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2日上海候宝莲第4次致中央第六督导组《实名举报》

2021-10-16 12:56:20  来源:候宝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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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狼心狗肺法官,黑法勾结、黑白颠倒,将欺诈无效合同变有效合同,将有效合同变无效合同,夺我巨额合法财产5000多万元,造成我倾家荡产,无家可归,欠债累累,无法生存,请求党中央给我活路!!

 

    我候宝莲含泪申诉十三年无果 

    我实名举报:

   一、举报原闸北区法院法官缪为军,将无效合同调解为合法有效,有效合同变成了无效,黑白颠倒,制造冤案,既侵害了国家利益,又侵占了我巨额财产;

   二、举报原闸北区法官仲健,知法犯法,疯狂为恶势力敛财,夺我原值5000多万元的东国大酒店;

   三、举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张庚志,严重渎职,助纣为虐,回避事实真相,故意错案不纠;

   四、举报上海高级法官沈盈姿,审判监督再审司法造假,欺上瞒下,破坏法律,破坏党群关系。

 

     公开声明:

     我候宝莲和我家人都决不会自杀、自残,如果在此期间及之后我和我家人“意外”身亡或遭遇其他“意外”,一定是此案背后的腐败分子或者腐败利益集团对我下了“黑手”,请党内一切正义力量和健康力量予以见证!

 

我候宝莲含泪申诉十三年无果 

向党中央求助:

尊敬的中央第六督导组,并乔传秀组长:

       您们好!

        我,候宝莲,女,原上海东国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04年,我响应原闸北区政府的招商引资,从上海凯庄公司手上租赁了上海家具厂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经营酒店宾馆,租期10年,前三年年租金为282万元;《合同》约定:甲方(出租方)保证所出租建筑物为合法有效出租人;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产上不存在产权或债权纠纷,亦无它项权利的设定,不至影响乙方(承租方)正常经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乙方有权一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同时还约定:由甲方提供给乙方办证时所需要的一切合法文件等。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

      我在设计施工如火如荼的同时,使用凯庄公司与我东国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到上海闸北区工商部门办理工商证照时,被工商部门认定为无效合同,不予办理工商证照。

     鉴于上海凯庄公司与上海东国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是从无效合同派生出来的,不具法律效力;又鉴于本案标的物的法定产权人是上海家具公司,家具公司是国有企业,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又鉴于区政府阻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志。变更了本案标的物出租的主体。由此,于2005年2月28日,上海家具公司为出租方,上海东国公司为承租方,签订了同一标的物的《租赁合同》。此后,闸北区政府又以闸经(2006)41号《商业规划意见》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上海家具厂厂房由上海家具厂有限公司出租给上海东国公司,改建开设‘上海东国大酒店’,请有关部门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东国大酒店经营证照办理齐全,很快进入了全面营业,并经营效果很好。

     鉴于2005年2月28日,上海家具公司与上海东国公司已经签订了《租赁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原《租赁合同》就已经被替代了,2004年12月8日上海凯庄公司与上海东国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其实是不可能实现租赁目的的《租赁合同》。不可能实现租赁目的的合同存在合同欺诈,欺诈合同属无效合同。

     然而,上海凯庄公司齐伦明,却要求执行无效合同,于2006年12月26日提起诉讼,2007年1月3日由闸北法院立案受理,东国公司于2007年6月19日递交了反诉,2007年8月23日,在齐伦明事先与法官、值勤警察的串通下,组织卞玉称、李念涛近100名社会闲散人员,开进东国大酒店,实施打砸财物,停水停电,恐吓威胁我候宝莲,强迫我在齐伦明事先拟定的霸王条款协议书上签字,并扬言:如果我不签字,就要我和我的小孩在上海滩消失。此情景,从早晨8点一直持续到下午6点,酒店多次向110报警,都未能有效制止住他们的犯罪行为。我为了自己及家人的生命安全,不得不签了字。根据国家《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不能调解,非法所得应返还给对方,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应该赔偿。凯庄公司胁迫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将非法变为合法,法院应不予支持。

