我,还说带我走呢。

 

第二段:

张:看来通过说这些话,济南刑警队倾向于老陈了。

王:他不是倾向于老陈,他实际上就是倾向于老陈啊。(原话就是这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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