     2007年8月24日(胁迫签字的第二天)上午,法官缪为军,临时只通知我一人到法院,搞突击开庭,我的代理律师无法到庭,法庭由缪为军一人唱独角戏,连书记员都未到庭,我也没看到缪为军在法庭做笔录,就拿出了他庭前按照胁迫签字的协议内容,拟定好的手写稿《调解笔录》,打印稿《调解笔录》,合议庭审判裁定的《民事调解书》,要我签字,我不愿意签,在他们设置的庭内庭外的夹击下,我为了小孩的生命安全,我不得不又签了字。就这样,在法官的支持下,将我投资原值5000多万元的东国大酒店无偿剥夺。

     我不服一审法院的违法调解,于2008年8月29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申请陈述:一是2007年8月24日一审法院的开庭存在严重程序瑕疵;二是一审调解的基础合同均为无效合同,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合同无效,则无调解基础;三是一审调解书内容存在违法内容。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以(2008)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56号案受理,由法官张庚志审理,于2008年12月2日,以沪(2008)沪二中民二(民)申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拨回我的上诉。

     我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的裁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

     2009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1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签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提请依法监督上海东国公司与上海凯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严惩涉黑、渎职违法行为的建议》,由会务秘书处经最高人民法院转至了上海。

     2008年11月2日,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以衡人内司函(2008)18号,致函上海市人大内司委,请求贵委督促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2008年4月14日,衡阳市人民政府,以衡政函(2008)33号,致函上海闸北区人民政府,请求尽力协调平衡好双方的利益,寻求出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意见。

     2013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法联(2013)第96号给全国人大代表谢辉代表《反映上海东国公司与上海凯庄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材料也转至了上海。

     然而,以上这些提请、函请均杳无音信,石沉大海。10名全国人大代表至今没有收到任何部门的任何回复。

     2016年5月23日,我在查阅上海高级法院民事案件档案材料时才发现,上海高级法院曾以沪(2010)沪高民一(民)监字第6号案,对上海凯庄公司与上海东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过再审。该案由沈盈姿任审判长,阴家华、陈岚为代理审判员,刘霞为书记员,于2010年5月27日收案,2010年7月1日结案。然而,该案的审判,既没有告知我再审申请人,也没有通知我再审申请人到庭参加庭审辩论,更没有给我再审申请人送达《再审裁定书》。不可思议的是,从2016年5月23日知晓此案再审后,我们向上海高级法院递交了40多封次要求送达该案《再审裁定书》的申请,至今却无任何部门和任何个人给过我任何回复。这是为什么?为什么要剥夺我的合法权力呢? 

     尊敬的中央第六督导组各位领导,尊敬的乔传秀组长。我这个湖南省衡阳籍弱女子,1984年被下岗后,从摆地摊到服装零售,后到广州金马和北京京温服装市场搞批发,1998年到上海,在上海南京路人立服装店经营服装的同时,还经营了 “上海华丝大酒店”、“上海金旺大酒店”、“上海照环大酒店”。

     我将20多年靠披星戴月、走南闯北、省吃俭用的积蓄,以及向私人和银行借的款,全部投入到了闸北区政府规划的上海家具厂厂房改建成酒店的项目上,到头来却被黑恶势力齐伦明,以无效合同虚假诉讼,利用金钱开道的人际关系,将违法变成了合法,将合法变成了不合法,在黑白是非颠倒下,我的合法财产被洗劫一空,我被赶出了还具有合法租赁使用权利的场地,我被倾家荡产,我被一无所有,我被无家可归,我家人被流浪街头,欠下的1800多万元装修债务无法偿还。然而,黑恶势力齐伦明,在没有投入一分钱的情况下,凭着无效合同的虚假诉讼,涉黑胁迫的犯罪行为,黑法勾结下是非颠倒,就占有了本属国家收受的近千万元租金外,还占有了我正在试营业中的东国大酒店。法理何在?天理何在?公平与正义何在!?

     为此,我请求中央第六督导组,将此案移至异地审查,才有可能揭开此案背后司法腐败的盖子,才有可能打掉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才能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的犯罪,才有可能纠正执法错案,返还我的上海东国大酒店,赔偿我的损失,收取我在改建中所增加的1800多平方米营业面积的使用费。此致:

     中央第六督导组,并乔传秀组长。

     随时可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

    上海东国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候宝莲

     2021年10月10日

     联系电话:18817281928。

 

(责编:gongyi)